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9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保險局公告 | 658 | 2011-01-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8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330萬元整,並就二項缺失各處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99年12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第146條之7第3項、第14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及第149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低估、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結構型債券下單作業,有發行機構付給該公司之管銷費用與相關費用逾所揭露約定範圍、投資利害關係人發行之結構型商品,有未於交易前先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者、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其討論與表決時有未予迴避,以及資訊公開網頁有漏未揭露關係企業等情事,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及第171條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33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就二項缺失各處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2123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保險局公告 | 653 | 2010-08-1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為金管會)接獲民眾指陳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引介富邦銀行(香港)派員於國內為投資人開立存款及證券帳戶並從事投資交易,核與保險法相關規定不符,金管會於今日作出處分,核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富邦人壽)與富邦銀行(香港)於94年2月23日簽訂為期3年之「商業合作協議」,富邦人壽並依約定於94年2月至96年8月間提供介紹客戶服務並收取費用收入,已構成經營業務行為,核與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規定不符,並依同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70萬元。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屬業務,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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