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情、理、法 VS 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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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目录
百科名片中西方人际关系中的情理法

编辑本段百科名片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
编辑本段中西方人际关系中的情理法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   电视节目

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基于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础上的人治传统更可能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
多少年来,重人治,轻法治;重人情,轻法律的观念在国人脑海里根深蒂固。《水浒》中的宋江,杀了阎婆惜,依照法律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宋江人缘好,为他说情的多,最后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的最高权威,“人情大于王法”的错误观念不仅腐蚀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社会土壤。要彻底根除“人情大于王法”的风气,除了司法机关要不徇私情,“执法如山”以外,更多地是要在各级官员和百姓中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真正让法律来维护和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是我们的目标,但中国却有人治的传统。这是一个矛盾,解决的办法只有,变人治为法治。但是,传统还是时时袭来。比如,旧戏舞台上每每有“王法条条不徇情”的唱词,听起来挺过瘾,但是一到关键时刻,就会有“王法本乎人情”蹦出来,用人情更改了王法。曹操马踏青苗,按他自己定下的军法,该当斩首。但是事情涉及了主帅,却更改了章程,说是可以割发代首——这就是人情。铁面无私的包黑子,碰到皇帝犯事,也只好象征性地打打龙袍了事。这也是“人情”。
而人们似乎也接受这种“人情”,不但不埋怨他们,反而流为美谈。我想,这是因为几千年严格等级制度的浸染,人分九等,用法有差,已经习以为常,能够割一割权臣的头发,打一打皇上的龙袍,已经很解气,很过瘾,绝生不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念头。即便有了这念头,由于观念因袭,上上下下也都不指望它真正实现,总觉得这是写在纸上图好看的。所以临事实施,依旧是王法本乎人情,形形色色的人际关系,往往比“王法”起的作用更大。
在应当显示法律、法规不容破坏的尊严时,以人情来冲淡法制的严肃性,其结果是误导人们把法律、法规当作儿戏,一旦人们习惯于依靠人情来蔑视法律,社会就会失去规范人们行为威权,政府的各个部门将从此卷入数不清的纠纷扯皮之中。这决非故作危言.
人情,在这温情脉脉的面纱下面,隐藏的却正是贪赃枉法、敲诈索贿、阴谋诡计等种种恶行。如果知道了何谓人情,对于本乎人情的王法,只怕也要大大地打一个折扣了。就是在今天,当我们看到种种“人情”在法律面前冠冕堂皇地重演时,不妨也可以想想,在这人情后面隐藏着的是什么交易,千万不要轻信什么“礼尚往来”之类的鬼话。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似乎法律与感情是完全对立的。其实,追求法与情的协调统一,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当事人以人性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谈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理当以法为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农耕社会造就的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要做到处处讲法却颇为不易。所谓“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甚至案子还没进门,四面八方的“招呼”、说情者接踵而来。“领导、乡亲、七大姑八大姨,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完全按法律和原则办事,就寸步难行。”这是许多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都普遍遭遇到的难题。应该说,在基层,有相当部分司法不公的案件,并不仅仅是由于司法人员贪赃才枉了法,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于抹不开面子、摆不脱各式各样的人情关系造成的。
从个人来说,不管公事私事,一旦有事,总是先看有无熟人或关系说说情,这是包括许多国人迄今为止惯常的做法。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司法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案子不管处理得多么公正,但由于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感情因素,往往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会认为司法人员偏袒了对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心目中往往会打上几道折扣,特别是打输官司的一方,不论是否应该输,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哪”。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自然生成。
一方面是一旦有事,当事人总是要想方设法利用各种各样的感情关系进行疏通。另一方面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人员难以摆脱的这样那样的感情关系的制肘,这就是我们当前仍然面临的两难环境。
要改变这样的现状,进行现代法律思想启蒙,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当然是必须继续加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加强司法人员法律至上的理念,解除他们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树立法律和司法权威,则是同等重要,且不可或缺的。
有人说西方社会时时处处首先讲“法”,同时也讲“理”、讲“情”,我们国家的司法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质一样。要充分实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需要从你我做起,更需要从司法人员做起。

http://baike.baidu.com/view/49901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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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 http://www.wretch.cc/blog/chhsia1113/16894687
95年司法特考四等
  當司法人員面臨道德、情理與法律發生衝突的審判情境時,究竟該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抑或考量天理、人情、國法三者同時兼顧的妥協之道?請以「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為題,作文一篇,寫出你的看法。

