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 | 市價委託 | 已簽署 |
期貨 | 風控機制調整簽署 | 已簽署 |
期貨 | 期貨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 | 已簽署 |
期貨 | 康和期貨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聲明書 | 尚未簽署 |
共用 | 智慧下單電子交易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 | 已簽署 |
共用 | 申請API服務下單聲明書 (期貨客戶適用) | 尚未簽署 |
共用 | 雲端智慧單使用同意申請書 | 尚未簽署 |
共用 | 康和綜合證券API服務風險預告書暨使用同意書 (證券客戶適用) | 尚未簽署 (註7) |
共用 | 康和綜合證券-雲端智慧單使用同意申請書 | 尚未簽署 |
※交易人請注意:
若您未簽署本檢核表,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無法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交易。
NO | 圈選 | 內容 |
1 | 是 | 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之盤後交易時段為15:00∼次日5:00。 |
2 | 是 | 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等商品之盤後交易時段為17:25∼次日5:00。 |
3 | 不會 | 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契約、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等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會不會被代沖銷。 |
4 | 會 | 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等商品於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達代沖銷標準時會不會被代沖銷。 |
5 | 是 | 帳戶中所有留倉部位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雖交易人在期貨商結算前於盤後交易時段平倉,使權益數高於維持保證金,交易人仍會在期貨商結算後收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
6 | 不會 | 盤後交易時段帳戶僅留有不會被代沖銷商品(如:臺股期貨)部位,當該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會不會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
7 | 會 | 盤後交易時段帳戶留有會被代沖銷商品(如:美國道瓊期貨)部位,當該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會不會收到高風險帳戶通知。 |
8 | 是 | 15:00以後交易時段,帳戶中除了留有會被代沖銷商品部位外,同時含有已進入盤後且不會被代沖銷之商品(如:盤後時段之臺股期貨),這時候代沖銷標準指的是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 |
9 | 是 | 盤後交易時段帳戶中留有會被代沖銷的商品部位(如:美國道瓊期貨),達代沖銷標準時,期貨商會將所有盤後時段會被代沖銷的商品全數沖銷(如:美國道瓊期貨)。 |
10 | 不會 | 盤後不會被代沖銷商品的留倉部位(如:臺股期貨),其盤後交易時段之未實現獲利或未實現損失,會不會改變風險指標值。 |
11 | 是 | 盤後只留有不會被代沖銷商品部位(如:臺股期貨),新增部位時會使留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增加,導致風險指標值下降。 |
12 | 不會 | 盤後交易時段期貨商計算風險指標,遇不會被代沖銷商品(如:臺股期貨)之未平倉部位,不計算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該部位於盤後交易時段之獲利或損失,會不會因此改變風險指標值。 |
13 | 是 | 一般交易時段留有會代為沖銷商品 (如:歐元兌美元期貨),雖盤後交易時段未交易,但價格變化致交易人風險指標達代為沖銷作業標準,期貨商仍將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交易人於各交易時段均須隨時注意權益數變化。 |
康和綜合證券API服務風險預告書暨使用同意書 | |||||
立書人茲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使用電子交易下單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以下簡稱API)服務,以電子方式從事交易,委託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進行買賣之交易,立書人在使用「API」服務下單前,已充分瞭解下列事項並願遵循之: | |||||
一、 | 立書人依相關規定,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方能申請 API 服務: | ||||
1.開立證券交易帳戶滿三個月且年滿20歲。 | |||||
2.已(或同時)於本公司申請電子(網路)交易帳戶。 | |||||
3.近一年內與本公司或其他同業交易記錄達十筆以上。 | |||||
二、 | 立書人之基本資料均屬正確無誤,且確係由立書人所提供;嗣後立書人之基本資料倘有變更,應依本公司之規定,另提出相關文件辦理變更手續。本公司送交予立書人從事交易之對帳單均由立書人收訖且無異議,並均係立書人所交易無訛;嗣後若有未收到各項單據或與立書人實際交易內容不符情事,立書人亦應依本公司規定時限內,具函通知本公司,否則視為無誤,並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或為其他請求。 | ||||
