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人員退休金試算 (最近更新時間:2014/12/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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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滯納金怎麼計算? | ||
利息計算方式 | ||
一、 | 被保險人逾期繳納的保險費會加計利息,利息的算法是從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到繳納的前一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郵局1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但每月保險費核計應繳利息如果在30元以下,該月份利息免徵。 | |||||||||||||||
二、 | 各年度適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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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案例說明: | |||||||||||||||
(一) | 以97年10月份保險費674元為例,繳款期限為98年1月31日,如果被保險人遲至102年2月1日才繳納,應加計的利息計算如下: (674*1.39%*334/365) + (674*0.83%*365/365) +(674*1.08%*365/365) +(674*1.37%*365/365)+(674*1.37%*31/365) =31.4元 →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31元。 | |||||||||||||||
(二) | 以101年1月份保險費726元為例,繳款期限為101年4月30日,如果被保險人遲至102年3月1日才繳納,應加計的利息計算如下: (726*1.37%*245/365) + (726*1.37%*59/365) = 8.2元 →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8元,因≦30元,依規定免徵利息。 |
第 18 條 |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保險費、利息及保險給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第 22 條 |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
第 25 條 |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或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但不予計息。保險人計算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其據以計算之保險年資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部分。 |
第 37 條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逾期始為繳納者,指被保險人逾保險人書面通知之三十日繳納期限,始繳納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 |
第 61 條 |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所收保險費、利息、罰鍰、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 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使用之房屋及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人所 領取之各項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徵免稅捐。 |
國民年金簡介 | ||
更新日期 : 2014-01-29 瀏覽次數 : 0 |
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 | ||
一、 | 月投保金額 | |||||||||||
(一) | 月投保金額是計算保險費及各項給付金額的基準,在國民年金施行第 1 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當時為 17,280 元)為月投保金額;第 2 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 |||||||||||
(二) | 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計算,是以主計總處公布之前 1 年 10 月至該年 9 月底為止 12 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認定。當物價指數較上次公告調整月投保金額時之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以上時,就按該成長率調整。 | |||||||||||
(三) | 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累計成長率由本局按年度計算,如需調整月投保金額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並自公告之次年 1 月起生效。 | |||||||||||
(四) | 歷年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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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險費率 | |||||||||||
(一) |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97年10月1日開辦時的保險費率為 6.5%。 | |||||||||||
(二) | 保險費率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經財務精算結果,若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2年內不予調高。費率經核定須調整時,由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公告。 | |||||||||||
(三) | 歷年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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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 | ||
一、 | 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未滿 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例如繳納保險費共8年7個月,保險年資會以8又7/12 年計算。101年1月1日起,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30日的比率計算。例如繳納101年2月份12天的保險費,會累計1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
二、 |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不計入保險年資。 |
三、 |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其取得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
保險費計費方式 | ||
一、 | 計算公式 ( 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國民年金每月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 其中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政府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 |
※ 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為例 (104年1月1日起適用): 國民年金每月保險費=18,282 × 8%=1,463元 其中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18,282× 8%×60%=878元 政府每月應負擔保險費 =1,463-878=585元 | |
二、 | 97年10月至100年1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按月計算,也就是說,無論被保險人當月份實際參加國保幾天,都是按全月計收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也會按全月累計保險年資。 |
三、 | 101年1月份起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也就是每月以30日計,按被保險人實際加保日數佔30日的比率計收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也會按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佔30日的比率累計保險年資。 【非全月加保者之保險費計算公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加保天數/30 【案例說明】 104年1月9日由舊公司申報退出勞保,之後又在1月12日由新公司申報參加勞保,1月10日、11日2天因為勞保中斷而被納入國保,如果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計算,104年1月份必須繳納59元的國保保費(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自付比率60%×2/30=59元),保費繳納後會累計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
四、 | 保險費以每2個月為1期由本局按期計算及開具繳款單。 |
五、 | 被保險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資格至年滿65歲前一日止,故保險費僅計收至年滿65歲前一日之當月,次月起均不需再繳費。101年1月份起的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後,保險費則計算至年滿65歲之前一日止。 |
六、 | 應為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的地方政府,是以被保險人每月底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為準。 |
◎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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