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5 講 - 票據的背書、到期日與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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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票據的背書、到期日與時效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在民法裡,一般的債權債務都可以轉讓,在票據的關係中,執票人對發票人擁有一個票據上的債權,一旦到期債權便可以實現,在到期以前自然執票人也可以將這個票據債權轉讓給別人,以換取權利先期的實現。票據是流通證券,它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其兌現以前,輾轉流通,達到創造信用的目的,在流通轉讓的過程中,許多後來承受權利的人,除了對直接讓與的前手以外,對於發票人,也就是最原始的票據債務人,以及其他前手,根本都不認識,更不要說如何去查證他們的信用,以便決定是否要接受這一個票據的轉讓。因此,本講次的重點在於討論以背書的形式轉讓之票據,其種類與效力的關聯性,其間亦牽涉到票據的到期與時效,將一併說明之。

貳、講次提綱
一、背書的概念
二、背書的連續
三、禁止背書轉讓
四、到期日的概念與效果
五、票據的時效

参、重點提示
一、背書的概念
除了以轉讓為目的的背書和以保證為目的的變體背書外,也有一些特殊情形的背書,例如委任取款背書,或設定權利質權背書,背書雖然是票據的附屬行為,但是如果票據已具有形式上的要件,發票行為如果因為行為能力或票據偽造等問題,不生法律的效力時,背書行為仍有法律上的責任,這也是票據行為獨立的例證。關於背書的種類有轉讓背書及非轉讓背書兩種:轉讓背書例如記名背書、空白背書、回頭背書及到期後背書;非轉讓背書例如委任取款背書及設定權利質權背書,分述如下:
(一)記名背書
又稱為完全背書或證式背書,它是由背書人在票據的被面或在黏單上面,記載被背書人並且加以簽名作成的,如果這張票據繼續被轉讓的話,前一個被背書人便需要以背書人的身分,再重複相同的背書手續,否則就會有背書不連續的後果。
(二)空白背書
又稱為無記名背書或略示背書,它是由背書人在票據的背後或在黏單上,不記載背書人的姓名,只簽上背書人的姓名而作成。由於沒有背書人的記載,沒有背書連續的問題,但是所有背書均可被作為追索之對象
(三)回頭背書
又稱為還原背書或逆背書。也就是指以票據債務人為背書人的背書,票據債務人包括有發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背書人、保證人等等。這些人在票據執有人之前都簽名在票據上,自然需依票據上的文義負連帶履行的責任。
(四)到期日後背書
票據在到期日以前希望其多加流通以創造信用,一旦到期則希望其及早提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已達成開發票據之目的。固然到期後執票人仍然可以將票繼續轉讓流通,但是實益有限,反而容易導致複雜與紛擾,所以法律規定到期日後背書只具有一般債權轉讓的效果,也就是說到期日以後背書人不負票據法上的責任。
(五)委任取款背書
指為達到取款的目的,委任取款的背書人得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請求承兑、請求付款、作成拒絕證書或行使追索權等等。委任取款背書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是以背書人的名義去作,同樣的,票據債務人也只能夠對背書人行使票據法上對人的抗辯權。
(六)設定質權背書
票據是一種有價証券,可以做為質權的標的,如果此一票據是無記名或空白背書的票據,執票人只要把票據交付給質權人便可以發生質權的設定,但如果是記名背書的話,執票人就必須以背書的方法設定質權,它須記載設定值權的意旨,在票據背面簽名,並且將票據交付給質權人。
二、背書的連續
執票人應該以背書的是否連續來證明他實質權利的有無,只要背書連續,如果票據債務人主張其為惡意,重大過失或以不相當代價取得票據時,債務人應負單舉證責任,背書如果不連續,票據權利本身並不當然消滅,背書中斷以前的最後背書人仍然是權利人,背書不連續的票據也不是絕對禁止付款,只是付款人應自負責任而已。如果在背書中有空白背書的時候,形式上觀察就是背書的不連續,為了避免影響執票人的權利,法律上加以規定,背書中有空白背書人,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之背書人。
三、禁止背書轉讓
票據本來就是流通證券,在到期以前本應儘量使其流通,但是有時候發票人或背書人希望受款人在票據兑現時,真正是收受款項的人,使票據的關係單純而不複雜,這樣她們對直接後手如有任何抗辯權,就保證可以行使,不會因為票據已移轉到第三人的手中,而無法行使抗辯權,因此發票人或背書人都可以禁止票據轉讓。所謂禁止票據轉讓,事實上是禁止票據依背書的方式轉讓,因為如果是無記名票據或是空白背書,票據執有人事實上的變更就足以使票據權利移轉,無法以法律的規定禁止,因此只有記名票據或記名背書才能以「禁止票據轉讓」的文義來禁止票據的轉讓。
四、到期日的概念與效果
到期日指票據債務應於何日清償,也就是說依據票據記載可以請求其履行付款的日子,就是票據的到期日。另外,票據到期日與一般債權清償日期稍有不同,即票據到期執票人應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債務人才有付款的義務,如果未經提示或是到期以後經過一段期間才行提示,票據債務人只須在提示後才付款,不必如一般債務人,在債務期限屆至就要立刻清償。