三、 | 立書人已申請電子(網路)交易帳戶並應妥善保管使用個人交易帳號、網路登入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並且不得交由第三人或資訊廠商從事未經核准之全權委託交易;凡經驗證屬立書人之帳號、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所為之委託指示,均應由立書人負全部之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 ||||
四、 | 就立書人所據以串接「API」服務之程式,立書人係有權使用該程式者;立書人可使用「API」服務透過本公司電子交易平台而進行交易,但本公司就立書人所使用之程式並無確保與本公司電子交易平台相容之義務,凡屬程式端所產生之交易限制、障礙或其他電腦程式交易錯誤,致衍生任何問題或造成錯帳,均由立書人自行承擔。 | ||||
五、 | 立書人瞭解並同意,「API」服務係屬程式交易亦為電子式交易之一種,應遵守「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之相關規定;另買進賣出訊號雖經程式計算提出,但最終買賣之決策與執行應由立書人審慎評估後自行為之。「API」服務下單亦屬於電子交易,面對包括以下可能發生交易極為活絡、交易異常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系統壅塞、電腦程式交易錯誤等狀況),立書人的委託單之執行、委託資訊及成交回報資訊可能有延遲、停止、錯誤或其他異常之情形,立書人應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損失,立書人並應隨時注意委託單之執行狀況,如發現異常,應即向所屬營業員反應。 | ||||
六、 | 立書人瞭解藉由電子交易方式取得各類交易資料包含行情變動、即時資訊或其他資訊,本公司之此項資訊提供不代表勸誘立書人進行網路交易,且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資訊雖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但本公司與相關資訊服務業無擔保該資訊之正確性或完整性之義務,立書人應就相關資訊自行獨立判斷。如因不可抗力或因本公司及第三人資訊服務業者難以合理控制之其他原因,所致資訊錯誤、延遲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或第三人資訊服務業者皆無需負責。 | ||||
七、 | 立書人瞭解,電腦設備(電子設備)之系統、規格、功能及網路連線品質等因素均會影響電子交易之執行。立書人應在穩定、快速的連線環境使用「API」服務下單,不宜使用無線網路、3G或3.5G等規格之網卡。如因連線品質不穩或同時開啟太多報價軟體,導致電子交易平台商品行情報價延遲與真實報價產生落差,則會造成無法正確警示與下單異常狀況發生,如因此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或第三人資訊服務業者皆無需負責。 | ||||
八、 | 立書人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立書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及暫停或關閉立書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功能之權利定。若立書人自行申請註銷證券帳戶或本公司依規定應/得註銷立輸人帳戶時,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API」服務。 | ||||
九、 | 立書人應遵守本公司所訂定使用「API」服務及下單所應遵循之交易約定,如暫停下單機制等。 | ||||
十、 | 本公司得因風險管理、法令規定或其他考量,逕行限制或取消「API」服務,不需先行告知。 | ||||
十一、 | 立書人使用「API」服務下單除應遵循與本公司所訂之相關約定外,並不得為任何不法之使用。 | ||||
十二、 | 立書人已詳閱並完全同意本申請書之內容,凡下列交易帳號之「API」除遵循上述條款外,如有任何疑義,依證券開戶契約,立書人與本公司間之委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三、 | 前述事項如因法令修改而與上述規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立書人絕無異議。 | ||||
立書人已詳細閱讀以上內容,且充分了解「API」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使用 | |||||
此致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證券交易輔助人 |
人工 | 申請國內期貨當日沖銷交易(201811版) | 不符資格: | |
期貨 | 市價委託 | 已簽署 | |
期貨 | 風控機制調整簽署 | 已簽署 | |
期貨 | 期貨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 | 已簽署 | |
期貨 | 康和期貨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聲明書 | 尚未簽署 | |
共用 | 智慧下單電子交易風險預告暨使用同意書 | 已簽署 | |
共用 | 申請API服務下單聲明書 (期貨客戶適用) | 尚未簽署 | |
共用 | 雲端智慧單使用同意申請書 | 尚未簽署 | |
共用 | 康和綜合證券API服務風險預告書暨使用同意書 (證券客戶適用) | 尚未簽署 (註7) | |
共用 | 康和綜合證券-雲端智慧單使用同意申請書 | 尚未簽署 | |
共用 | 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往來資料授權書 | 尚未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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