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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ying | 時間:2008-01-30 16:47:12 |
公務員依法做成的行政處分 使相對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滿足 於是不斷的就同一案件陳情 並表示要告該公務員瀆職 若該公務員不想再對陳情書回覆 請問行政程序法是否有相關條文可不再去理會該相對人(例如一事不再理) 或直接回覆該相對人尋求行政救濟即可呢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故鄉 | 時間:2008-01-30 17:19:12 |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辦理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故鄉 | 時間:2008-01-30 19:57:12 |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173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註二),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註三)外,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又人民陳情案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從而,本案中的行政機關,苟認定人民所為書函,係屬「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之陳情(註四),該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之規定,不予處理;至於教示條款,應於書面行政處分上載明之(註五),而非在行政機關所為函復中敘明,以免讓受文者誤為「又是一行政處分」,而以其為標的,再提起訴願,徙費行政資源。是本案,自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為之。 本篇本網尚未刊登,詳細註解,請先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故鄉 | 時間:2008-01-30 20:05:11 |
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17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修正為 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定有明文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ying | 時間:2008-01-31 11:55:47 |
目前遇到的情況是相對人檢舉山坡地被盜採砂石 但依森林法規定該開發行為是合乎規定的 於是該相對人除向地檢署依森林法對開發人提起告訴外 並不斷的對承辦公務員陳情及施壓要告他瀆職 不知這種情況是否係屬「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之陳情 若承辦公務員被告瀆職那陳情人是否也有誣告罪成立之可能呢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故鄉 | 時間:2008-01-31 13:49:47 |
1.其為「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之陳情,苟為同一事由,且經予適當處理及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之規定,不予處理. 2.有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ying | 時間:2008-01-31 15:52:30 |
謝謝故鄉 大致知道如何處理了 其實對我而言 不就是鑽法律漏洞破壞山坡地賺取暴利所造成的分贓不均事件 被為難的就是承辦公務員了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故鄉 | 時間:2008-01-31 17:52:13 |
世人均認為公務員好做,實際上公務員做人最難,只有身在其中,才知其甘苦啊 |
標題:Re:行政處分相關問題 | |
姓名:小黃 | 時間:2008-02-12 14:26:29 |
唉~ 故鄉的這一句話,真是感同身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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