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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小常識 簽名與蓋章的選擇及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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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351301
註冊 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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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6 21:59
219.85.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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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編 總則】
第1章 法例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
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
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解釋:
在民法實務上,簽名的效力高於印章契約或票據上只有蓋章而無簽名,
如果發生爭議 ( 一方不承認契約存在 ),
法官通常很難判定契約為有效
如果只有簽名而無蓋章則相反,如果內容無違法,
通常都是會被判契約成立的,因為簽名很難仿造,印章則極易偽刻
以印章取代簽名,是我社會慣常的方法,如果沒有印章,
既依上述民法之規定,以『手印代替印章』;
但實
際上印章容易『偽刻』,
在文件上單以印章代替簽名,
其真正性容易受到質疑,往往也是諸多訴訟實務上,
證據文件真實性、對當事人生效與否的判斷問題所
在;
然而,簽名即不容易『偽簽』,就法律文件的效果而論,
『簽名較印章重要』,
建議最妥當的方式,就是『簽章』(簽名+印章)
,
是目前社會上普遍所用的方法。
http://austinleefuture.pixnet.net/blog/post/30105119-%E6%B3%95%E5%BE%8B%E5%B0%8F%E5%B8%B8%E8%AD%98%E3%80%80%E7%B0%BD%E5%90%8D%E8%88%87%E8%93%8B%E7%AB%A0%E7%9A%84%E9%81%B8%E6%93%87%E5%8F%8A%E5%84%AA%E5%8A%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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