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講 - 匯票與本票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所謂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付款人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款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匯票與本票都是信用證券,但是匯票是委託第三人付款,而本票則由發票人自為付款人,匯票與支票雖然都是委託第三人付款,但是匯票的付款人沒有資格的限制,而支票的付款人則以金融業者及信用合作社為限。又本票僅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本票之關係,僅有發票人及受款人兩種,付款人由發票人自任,與匯票與支票都是委託第三人支付有所不同。
貳、講次提綱
一、匯票應記載之事項
二、本票應記載之事項
三、本票的強制執行
参、重點提示
一、匯票應記載之事項
關於匯票記載的事項,可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匯票票面欠缺應記載之事項,如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應為無效:如果欠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並不因此而無效,至於任意記載事項,並不會影響匯票的有效與否,如果記載在票據上,則發生票據之效力。
所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一)表明其為匯票的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無條件付款之委託。(四)發票年月日。
所謂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包括:(一)付款人的姓名或商號。(二)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三)發票地。(四)付款地。(五)到期日。
另外,關於任意記載事項包括:(一)擔當付款人的記載。(二)預備付款人。(三)付款處所。(四)利息與利率之記載。(五)免除擔保承兑之記載。(六)分期付款之記載。(七)禁止轉讓之記載。(八)承兑期限或期日。(九)承兑獲付款提示期限的縮短或延長。(十)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十一)指定應給付貨幣之義務。(十二)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十三)不得發行回頭匯票之記載。
二、本票應記載之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表明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無條件付款之委託。4、發票年月日。
(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1、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2、發票地。3、付款地。4、到期日。
(三)任意記載事項:1、擔當付款人。2、利息及利率。3、禁止背書轉讓4見票或付款提示期限縮短延長之特約。5應給付金種特約。6、免除拒絕事實之通知或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本票之執票人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見票之提示,此一期限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發票人雖為見票之記載,但未記載見票日期者,也準用匯票承兌有關的規定。發票人如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證明見票拒絕之事實,發票人依此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已足以認定發票人於到期日後不會有付款之誠意,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也不必再請求作成付款之拒絕證書,而可以逕行提前行使追索權。
三、本票的強制執行
票據不獲付款,執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票據債務人仍然不予清償,執票人便可請求法院與以強行執行,為減少遠期支票之發行,疏導社會大眾正當使用票據,加強本票的流通,法律乃規定,本票執票人可以無需經由一般訴訟程序。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只能對發票人為之,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如背書人等並不包括在內,保證人雖然與發票人負同一責任,但仍不能對之聲請強制執行。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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