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1 講 -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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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關係企業


  
講次摘要
壹、講次摘要
所謂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特定關係的企業,又稱為集團企業,公司法規範的對象原係各單一企業,但關係企業經營方式上,逐漸取代單一企業成為企業經營的主流,於我國經濟發展上已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為維護大眾交易安全,保障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俾促進關係企業健全營運,並配合經濟發展,以達成商業現代化的目的,而有「關係企業」專章的立法。

貳、講次提綱
一、關係企業的意義與範圍
二、從屬公司少數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國外立法例
三、從屬公司少數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我國公司法規定
四、關係企業之相關規範

参、重點提示
一、關係企業的意義與範圍
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一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本條是在對企業下定義,也是在對關係企業界定範圍。
(一)有控制與從屬的公司
所謂有控制與從屬公司關係,係指下列二種情形:
1、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為從屬公司。由於公司與他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時,容易產生控制與從屬關係,所以法律明文推定其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以符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2、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在於各自獨立存在的公司間,存有某種控制關係;而一公司對他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現在任免董事、經理人的人事權,或支配公司財務或業務的經營。所以本項規定公司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而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二)相互投資公司
1、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2、相互投資公司各特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間接控制對方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二、從屬公司少數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
關係企業的控制公司往往操縱交易條件,使從屬公司從事不利益的經營,損害公司的利益,以遂行利益輸送或逃漏稅捐的目的,美國法院運用常用下列三種原則,來保護從屬公司的少數股東及債權人:
(一)揭穿公司面紗: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揭穿從屬公司的面紗,將從屬公司與控制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使控制公司從屬公司的債權人負責,以保護從屬公司的債權人。
(二)深石原則:
從屬公司發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得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或其清償順序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債權人,以保護從屬公司的債權人,如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均發生支付不能獲宣告破產時,則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應合組破產財團,共同清償控制公司即從屬公司的債務。
(三)控制公司的忠實義務:
控制公司為從屬公司的控制股東時,必須對從屬公司負忠實義務,不得為任何有害於從屬公司少數股東的行為,否則對少數股東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從屬公司少數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我國公司法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於保護從屬公司的少數股東及債權人的規定如下:
 (一)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三)為避免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和受有利益的他從屬公司的責任久懸未決,本法第三六九條之六規定:「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從屬公司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為避免控制公司利用其債權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團的分配或於設立從屬公司時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盡量壓低從屬公司資本,增加負債而規避責任,損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四、關係企業之相關規範
(一)為貫徹公開原則以保護公司的小股東及債權人,本法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公司,此為投資狀況之公開化。
(二)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數量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的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的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陳宥群  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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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講 - 關係企業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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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1.何謂關係企業?試闡述其意義?
所謂關係企業,又稱為集團企業或結合企業,是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之公司。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一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本條是在對企業下定義,也是在對關係企業界定範圍。


2.在何種情形之下,企業間算是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所謂有控制與從屬公司關係,有二種情形:
1、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則持有較多數者為控制公司,另一則為從屬公司。
2、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在於各自獨立存在的
公司間,存有某種控制關係。


3.試述美國關於保護從屬公司少數股東與債權人之原則為何?
1、揭穿公司面紗: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揭穿從屬公司的面紗,將從屬公司控制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使控制公司從屬公司的債權人負責,以保護從屬公司的債權人。
2、深石原則:從屬公司發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得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或其清償順序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債權人,以保護從屬公司的債權人,如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均發生支付不能獲宣告破產時,則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應合組破產財團,共同清償控制公司即從屬公司的債務。
3、控制公司的忠實義務:控制公司為從屬公司的控制股東時,必須對從屬公司負忠實義務,不得為任何有害於從屬公司少數股東的行為,否則對少數股東
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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