五、票據的時效
為了避免法律狀態與權利義務關係長期懸浮不決,也為了促進重視權利的行使。所以票據法上特別規定短期時效。
(一)執票人對發票人及對匯票承兑人
執票人票據上的權利,對於匯票承兑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於支票的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執票人對前手
匯票本票的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的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也是自做成拒絕證書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謂前手,是指除了發票人以外,執票人取得票據前各輾轉收受票據的人。
(三)背書人對前手
匯票本票的背書人,對於前手的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的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二個月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只規定了票據時效期間,關於時效的中斷,時效不完成的效果,以及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等項,並沒有特別的規定,因此仍然適用民法理一般的規定。票據的權利縱然因為時效或手續的欠缺而消滅,但是發票人或承兑人等原始的票據債務人,如果因此坐收意外的利益,未免有失公平,因此規定執票人,得就發票或承兑人利益所得範圍以內,要求償還,這就是通稱的利益反還請求權。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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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票據的背書、到期日與時效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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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何謂空白背書?何謂回頭背書?
(一)空白背書:又稱為無記名背書或略示背書,指不記載背書人的姓名,直接簽上背書人的姓名而作成。由於沒有背書人的記載,沒有背書連續的問題,但是所有背書均可被作為追索之對象,已有相當保證的結果,日常實務裡,都是採用空白背書。執有空白背書的人,可以不簽名於票據之後,只將票據交付次一位執票人,完成票據的轉讓,因此,空白背書轉讓的方法由前述可之共有四種,那就是1、交付轉讓。2、空白背書轉讓。3、記名背書轉讓。4、在最後背書空白處,記載自己為背書人,再以背書轉讓,或記載他人為被書人,然後交付轉讓。
(二)回頭背書:又稱為還原背書,指票據關係人在票據執有人之前都簽名在票據上,依其文義負連帶履行的責任,如今以背書人的身份受票據的轉讓,而成為票據的執有人,也就是票據的債權人,債權債務的關係混為一身,如果依照民法債編「混同」的法理,二者應該趨於消滅,但是票據的目的在於流通,如果因為流入前票據債務人的手中,就因此使票據消滅而失去繼續流通,創設信用的功能,殊非當初設計的本意,因此票據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匯票雖因背書轉讓而至原票據債務人者,於匯票到期日前,得繼續轉讓。


2.票據到期日的種類與計算方法為何試述之?
票據到期日的種類與計算方法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定日付款:指在票據上載明一定的付款日期。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指以發票日起算,經過一定期間後付款。
(三)見票即付:指以提示付款之日為到期日。雖然說是見票即付,但付款日
期並不是漫無限制,在發票後六個月內一定要提示付款,此六個月期
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以提示承兑日或拒絕證書作成日以後一定期間屆滿為
到期日,其提示期間為發票日起六個月內,此一期限,發票人得以特
約縮短或延長之,延長期間仍然以六個月為限,未在此一期限內提示之
後果與見票即付相同。


3.何謂背書的塗銷及效力又為何試述之?
票據之執票人可以任意處分票據上的權利,自然可以塗銷票據上某一背書或全部的背書,為了防止塗銷以後影響背書的連續,所以法律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如果影響背書之連續,則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途銷,此處用字是否妥貼頗多爭議,但立法旨意顯明指出背書之塗銷並不影響背書之連續。  
  
陳宥群  老師提供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