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7 講 - 匯票與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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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匯票與本票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所謂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付款人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款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匯票與本票都是信用證券,但是匯票是委託第三人付款,而本票則由發票人自為付款人,匯票與支票雖然都是委託第三人付款,但是匯票的付款人沒有資格的限制,而支票的付款人則以金融業者及信用合作社為限。又本票僅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本票之關係,僅有發票人及受款人兩種,付款人由發票人自任,與匯票與支票都是委託第三人支付有所不同。

貳、講次提綱
一、匯票應記載之事項
二、本票應記載之事項
三、本票的強制執行

参、重點提示
一、匯票應記載之事項
關於匯票記載的事項,可分為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匯票票面欠缺應記載之事項,如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應為無效:如果欠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並不因此而無效,至於任意記載事項,並不會影響匯票的有效與否,如果記載在票據上,則發生票據之效力。
所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一)表明其為匯票的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無條件付款之委託。(四)發票年月日。
所謂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包括:(一)付款人的姓名或商號。(二)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三)發票地。(四)付款地。(五)到期日。
另外,關於任意記載事項包括:(一)擔當付款人的記載。(二)預備付款人。(三)付款處所。(四)利息與利率之記載。(五)免除擔保承兑之記載。(六)分期付款之記載。(七)禁止轉讓之記載。(八)承兑期限或期日。(九)承兑獲付款提示期限的縮短或延長。(十)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十一)指定應給付貨幣之義務。(十二)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十三)不得發行回頭匯票之記載。
二、本票應記載之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表明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無條件付款之委託。4、發票年月日。
(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1、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2、發票地。3、付款地。4、到期日。
(三)任意記載事項:1、擔當付款人。2、利息及利率。3、禁止背書轉讓4見票或付款提示期限縮短延長之特約。5應給付金種特約。6、免除拒絕事實之通知或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本票之執票人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見票之提示,此一期限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發票人雖為見票之記載,但未記載見票日期者,也準用匯票承兌有關的規定。發票人如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證明見票拒絕之事實,發票人依此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已足以認定發票人於到期日後不會有付款之誠意,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也不必再請求作成付款之拒絕證書,而可以逕行提前行使追索權。
三、本票的強制執行
票據不獲付款,執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票據債務人仍然不予清償,執票人便可請求法院與以強行執行,為減少遠期支票之發行,疏導社會大眾正當使用票據,加強本票的流通,法律乃規定,本票執票人可以無需經由一般訴訟程序。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只能對發票人為之,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如背書人等並不包括在內,保證人雖然與發票人負同一責任,但仍不能對之聲請強制執行。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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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講 - 票據的承兌、付款與追索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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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承兑的目的為何?依其種類而區分有何不同試述之?
(一)承兑的目的,在使付款人決定是否願意負擔匯票付款的義務,付款人既然在匯票上簽名承兑,承若付款之委託,就成為匯票主要的債務人,擔負起付款的責任,這時候,發票人反而不得票據主債務人,到期匯票不獲付款,執票人雖然是原發票人,仍然有權向承兑人直接請求支付,除票款外,尚可請求利息與費用,這是匯票為無因證券當然的結果。
(二)依承兑是否有限制之分,則有單純承兑和限制承兑二種,單純承兑是完全依照票據文義,毫無限制而為承兑。限制承兑則是就票據文義加以變更與限制然後予以承兑。限制承兑又可分為一部承兑與附條件承兑兩種。一部承兑:指付款人承兑時,得經持票人的同意,就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承兑。附條件之承兑:指付款人就匯票金額承兑附有條件者稱為附條件之承兑。


2.何謂參加承兑?何人得為參加承兑?
匯票的效用除匯兑以外,尚有信用之利用與通貨之節省,經過承兑的匯票,在到期日以前,可以背書轉輾轉流通,或者貼現換取現金,都是以將來的金錢作為現金金錢之用,但是匯票在被拒絕承兑,承兑人死亡、逃避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兑或付款之提示,或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產之宣告時,執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日以前,行使追索權,為防止到期日前追索權行使,由付款人以外其他的人,對匯票承兑的行為,便是參加承兑。
事實上,有權參加承兑的人有兩種:
(一)預備付款人:指設置預備付款人的目的,本來就在匯票不獲承兑或付
款時,做為第二承兑人或第二款人。
(二)其他第三人:指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以外,不論是任人,只要
經過執票人的同意,便可以參加承兑,因為第三人參加既可避免提前
行使追索權,又可以增強票據的信用。


3.何謂付款之提示?
付款的提示,是執票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顯示票據,請求其付款的行
為,一般的債權,在到期後是否請求履行,是債權人自由,法律並沒有限制
債權人必須行使債權的期限,但是票據是一種流通證券,它的的權益應該迅
速確定,所以法律規定除了見票即付的票據以外,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
二日內,為付款的提示。


4.參加付款之方式為何?何人得成為參加付款人?
參加付款應在票據上載明參加付款之文義,及被參加人之姓名與年月日,參加承兑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兑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參加付款,以
指定預備付款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無參加承兑人或預備付款人,因為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時,能免除最多之債務。然而,可以為參加付款的人有:
(一)參加承兑人與預備付款人: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票據法第六十九條及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兑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兑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兑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這種參加付款,稱之為當然參加。
(二)與票據無關之第三人,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票七八Ⅰ)



5.追索權喪失的情形為何試述之?
追索權可因一定原因而喪失,一旦喪失,追索權人便不得在加以行使,只有
對某一些特定的前手不得行使追訴權:
(一)追訴權絕對喪失的情形有兩種:1、追訴權因消滅時效或拋棄權利而喪
失。2、執票人不於法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所有前手喪失追訴權。
(二)追訴權相對喪失的情形有四種:1、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拒絕證書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約定之前手喪失追訴權。2、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訴權。3、執票人未向參加承兑人或預備付款人為付款提示,或未將其未為清償之事實在拒絕證書上載明者,對於被參加人或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訴權。4、參加付款時,故意違反免除罪多數之義務規定,而參加付款者,對於因此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訴權。

  
陳宥群  老師提供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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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講 - 匯票與本票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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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何謂擔當付款人?
所謂擔當付款人,乃是代理付款人實際付款的人,也就是付款人的付款代理人,付款人以到期日自行付款為原則。擔當付款人應由付款人指定,但是付款人事前如與發票人協議,亦可由發票人指定。匯票上如果記載有擔當付款人時,其付款的提示便應該向擔當付款人為之,但是擔當付款人並不是票據債務人,他只有付款的權限與義務。


2.何謂預備付款人?
所謂預備付款人,乃是為了增強票據的信用,在票據上指定的第三承兑或付款之人。預備付款人與擔當付款人不同,後者是付款人的代表人,前者卻是主付款人以外的從付款人。預備付款人在主付款人拒絕承兑或付款時,得由執票人向其請求參加承兑,或向其為付款的提示。

  
陳宥群  老師提供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