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規定: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A為了薪資的爭議與雇主鬧翻,跑到地方政府的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A為了自保,偷偷錄下跟雇主協商、談話或爭執的對話內容。雇主發現以後很不爽,憤而提告A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反之,像上面說的「抓姦」,大多法院都不太承認這個目的,蓄意誘導對方(甚至用暴力逼迫對方自白)也不正當,這兩種情況都可能構成犯罪,不建議錄音。
法官認為,A跟雇主的勞資糾紛已經發生,為了將來的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能提出證據來自保,是一種合法目的,因此判決A無罪。
(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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