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代理的法律效果
1. 代理行為效力的歸屬
2. 代理行為的瑕疵(1) 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
a. §105:「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b. 甲本人、乙代理人、丙詐欺,乙被詐欺,或乙錯誤,甲本人沒有被詐欺,甲能不能依照§88 I、§92 I 撤銷?真正有被詐欺或意思表示錯誤的是乙,代理人和使者的不同是代理人有談判協商的權力(2) 使用人意思表示瑕疵
a. 法人的代表人:
甲出賣 A 車,乙公司對甲主張§35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請求解約或減價
b. 法人的使用人:99 年台上第 4 號-甲公司,乙副總經理詐欺丙員工,騙丙員工甲公司同意資遣乙副總經理,丙員工公告乙副總經理被資遣,丙員工跟甲公司請求資遣費,但甲公司說沒有資遣,法院:被詐欺可類推使用§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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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7 年度 勞訴 字第 32 號判決(8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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