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一)工作內容 除了閱卷、開庭、寫判決書外,法官還須處理一些「雜件」,也就是裁定一些當事人聲請事項,例如,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認可收養子女,在刑事案件,例如當事人聲請交保。處理這類案件,通常都不須要傳訊當事人即可憑書面資料,依法判斷而寫裁定書。 另外,法院內部也有行政公文,或對外發通知書,傳票給當事人、證人等,這些不須由法官來書寫(另有書記官、錄事負責書寫) ,但須由法官批示蓋章,當然,偶而會有記者,當事人面接到辦公室找法官,或挖新聞題材,或爭論案情推事有時因案情須要,亦有可能出差到現場去,例如,當事人請求返還房屋、土地,須到現場指示地政人員測量面積範圍,看車禍現場等等。 (二)本職業在法律服務業之重要性 法官職司審判工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保障繫於法官的判決,其重要性可見一般。也因此法官的心理負擔很重,往往為一個案件,日思夜想,惟恐有冤抑或不平。 (三)工作時間及待遇
法官有「調動」之苦 ─ 因為分發至各地任職是依法官訓練所的成績為準,所以不見得分發到自己想去的地方,為了回到自己心目中法院,每年都等著「調動」,但即使調動,也不一定調到自己最終目標的法院,所以,身為法官,可能從「屏東」到「台南」到「台中」到「桃園」到「板橋」到「台北地院本院」,全省都跑得差不多了,才回到台北,然而那時,距分發出來已是三、五年,又因為升任「庭長」或調至高等法院各分院,又必須調離原法院。法官的調動,影響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職業、學業的安定,大概是法官生涯最不討喜的地方。 (五)所需資格及條件 由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參加「司法官」 (包括法官、檢察官) 的特考(相常於高考) 及、格,是最普通取得法官資格方式。但,不以「法律系」畢業者為限,政治系、公行系等「法學院」的學系,也可報考「司法官特考」。 還有很多通過「法務人員」、「行政人員」等高或普考,再加上若干年的行政工作經驗後,亦可參加報考法官的考試,法界有很多師專或師範畢業生,以及很多警官學校畢業,其他無人學學歷,但憑一己努力的人,都是經由各種考試而取得司法官考試資格的。總之,法官資格的取得,在現在,是一定要通過「司法特考」及格,當然也可由律師再轉任法官,但當律師也是須經「律師」的考試及格。考取司法特考,還須經過一段期間的受訓,受訓期間,現在(以七十八年為例 ) 是一年半,以後可能會再延長為二年或更長的期間。 受訓地點在司法官訓練所。目前司法官訓練所是設在台北巿辛亥路。每個學員在受訓期間,必須住在訓練所,只有星期三、六、日晚上可以外宿。受訓期間除食宿是公家供給外,每月尚可領一定的公費,以七十八年受訓期間的公費言,大約每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在訓練所,是由學者或資深法官給學員上課,課程內容,除法學理論外,也兼及實務的研究,但此種上課方式,仍多限授課與研討方面,此段期間大約為八個月 (以一年半的受訓期間而言) ,剩下八個月則是分派至各個地方法院「實習時,是跟隨在任的推事或檢察官學習實務的運作,包括開庭、製作判決書(檢察官則是處分書 ─ 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書) ,現場勘驗(例如檢察官搜索,驗屍)等等,此實習期間的學習就是將來正當法官的工作。實習期間則是可以外宿。實習期滿,還要回訓練所受訓(上課) ,期間約二個月,是學員們在法院實習期間的總檢討。 在訓練所受訓期間,每階段都仍然有考試,以及品德的考量,學員通過考試及品德端正,始受訓及格。然後依各學員的訓練所考試成績及操行成績的名次,分發至各個地方法院或檢察處,成為一般人所熟知的「法官」。 (六)展望 法官工作責任雖然很重 ; 但法官位尊職高,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待遇也是一般公務員之「冠」,很可以作為一個人終生追求事業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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