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反思中国式“有罪推定”思维
http://star.news.sohu.com/20090211/n262170264.shtml
需反思中国式“有罪推定”思维2009年02月11日09:36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夏琳娜
如此的“有罪推定”思维,本质在于民众缺乏诉求权益的渠道,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亟需加强监管和完善。司法系统仍然与行政职能部门、大型国有集团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联系,权钱联姻容易使责任的追究成为单方面行为,使得民众成为利益集团间妥协的牺牲品。
今年1月14日,东莞的詹师傅高高兴兴到银行取钱回老家办婚事,谁知一捆1万元的钱中少了1300元,詹师傅当即要求银行柜台人员换捆钱,却反被银行怀疑诈骗送到警察局调查了3个小时。(据2月10日《南方日报》)
平白无辜又是结婚前夕蹲了派出所,任谁心里都相当窝火。既然警方事后证实不是储户的责任,那么当然是银行出了问题。
遗憾的是,笔者却没有看到事情有任何积极的进展,在事件中警方对储户进行雷厉风行的调查,换到银行身上却不了了之,对弱者的严厉苛刻和对强者的过度宽容,为中国式“有罪推定”做了绝佳的注脚。
所谓中国式“有罪推定”,指在国有大型企业、银行或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与民众发生矛盾时,倾向于首先向民众问罪,偏见地对普通百姓持有怀疑和监视的眼光,却疏于自省、自查和自我监控。
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最新的全球银行市值排名中,前三名均为中国的国有银行。但显然中国的银行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与其国际地位并不相称,伴随规模急剧膨胀的常常是管理混乱、人员素质欠佳,银行一味推托责任到储户身上的乌龙事件时有发生。
面对公众的指责,银行不时出面道歉,但很少对储户进行实质性赔偿,警方和法院事后也鲜有真正对国有银行追究法律责任。
如此的“有罪推定”思维,本质在于民众缺乏诉求权益的渠道,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亟需加强监管和完善。司法系统仍然与行政职能部门、大型国有集团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联系,权钱联姻容易使责任的追究成为单方面行为,使得民众成为利益集团间妥协的牺牲品。
换一个角度想,倘若任由银行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延续下去,极易促使更多的民众走上对立面。对于类似事件的评断,同样不辨是非,将责任一味推给银行、职能行使者,对于精英官员阶层、国企高管积聚不满和排斥的心理,那么潜在的社会风险将是显而易见的。
(责任编辑: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