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偵查中不宜使用誘導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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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不宜使用誘導詢問

作者: 李永然、林振煌

吳巡龍主任檢察官投書認為偵查中並無不得誘導訊問之限制,所謂禁止誘導訊問,指審判中行交互詰問時,禁止對友性證人誘導。

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編關於被告之訊問,第九十六條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在立法理由說明則指出:「立法例訊問方法有二:一為一問一答。一為答時不待再問,將事之始末自行陳述。」,前者學理稱為稱為「問答法」,後者稱為「報告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並規定,上述規定在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此一規定固不能解釋為在偵查中不得對被告為誘導訊問,但在司法實務上,該規定可謂從未被偵查或審判機關認真看待,遑論確實遵守。任何曾有偵查或審判經驗者,大概都有見過被告欲辯明犯罪嫌疑,卻遭中途制止的經驗。實施偵查或審判者,因基於現有證據而對如何訊問被告已有既定方向,所問者,都是希望得到心目中所預期的答案。若被告回答逸出訊問者的預期範圍,若非即刻遭制止,即是訊問者對於被告的回答,逕自認為與案情無關,而未詳載於筆錄上。尤有甚者,有的還將自己的發問當成是被告的回答而記載在筆錄上。

被告在偵查程序中,或者情緒惶恐,或者對於訊問者之問題不甚了解,常常無法對於問題為確符己意思或符合事實之回答。例如被告常將事後知道的事實,或者聽聞而得的事實,當成自己親身見聞的事實而加以陳述,此一情況,若非藉由使被告連續陳述的方式,甚難發覺,也是造成冤獄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筆者有次受邀前往司法官訓練所與學員座談時,即特別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希望此一在司法實務長期遭忽視的規定,能逐漸受到重視。

至於交互詰問制度中,主詰問為何禁止誘導訊問,依筆者數年前參加司法院第一期法庭指揮研習班之聽聞,關鍵在於証人作證的本質。因為主詰問的目的是在藉由証人陳述證明待證事實,因此,若許使用誘導訊問,即訊問人陳述事實經過,而証人回答「是」或「否」,此一問答方式等於是由訊問者作證,而非証人自己陳述親身見聞的事實,與作證的本質不符。

上述理由,在偵查中亦應有相同的適用。若犯罪事實是由訊問者發問,被告只能回答「是」或「否」,此種方式得到的被告自白,其實是在訊問者預設立場發問所達成的「自白」,而不是被告真正的「自白」。

作者:李永然(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林振煌(中國人權協會法律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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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永然
取得律師資格證時間:1979年1月17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法律研究中心、永然法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
經濟日報、民眾日報、青溪通訊、榮光周刊、青年日報、台北建築月刊、台灣新生報、台北市商會月刊、大成報...等法律專欄執筆
教師資格職銜:
輔大影視傳播系.銘傳大傳系兼任講師
曾任行政院陸委會諮詢委員、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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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6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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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控訴:遭日引導式訊問  不平等待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14 14:13:09  
  中評社香港6月14日電/聯合號海釣船長何鴻義在歷經海釣船遭日本巡防艦撞沉、又遭日本扣留三天,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日本無理扣留,受到引導式訊問等不平等待遇;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慶華說,除放人,日本還應道歉與賠償,政府一定要幫這些漁民打官司。

  中央社報道,何鴻義上午在“立法院”表示,海釣船百分之百未蛇行,以十二浬速度直線前進,日本艦艇從後方追上後再撞上,生活不知道該怎麼過。

  他說,遭日本扣留後,受到引導式詢問等不平等待遇,很多話語都被對方指的“差不多”意思記錄下來,一旦說出事發當時實情,對方臉色就很難看,他為了讓船員能早日釋放,只好簽字。

  船員楊坤風指出,遭日本扣留後,本想要求由台灣派人帶回,但日本堅持押往石垣島,還說“不是你想回去就回去,這由我們決定”,雖然他質疑自己是海難受害者,“憑什麼關我”,但都沒用,一直從凌晨三時到上午九時才放人。

  他說,對方詢問後都是用日文記錄,他看不懂,要求律師或翻譯都不被允許,對船員有利的陳述都不寫,對日本有利的陳述才寫。

  船員項彥豪表示,船沉後不知在海上漂流多久,但一直用快壞掉的相機不停拍攝,當時只想著若無法平安回來,就要把相機放在防水冰箱裡,讓媽媽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李慶華說,救生艇在海上漂流一個多小時,日本艦艇都不援救,且巡防艦撞海釣船,“大鯨魚對小蝦米”有必要嗎?是否吃定台灣政府“硬不起來”?日本拿聯合號開刀,若是韓國人,日本人敢嗎?日本憑什麼扣留、審問船長與船員,釣魚台不是宜蘭縣頭城鎮的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6/7/2/0/100672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