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就業保險失業之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 2. 為生活扶助戶。 ◆給付標準: 每人每次得發給 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最高不超過1250元 ,每人每年度以4次為限。 ◆檢附文件: 非自願離職者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 1. 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 補助金領取收據。 3. 切結書。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影本(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 6.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7. 介紹結果回覆卡。 失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 1. 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 補助金領取收據。 3. 切結書。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6. 介紹結果回覆卡。 7. 以生活扶助戶身分申請者,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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