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系列:出庭(被告/證人) |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有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
歡迎光臨 終身學習:智慧電子(物聯網)含金融證卷 (http://finance.freebbs.tw/) | Powered by Discuz!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