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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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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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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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行政/新聞/組織
名  稱: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
一、名稱:本小組定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簡稱本小組),屬於任務編組,於工作    完成時裁撤。二、目的:設置本小組之目的,為統一處理與本局業務有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三、任務:本小組任務如左:(一)相關資料、法規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二)相關會議之參與。(三)報表之彙整製作。(四)談判準備之工作及談判後報告之撰擬。(五)研究報告之提出。(六)保護智慧財產權計畫之執行。(七)邀請或派遣人員互訪。(八)派員出國考察並提出建言。(九)其他有關工作之協調聯繫事宜。四、主持人:本小組由副局長一人為主持人,負統一指揮監督之責。五、成員:本小組人員,由法規委員會人員調任之,以有外國語文能力或法律專長者為優先    。必要時,並得由本小組主持人指定之。六、工作方式:採集中辦公方式,本小組成立後,本局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均由本小    組統一處理,以專責成。七、聯繫:本小組與本局有關處室之聯繫,由有關處室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八、經費: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有關處室支援之。九、秘書業務:本小組主要秘書業務,由法規會執行秘書兼辦。十、辦公處所:本小組辦公處所及所需設備,由本局總務室負責調配。    十一、成立日期:本小組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成立,本小組成立後,原設置    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及    GATT小組同日裁撤,所有業務移歸本小組接管。十二、實施:本設置要點於  局長核定後實施。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150011000300-19930327&Re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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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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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立法/議事
名  稱: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
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
    (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
    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
    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
    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植物品種保護名錄)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影音(音像)製品
    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電腦
    程式(軟件)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
    宜:
  (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絡)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影音(
        音像)及電腦程式(軟件)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保護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註行為,並保
        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註著名(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示(識)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
        ,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資料庫(數據文獻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
    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
    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
      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
      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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