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等 | 總經理 |
十一等 | 副總經理、總經理室主任 |
九等或十等 | 經理、廠長、主任 |
八等或九等 | 副主任、副理、副廠長 |
七等或八等 | 課長 |
六等或七等 | 副課長 |
五等或六等 | 組長 |
五等 | 副組長 |
十等、十一等 | 總經理特別助理 |
十一等 | 總工程師 |
九等、十等 | 正工程師 |
七等、八等 | 工程師 |
五等、六等 | 助理工程師 |
八等、九等、十等 | 高級專員 |
五等、六等、七等 | 專員 |
八等、九等、十等 | 執行秘書 |
八等、九等 | 秘書 |
大學→ 四 等 三專→ 四 等 二、五專→ 四等 高中高職→ 三等 作業員:二等、三等 司機:三等 助理辦事員:二等 警衛廚師清潔員:二等 工讀生:一等 | 辦事員、技術員、業務員、會計員、出納員、生管員、品管員、品檢員、繪圖員 作業員 司機、 助理辦事員 警衛、廚師、清潔員 工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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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薪資循環
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0版 頁次:11之01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招募甄選作業 | 一、作業程序 1.各單位有人事出缺或因業務需要增補人員時,依員工工作規則申請核准後辦理增補做業。 2.公司內部有空缺或新職而產生人力需求時,以內部晉升或調遷為原則,有下列情形時應對外招募。 (1)公司內部無適當人選時。 (2)需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需對外招募人才。 (3)因業務擴展,需求量增大,內部人員不足。 (4)期望藉對外招募方式招收不同組織文化背景之人力,以改變公司組織之體質。 3.由人事部門負責人員招募作業,可經由下列方式進行: (1)刊登報紙、廣告。 (2)向就業輔導中心求才。 (3)向學校求才。 (4)經人介紹。 (5)張貼求才佈告。 (6)向人力資源公司求才。 4.對應徵者的各項資料進行初步的審核,檢驗應徵者學經歷是否符合所需,初步淘汰資格不符者。 5.用人單位主管對初寄合格者進行面試,以瞭解應徵者各方面的綜合表現。必要時得施以專業技能測驗或專業科目測驗。 6.必要時得透過各種方式查詢應徵者各項資料之可靠性。 7.對錄取者通知其報到時間。 二、控制重點: 1.評估各部門是否長期需要額外人力,若屬暫時或季節性,是否以加班或其他部門暫借人員。 2.甄選時,避免主觀印象及給予規定外承諾,雙方均應坦誠。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九章 2.使用表單: 人員需求表 應徵人員面談記 錄表 人事異動申請書 |
任用作業 | 一、作業程序: 1.員工到職應繳下列證件資料(未繳齊前暫不核薪): (1)人事資料卡並覓妥保證人。 (2)學、經歷證件、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退伍證等影本。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九章 2.使用表單: (1)人事資料卡 |
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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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0版 頁次:11之02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3)扶養親屬申報表。 (4)公立醫務機構體檢表。 (5)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6)指定開戶銀行存款帳戶影本。 (7)原任職公司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轉)出申請表。 (8)其他應繳證件。 2.基本薪資及試用薪資核准權限。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任免。 (2)執行副總經理、事業部總經理、事業部副總經理、各部(廠)經理(主管)、顧問等,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除前兩款人員外,九職等(含)以上人員由總經理任免,八職等(含)以下人員由事業部主管任免,四職等(含)以下人員,由各部門經理(廠長)任免。 (4)凡擔任各級主管、副主管者均支主管加給,新進人員一律依「職位職稱等級薪資表」內之主管加給欄下限支給。 (5)新進人員之工作加給,各部廠主管得視相關情況於日支100元或月支3000元內逕行核定。餘均需各部廠主管述明理由後簽請總經理核准後支給。 | (2)扶養親屬申報表 (3)人事異動申請書 |
試用、正式錄用 | 1.本公司雇用之員工除經特別核准免予試用外,一律需先經四十天之試用階段,使得正式聘用。 2.如有需要亦得酌予延長試用時間,每延一期亦為四十天。 3.到職後之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如有下列之情事者,得由主管呈報核准後,得以不經預告解雇之,亦不發給服務證明書。 (1)有工作規則第52條之情事者。 (2)試用期間工作效率低落或不適任該工作者。 (3)有礦工記錄者。 4.新進員工於試用期滿,經由單位主管呈報核准後,以正式編制人員任用之,唯其服務年資以到職日起計算。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九章 2.使用表單: 員工考核表 人事意異動單 |
教育訓練 | 一、作業程序: 1.各單位得依實際需要擬定教育訓練需求計劃,送人事單位審核彙整。 2.教育訓練計劃包括: (1)外國語文訓練:以實際執行職務需要外國語文之人員為主。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七章 2.使用表單: 員工教育訓練記錄表 |
民國86年9月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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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0版 頁次:11之03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2)高階主管訓練:以高階主管為主。 (3)中階幹部訓練:以中階幹部為主。 (4)儲備幹部教育訓練:以儲備人員為主。 (5)其他必需舉辦之訓練科目。 3.各項教育訓練之主辦單位應依教育訓練計劃實施,並負責該項教育訓練之全盤事宜。 4.在職訓練方式: (1)參加公司自辦之各項訓練進修。 (2)參加國內管理顧問公司或學術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 (3)國外考察進修。 5.凡因職務上需要,需指派參加外界機構訓練進修人員,得按實際發生費用申請補助。 6.凡因職務上需要,參加國外考察或進修人員,其費用由公司負擔者。 7.除外國語文訓練外,參加各項在職訓練人員於訓練結束後,應書寫心得報告,於單位主管核閱後彙送人事單位,必要時受訓人員之單位主管得要求受訓人員公開發表心得報告。 8.凡參加各項在職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檢具訓練結果或成績,送交人事單位登載,作為考績和調遷之參考依據。 二、控制重點: 1.負責安排與設計訓練課程之人員或部門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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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績效評估 | 一、作業程序: 1.從業人員在6月30日前任職至年終滿半年,得就其工作情況辦理考核。 2.從業人員在考績年度內獎懲時,視情況增減考績分數。 3.凡實際工作未滿六個月或當年年底不在職或在停薪留職中者不得參加當年度之年終考核。 一、作業程序: 1.確定目標及建立政策與程序。 2.分析工作。 | 1.依據資料: 員工考核辦法 員工考核作業要點 2.使用表單 員工考核表 人事異動申請書 |
