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日期: 104年5月12日至21日。 | ||||||||||||||||||||||||||||||||||||||||||||||||||||||||||||||||||||||||||
貳、考試日期: 104年8月15日至17日。 | ||||||||||||||||||||||||||||||||||||||||||||||||||||||||||||||||||||||||||
參、考試地點: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 ||||||||||||||||||||||||||||||||||||||||||||||||||||||||||||||||||||||||||
肆、應試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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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試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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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 ||||
考試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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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考須知:外行考生擠熱鬧,內行考生找門道。 |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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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 | 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 報名方式 | |
104年司法官考試 | 第一試: 104.05.05-05.14 | 104.08.08 |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 |
第二試: 104.09.18-09.24 | 104.10.17-10.18 | |||
104年司法人員考試 | 104.05.12-05.21 | 104.08.15-08.17 | ||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 ||||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
三等 | 司法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三等 | 公證人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觀護人 | ||||
家事調查官 | ||||
行政執行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財經)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財經) | ||||
法院書記官 | ||||
監獄官 | ||||
心理測驗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
心理輔導員 | ||||
公職法醫師 | 依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鑑識人員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 ||
法警 | ||||
執達員 | ||||
執行員 | ||||
監所管理員 | ||||
五等 | 錄事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 ||
庭務員 |
等別 | 類科 | 任用職等/薪資 |
三等 | 司法官 | 司法官經訓練、任用後成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其薪資約98,000元(不含加班、出差費)。 |
三等 | 公證人 | 薪資約60,000元。 |
觀護人 | 薪資約55,000-60,000元。 | |
家事調查官 | 薪資約50,000元。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財經) | 薪資約78,000-80,000元。(含專業加給)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財經) | 薪資約75,000-85,000元。 | |
法院書記官 | 薪資約60,000元。 | |
監獄官 | 薪資約60,000元。 | |
心理測驗員 | 薪資約45,000-48,000元起。 | |
心理輔導員 | 薪資約45,000-48,000元起。 |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薪資約48000~52000元。 |
法警 | 薪資約48,000-52,000元。 | |
執達員 | 薪資約48,000-52,000元。 | |
執行員 | 薪資約48,000-52,000元。 | |
監所管理員 | 薪資約50,000-55,000元。 | |
五等 | 錄事 | 薪資約32,000元。(含專業加給) |
庭務員 | 薪資約32,000元。(含專業加給) | |
【備註】 | 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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