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8 講 -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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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講 - 支票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於票載發票日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支票與本票不同之處,在於本票是由發票人自為付款,而支票是委託第三人支付。支票是一種支付證卷,它的目的在於避免支付現金煩擾和計算的錯誤,現實與立即的支付,應是支票的特質,支票因為商業實務上之用途而有不同之種類。

貳、講次提綱
一、遠期支票
二、保付支票
三、平行線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参、重點提示
一、遠期支票
依據票據法第一二五第一項的規定,支票上只有發票日的記載,沒有到期日的記載,而且支票原則上限於見票支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我國票據法原以匯票本票為信用證券,支票為支付證券,但在實務上,商業社會裡以匯票本票作為信用工具者並不普遍,相反的,大家樂於將支票發票日延後,以所謂的遠期支票作為信用工具,支票在發票日以前,雖不能提示付款,但並不能禁止其流通轉讓,在付款以前繼續流通轉讓,自然有信用的功能,不能否認,支票在今天我國商業社會中,實在兼具有信用證券的性質,今日其堅持傳統的「支票是單純支付證券」的教條觀念,無視實際生活中真實的狀況,一味否定遠期支票的存在與效用,或者以各種法規限制,希望減少其使用,反不如以更開放,更活潑的心態,來接受遠期支票,使得社會大眾更多出一種以金融機構為付款人的信用工具。
二、保付支票
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加以簽名者,是為保付支票,保付支票的意義,是以金融機構內特定的存款或透支信用額度,做為特定支票必獲兑現的保證。付款人本來只是受發票人的委託代為付款,並不是票據債務人,支票不獲付款,付款人並不負任何責任,但是一旦就支票為保付行為,支票付款人不僅負擔起匯票承兑人一樣的付款責任,不得以資金關係對抗善意的執票人,實務上,支票付款人為保付行為時,就會由發票人存摺帳戶或透支帳戶內,把該保付支票的金額劃出,並記入保付支票帳戶,專供支付保付支票之用,發票人對此一款項亦無權再行使用。保付支票的付款人是唯一絕對的票據債務人,因此,支票一經保付,發票人及背書人的責任即以免除,不僅法定提示期間失去意義,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發票滿一年,付款人仍應付款,即使是指付之規定,再此情況下亦應排斥其適用。
三、平行線支票
支票上劃有二條平行線者,稱之為平行線支票或劃線支票,它與一般支票不同之處在於付款時,只能對金融業者、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業會支付票款。由執票人行使的觀點來看,平行線支票的執票人無法自己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必須將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的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什麼人可以在支票上為平行線的記載,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記載,只要他與該支票有某一種關係,除發票人、背書人及執票人以外,即使是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受委託取款時,也可以記載平行線。平行支票可分為兩種:
(一)普通平行線支票
只在支票正面劃有兩道平行線,此類支票的執票人如果不是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應將該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二)特定平行線支票
平行線支票的平行線內,如果記載有特定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的名稱,就是特定平行線支票,對特定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只能對平行線內所記載的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支付票款,所有執票人不論是一般人,還是其他的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的帳戶,並且委託它代為取款。至於普通平行線支票可以變為特定平行線支票,但是特定平行線支票卻不得變更為普通平行線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發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以後,仍應負票據上的責任,而付款人是發票人委託付款的人,為了免除發票人的責任,提示期限經過以後,仍得付款,但是如果有下列的情形,除保付支票外,則不得再行付款。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人委託
付款之委託是發票人與付款人間就支票付款事宜所訂的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本無不可撤回委任之理,但是執票人既得權不可不加以保護,所以,發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限之內,固然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但是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之委託自無不可,一旦撤銷,付款人應受其約束,不得再行付款。支票遺失或被盜,應依票據法第十八條辦理止付通知、公告催告及除權判決,支票他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時,應由原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經訴訟程序判決,二者都不得以撤銷付款之委託來加以救濟。
(二)發行已滿一年時
票據上的權利,對於支票的發票人,一年之間不加以行使,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發行已滿一年時,其消滅時效已完成,付款人自然不得再行付款。在銀行帳務的實際作業上,常用轉抵或抵銷的方法加以處理,法律為求眀確,規定以支票轉帳或抵銷者,視為支票的支付。所謂支票的轉帳,乃是指當事人之間藉支票的交付,來調整銀行帳戶的數目,所謂支票的抵銷,乃是發票人與付款人間一種債務簡易的清償。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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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講 - 支票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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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何謂遠期支票?何謂保付支票?
(一)遠期支票
依據票據法第一二五第一項的規定,支票上僅有發票日的記載,沒有到期日的記載,而且支票原則上限於見票支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惟我國商業實務上常以將支票發票日延後,以所謂的遠期支票作為信用工具,支票在發票日以前,雖不能提示付款,但並不能禁止其流通轉讓,自然有信用的功能。
(二)保付支票
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加以簽名者,是為保付支票,保付支票的意義,是以金融機構內特定的存款或透支信用額度,做為特定支票必獲兑現的保證。實務上,支票付款人為保付行為時,支票付款人把該保付支票的金額劃出,並記入保付支票帳戶,專供支付保付支票之用因此,支票一經保付,發票人及背書人的責任即以免除,不僅法定提示期間失去意義,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2.平行線支票之種類為何試述之?
支票上劃有二條平行線者,稱之為平行線支票或劃線支票可分為兩種:
(一)普通平行線支票:僅在支票正面劃有兩道平行線,此類支票的執票人,需將該支票存入其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帳戶內,委託其代為取款。
(二)特定平行線支票:平行線支票的平行線內,如果記載有特定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的名稱,就是特定平行線支票,亦即付款人只能對平行線內所記載的金融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支付票款,而不得任意付款之。

  
陳宥群  老師提供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