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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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0版 頁次:11之04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獎 懲 | 3.設計或選則擇績效的評估或計算的方法。 4.觀察並記錄、評估員工的績效及成果。 5.考評列入人事資料作為升遷、獎懲及人力資源規劃之依據。 二、控制重點: 1.績效評估之目的應能有助於人力資源決策及員工發展。 2.要評估那些工作列為績效及如何評估,對企業是否適合。 3.各級主管對使用考評工具之訓練是否足夠。 4.考評方式是否客觀,平日對員工表現是否有考評紀錄。 一、作業程序: 1.依員工工作規則,對員工表現予以適當獎懲。 2.獎懲理由及方式應記入人事資料,並列入考績。 3.獎懲案件應隨時或定期公佈。 4.從業人員獎勵之種類如下: (1)嘉獎:年度內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2)記功:年度內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3)記大功:年度內記大功二次者,得予以加薪。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之獎金。 (5)獎狀。 5.從業人員懲罰之種類如下: (1)申誡:年度內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2)記過:年度內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3)記大過:年度內記大過三次則予以解僱。 (4)降級。 (5)解僱(終止契約)。 一、控制重點: 1.獎懲是否公平合理。 2.獎懲是否依規定處理。 3.獎懲條件是否均具備充份條件及佐證。 4.獎懲審議時有無考慮影響因素而作適切之決定。 5.獎懲有否接受當事人之申訴。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八章 2.使用表單: 季獎懲統計名單 |
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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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0版 頁次:11之05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考勤 加班及值班 | 一、作業程序: 1.從業人員上、下班除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免打卡外,餘均應至指定地點依規定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偽造或故意塗改出勤紀錄或擅自撥動卡鐘者,概以記過論。 3.每月第一次忘記打卡者,得由組長級以上主管隔日在卡片上簽章證明。 4.忘記打卡未經主管證明或第二次起忘記打卡無正當理由者,當日薪資不計。 5.連續曠職三日以上者或月累計曠職六日以上者,應予免職;連接例假日前後曠職者,應視為連續曠職。 6.上班開始後至十五分鐘到班者為遲到,工作時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十五分鐘至六十分鐘應辦理一小時請假手續,如超過一小時以上,請假概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當月內遲到早退每累計五次記申誡一次。 7.申請事假或病假者,應事先覓妥職務代理人並親自填妥請假單完成請假手續;如因故無法事先辦理,得於當日上午九時前以電話向各部廠主管先行報備,並於銷假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職論。 8.因公出差時,應於出差前完成申請手續。 9.如當月有三次遲到早退之紀錄者,即扣除全部全勤獎金。 一、作業程序: 1.公司業務上需要而指定加班時,員工應極力配合,不得藉故推諉。 2.各單位因工作需要而必需加班時,應於事前提出申請。而於次日填報加班單經部廠主管批准後,送人事管理單位登記,超過時間概不受理。 3.加班計算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不滿一單位之時間不記。但非直接參與生產之間接人員,其每次加班,須滿一小時以上方記加班。 4.加班費計算的方式如下: (1)日薪人員時薪=(日支本薪+日支工作加給)÷8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六章 2.使用表單: 出勤卡、請假單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五章 2.使用表單: 加班申請單 費用報支單 |
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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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1版 頁次:11之06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公休假日、特別休假、休假、請假規定 | 月薪人員時薪:【(月支本薪+月支工作加給)÷30】÷8 (2.)延時加班: 延長1~2小時,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1~2小時,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 超過4小時以上,每小時薪資加倍給付之。 (3)隔週輪休日、國定假日加班給予一倍。 5.延時加班以下班時間後半小時開始計算。(半小時為吃飯時間) 6.團體性加班由公司統一供應伙食費,個人性加班必須滿二小時以上,其加班時間涵蓋午、晚餐時,方准報支誤餐費80元。 7.七職等以上人員,不計加班費,但加班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其加班時間涵蓋午、晚餐時,得報支誤餐費200元。 (一)公休假日 一作業程序: 1.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均為公休日,但公司業務上之需要而指定上班時,仍需照常上班,以加班計算。 (二)特別休假: 一作業程序: 1.員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時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詳細內容請參考工作規則第19條。 2.員工特別休假由主管與所屬協商排定日期休假之。 3.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於年終時視工作、休假情況,由各部廠主管述明理由簽呈總經理核准後,改發不休假獎金,按基本薪資加工作加給折算為日薪後發放。 (三)休假: 一作業程序: 1.事假: (1)全年給假十四日。 (2)因事需親自處理者。 (3)期間不予支薪。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三章 2.使用表單: 請假單 |
