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相關家庭類福利補助 | ||
業務聯絡窗口 | 劉小姐 | 傳真號碼 | 02-27597770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13 | ||
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
地址 |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 ||
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
服務內容說明 |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 ||
服務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
應備文件 |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申辦項目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覆 |
(最後更新: 104/03/22) | |
服務說明: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4年即19,26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25萬元。 (三)補助項目: 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700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黃昭月、蘇宏千、黃玉婷、莊孟樺、胡玉梅、王蔓綺、王建邦、蔡名雅、廖瑾喬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1、5642、5643、5644、5645、5646、5649、5694、5695 傳真:02-29666556 |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終生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覆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覆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 |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市府核准後,由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
日曆天: 1.無需代查財稅資料:30天。(區公所) 2.需代查財稅資料:44天。(區公所) |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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