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善意」與「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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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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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與「惡意」
文 / 賴丕仁
【台灣法律網】



對於不是學法律的人而言,「善意」與「惡意」要猜錯意思的機率頗大,簡單地說,「善意」就是「不知情」,「惡意」就是「明知或可得而知」,民法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指的就是不知情之第三人。票據法14條第一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老實說,這條規定,連學過法律的人都不見得看懂,何謂「以惡意取得票據」?如前所言,惡意就是明知或可得而知,但明知甚麼?此處是指明知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處分權利而言,也就是說明知轉讓票據之人沒有權利轉讓票據,卻仍接受轉讓。例如某甲明知某乙偷了一張支票,卻仍受讓這張支票,則某甲就不能行使票據上權利。

發表日期:20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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