民國87年3月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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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0版 頁次:11之07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4)如超過期限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再超過期限則以曠工論。 2.病假: (1)全年給假三十日。 (2)因病需住院或治療休養者。 (3)住院病假需經勞健保局指定醫院醫師開具診斷書。 (4)期滿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能銷假者,應辦理留職停薪12個月,超過期限則予以資遣。 (5)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加保。 (6)需由總經理核准。 (7)住院病假及未住院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8)住院未超過30日部份予半薪,超過部份依事假規定辦理。 3.婚假: (1)本人結婚婚假八日。 (2)需檢附請帖為證明。 (3)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4)一次請完不含星期假日。 (5)至遲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 4.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八日。 (2)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3)兄弟姐妹喪亡,給予喪假三日。 (4)需檢附主管證明及戶籍騰本。 (5)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6)可分開使用,但需在百日內請完。 5.分娩假: (1)本人生育給假五十六日。 (2)需檢附主管證明及醫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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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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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1版 頁次:11之08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3)服務滿六個月薪資照發。服務未滿六個月減半發放。 (4)一次請完。 (5)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28日 (6)妊娠六個月以上,不論死產、活產,均給假八週。 (7)含星期例假日。 6.公假: (1)凡因調訓、業務調派(應事先核准)、公務、兵役徵召按所需日數所給予之假期。 (2)需檢附主管證明或召集令。 (3)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4)未超過台中予路程假半天,超過者則予一天。 (5)應召入營服役在一個月以上者以停薪留職辦理。 7.公傷假: (1)凡因執行業務受傷(含上、下班)依實際需要給予之假期。 (2)依勞保「固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辦理。 (3)需檢附主管簽證及醫院證明。 (4)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5)由部(廠)主管會同管理部裁決,簽呈總經理核准。 (6)超過兩年仍未痊癒得依工作規則第十三章73條規定,給予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四)請假規定: 1.員工請假應填妥「請假單」,附上相關證明於事先提出申請,經 主管核准後方得休假。 2.突發傷病或臨時情況則當日上午九點前,需以電話通知主管,並限銷假日補辦請假手續。 3.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日數超過給假日數,均以曠工論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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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 | 一、作業流程: 1.本公司於每年年終時辦理年終考核與升簽,其核定方式如下: (1)優等者升二級。 | |
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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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1版 頁次:11之09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2)甲等者升一級。 (3)乙等者升一級。 (4)丙等者停原級。 (5)丁等者予以解雇。 (6)原未編列等級者不予升級。 (7)已屆該等最高級者,依考核結果給予最高一級級差標準之年功俸。 2.本公司試用考核的核定方式如下: (1)乙等以上正式任用。 (2)優等升一級。 (3)丙等不予任用。 3.職務之晉升由人事管理單位專案簽報呈總經理核准後生效。 二、控制重點: 1.晉升是否合理。 2.原職位是否有合適人員代替。 | 1.依據資料: 員工考核辦法 員工考核作業要點 2.使用表單: 員工考核表 人事異動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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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遷 薪資發放作業 | 一、作業程序: 1.本公司從業人員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隨時遷調其職務,不得藉故推諉。 二、控制重點: 1.對調任後之工作是否勝任。 2.互調(調入或調出)單位對工作有無重大影響。 3.調職後人事單位主管是否據以變更資料。 一、作業程序: 1.台北總公司員工每月薪資於次月五日發放。 2.工廠員工薪資發放分為每月二十日預支基本薪資半數金額(當月到、離職者除外),次月五日結清全部薪資。 3.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奉准離職之最後一個工作日截止薪資計算。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二章 11條 2.使用表單: 人事異動單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四章 2.使用表單: 薪資總額明細表、出勤卡、請假單、加班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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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薪資循環 版次:1版 頁次:11之10頁
