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3 講 - 票據法入門—票據與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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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講 - 票據法入門—票據與票據行為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票據一詞有廣義狹義兩種意義,廣義的票據是指所有商業上的憑據,例如倉單、提單、發票、鈔票等;狹義的票據則是指發票人簽名於發票上,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依票據法規定所發行的特種有價証券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另外,有關票據的性質概括言之,票據為:設權證券、要式證券、文義證券、金錢證券、有價証券、債權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提示證券及返還證券之概念。

貳、講次提綱
一、票據行為概念
二、票據行為的要式性
三、票據行為的簽名
四、票據行為的代理
五、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参、重點提示
一、票據行為概念
所謂票據行為,以發生票據上一定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做的要式行為。票據行為可分為主票據行為(或稱為基本票據行為)和從票據行為(或稱為附屬票據行為)。前者是發票行為,也就是原始創設票據的行為,後者是背書、承兑、參加承兑、保證、付款、參加付款、見票、保付等行為,後者之行為以前者之存在為前提。
二、票據行為的要式性
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行為也是要式行為,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以一定方式做成才有效。票據也是文義證券與流通證券,它記載的事項必須明確易辦,才能達到順利交付流通的目的。
(一)絕對必要載事項未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金額,發票年月日,票據種類等文字。未記載時,其票據無效,票據在發行當時,應記載的事項雖有欠缺,但是在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已經補充記載完成,這種票據稱為空白授權票據或不完全票據。而票據是文義證券,也是流通券,只有使每一位收受票據的人,不必懷疑的記載事項是否為發票人原始填載,才不致影響票據的信用與流通,執票人如果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已記載完整的票據,不論所有記載事項是否在發票時原始記載,或事後補填,均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
(二)相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未記載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欠缺記載,必不致使票據無效,而是由法律上擬制的規定,來決定其效果。
(三)任意記載事項未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應記載與否,完全聽憑當事人之自由,如未記載,與票據的效力無關,如有記載,則發生票據上的效力。
(四)不得記載的事項如有記載
1、記載則票據無效。
2、記載無效票據仍為有效。
3、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仍為有效。
三、票據行為的簽名
無論哪一種的票據行為,它們法定記載的事項雖然互有不同,但是行為人的簽名,卻是它們共通的要件,也只有簽名於票據之上者,才應依票據所載的文義負責,票據行為有時候只需要簽名,不必再做其他的記載亦可以成立,同一票據行為得由兩人以上共同為之者,此二人應共同簽名,並且就該票據行為連带負責。
四、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的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民法規定法律行為可以代理行之,自然票據行為也有代理的情形,但是票據是一種流通證券,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對於代理的方式和無權代理的責任,票據上設有一些特別的規定,除了這些特別規定以外,票據行為的代理仍然適用民法的規定,未經本人授予代理權,而以代理人的名義做各種法律行為,便是所謂無權代理,民法規定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發生效力,如果本人不承認,無權代理人並不直接負擔履行契約的義務,只有在發生損害時,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票據法特別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時,應自負票據責任,以免損害賠償輾轉周折,並且妨礙票據的流通。
五、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在同一票據上,常有多數的票據行為,這種多數行為的存在,關係多數人的票據權利義務,如果其中一人的行為無效,依據一般的邏輯,推論為整個票據的無效,不僅妨礙票據的流通,而且有害交易的安全,因此有必要確認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所謂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就是指票據上多數的票據行為,各依據文義,分別獨立,此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例如: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簽名,並不影響其他有行為能力者簽名的效力。
(二)票據的偽造或票據上簽名的偽造,並不影響真正簽名的效力。
(三)票據保證時,被保證的債權雖然無效,保證人仍應負擔其債務。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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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何謂票據之文義性試簡述之?
票據之文義性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悉依券面文字記載,以嚴格形式意義決定其效力者,此外,票據上的權利義務,不得以票據文義以外的事項,作為認定的標準,在票據上簽名者,即應就票上的文義負責,亦是票據之文義性。  

2.何謂票據之無因性試簡述之?
證券的執有人,必須證明他值有證券的原因合法,才能主張證券所載之權利者,便是有因證券;同理而論,執券人依證券所享有的權利,不必示其原因之所在,便能獨立主張者,便是無因證券。在票據法上,只要佔有票據便是票據權利人,可以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至於該票據行為的原因如何發生,職票人如何取得,或發行票據的對價關係,在法律上是否無效均可不問,此為票據之無因性。  

3.票據的效用有哪些試述之?
執有未到期票據的執票人有三種方法利用此一票據:第一,他可以等到到期日領取現金;第二,他可以背書後執此票據對他人付款;第三,他可以支付期前利息向銀行貼現,因此,綜上所述,票據的效用有:(一)匯兌與支付的效用。(二)信用的效用。(三)流通的效用。  
  
陳宥群  老師提供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