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9 講 - 公平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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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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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講 - 公平法第十九條
講次摘要
一、條文特性
本條性質介於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間,共列舉了6項行為如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其1、2、6款為限制競爭的行為,須要求事業具有一定市場占有率(目前為10%),而第3、4、5款則為不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二、第1款─不當杯葛
杯葛發起人及被發起人間不能有意思聯絡,否則將構成聯合行為,且杯葛發起人必項要有產生杯葛效果的地位,並不能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

三、第2款─不當的差別待遇
競爭的本質為區別待遇,但如競爭的事業具有一定的市場地位,則為差別待遇時將影響市場競爭,如職業球類運動排除某特定運動員進入該運動領域。

四、第3款─獵捕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
以脅迫的方式迫使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如以強暴、恫以惡害、使用權威的壓力、心理上購買的強制等手段。而所謂的利誘則是以超出商品價值的利益鼓勵相對人進行交易,如以高額抽獎吸引消費者。

五、第4款─使他事業為限制競爭的行為
迫使同業進行結合或聯合行為。

六、第5款─不當獲取他事業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為除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外,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依營業秘密法的規定須具備的要件為:非一般人所熟知、具有實質或潛在的商業價值、營業人必須給予適當的保護措施。在實務上如惡意挖角、竊取機密等皆屬之。

七、第6款─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的營業活動
具體而言為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等情形,規定於公平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中,但仍須就各項因素予以考量。例如電腦軟體的搭售情形,如以一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系統軟體搭售其他作業系統,如此將造成被搭售的作業系統之的競爭商品失去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