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4.若發薪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得予提前或順延發放。 5.員工薪資由公司直接撥轉入個人銀行帳戶。 6.新進人員當月服務未滿五日者,不發薪資。 7.人事資料未繳齊全者,不發薪資。 8.每月月底結帳之分錄: (1)月底結帳時: 總 帳 明 細 帳 借方:直接人工 直接人工明細帳 薪資費用..製造費用 製造費用明細帳 薪資費用..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明細帳 薪資費用..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明細帳 貸方:應付薪資 應付薪資明細帳 代收款..代扣稅款 代收款明細帳 代收款..代扣保費 代收款明細帳 (2)次月初銀行存款支付時: 總 帳 明 細 帳 借方:應付薪資 應付薪資明細帳 貸方: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明細帳 (3)支付薪資扣繳款、保費扣款時: 總 帳 明 細 帳 借方:代收款..代收稅款 代收款明細帳 代收款..代收保費 代收款明細帳 貸方: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明細帳 二、控制重點: 1.人員異動、職級調整時是否均及時更新員工薪資資料檔。 2.本薪及職等加給是否均依敘薪標準辦理。請假、曠職是否均依規定扣薪。 3.加班費之計算是否依公司規定標準給予。 4.年終獎金之計算及發放對象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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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6月30日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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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 5.代扣員工薪資所得稅是否按扣繳稅額表扣繳並如期繳納。 6.代扣各項保險費用是否逐期繳納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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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 | 一、作業流程: 1.本公司(工廠)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依法提撥福利金,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並訂定辦法辦理職工福利事項,從業人員得享有各項福利。 2. 本公司(工廠)從業人員,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享有各項保險給付權力。 3. 本公司(工廠)於每年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從業人員發給年終獎金。員工考核優等者加發獎金20%,甲等者加發獎金5%,乙等者不加發獎金,丙等者減發獎金10%,員工服務未滿一年者,年終獎金按實際服務時日之比例發給之。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十四章、年終獎金發放辦法 2.使用表單: 員工考核表 |
離職 資遣 | 一、作業程序: 1.員工申請離職時,需填具「離職申請書」,呈核准後,於離職前五日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員工規則58條)方得離職。 2.申請離職員工不得請求資遣。 3.從業人員離職,其工作滿三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提出申請,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提出。 二、控制重點: 1.瞭解離職原因作為減低處理流動率之參考。 2.離職者是否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 3.離職人員之薪資是否鈞係於辦妥手續後方予發給。 一、作業流程: 1.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單位主管簽請資遣: (1)公司歇業、轉讓或虧損及業務緊縮時。 (2)公司、工廠遇不可抗力原因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十章 2.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人事異動單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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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退休 | (3)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4)員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5)患嚴重疾病,經公立醫院或健、勞保指定醫院證明,不能繼續工作者。 2.從業人員資遣,依下列規定預告之;未經預告即行資遣者,發 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1)若公司繼續服務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乙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若公司繼續服務滿乙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若公司繼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從業人員資遣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服務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款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發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一、作業流程: 1.員工退休依下列辦理: (1)凡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凡工作滿二十五年者,得自請退休。 2.員工非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0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本公司(工廠)職工工作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得經勞僱雙方同意,辦理提前退休。 4.員工退休其退休給付如下: (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滿十五年後,每超過一年給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十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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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 | 作 業 流 程 及 控 制 重 點 | 依 據 資 料 |
留職停薪 | 一、作業流程: 從業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留職停薪,於辦妥移交手續後始得生效。 1.久病不癒,超過規定時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2.其他特殊情形經呈奉核准者。 | 1.依據資料: 工作規則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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