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 | 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 建築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小於單位面積者禁止再分割 | 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
遺產稅未繳清者 |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八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
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期間 | 土地法第一三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
- 實施都市計畫者。
- 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 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 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 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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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之禁止原物分割 |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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