    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
  孔子說:「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意思就是說,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也不能違背天理;悖理又傷情的法律,就不是孔夫子所堅持的「仁道」。只是,世界上任何一件事情的處理,難免都會牽涉到天理、人情、國法三方面,如果能夠三者兼顧,固然事屬圓滿;但遇到顧此失彼的衝突時,究竟要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抑或考量情、理、法三者之間的妥協,是司法人員在面臨審判情境時,最嚴肅的考驗。
  法律是人創造的,創造法律的人們,有時基於主觀意識,有時囿於當時的時空環境,因而所訂定的條文當然無法面面俱到;再以人生所碰到的境遇及事故,形形色色、不一而足,以有限的條文去論斷千奇百怪的人間事,勢必落入「父子騎騾」的情境,每個人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主張。近日,高院法官對「玻璃娃娃意外致死案」,改判校方及好心揹負玻璃娃娃的同學敗訴,須賠償三百多萬元。判決結果引起社會譁然,有人抨擊法官「來自黑暗星球」、「不懂人情事故」;也有人認為「照顧玻璃娃娃需要專業能力」、「不能只有好心而不自量力」。所以,法官判決如何兼顧情理法,如何協調情理法之間的衝突,是備受矚目的課題。
  任何人的行為都有「動機」,動機好壞與事實結果不必然呈現正比,世界上有善意的出發點卻演變成無法挽回的憾事,比比皆是。不過,刑罰的用意在於藉由處罰的手段,來勸人改過遷善,來穩定社會秩序;既然行為人的出發點是好的、動機是出於善意的,就應該「情」有可原。只是受害的一方,也不能完全視而不見,對於「無心之過」的人,給予適當的處分,對被害人是一種交代,也是一種尊重。所以,當司法人員面臨道德、情理與法律發生衝突的審判情境時,個人以為:事先不要有孰先孰後的觀念,而是要經過審酌動機、了解過程及研判結果之後,運用智慧去解析情理法適用情形,再注入更多人性關懷,相信這樣的審判,雖不一定能夠近乎圓滿,但也了無遺憾了!
  我們是一個重情感、尚義氣的民族,此一民族性對社會而言,無寧是一種安定的力量;但是處於人際網路錯綜複雜的今日,論情講義往往是破壞公平正義的原凶,也是阻礙民主進步的絆腳石。所以,為了國家社會的整體發展,也為了維護人類的核心價值,當面臨情理法無法兼籌並顧時,我們期待司法人員能夠拋開情面,論法依理進行審判,並努力發揮法律人的道德力量,從死的條文中演繹出活的判決來,如此才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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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 VS 法、理、情

二水心台

長久以來國人就被詬病「過於講情」而缺少法治觀念。一般人認為過度注重人情的結果,是造成不公平現象的原因。一般人也認為「情誼」綁手綁腳,叫人無法按法理做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人不公平地獲得好處或占盡便宜,因為他們與當權者或當事者「關係較好」。有些人不必排隊就買到票,卻也有人排了大半天的隊,等到的卻是:「下次請早」的對待;有些人因為「不好意思」而不敢指出別人的錯誤,雖然心中極不以為然,卻也噤若寒蟬;有些人因為通融「朋友」的小毛病或小疏失而使「陌生人」遭受損失或傷害……。諸如此類的事,我們都把它歸咎於把情、理、法的優先順序弄反了。

中華文化傳統真的積習已久,本末倒置而不自知嗎?情、理、法果真是錯誤的優先順序嗎?先講法,再講理,後講情,確是做事應該遵守的基本順序嗎?耶穌基督的教訓是否曾經涉及這些順序而讓我們可以依循呢?

耶穌說:「我的國不在這個世界;如果我的國在這個世界,我的臣民早已起來反抗了。」言下之意似乎是:「你們其實很糟糕,可是你們並不知道自己很糟糕。」耶穌臨死前也說:「父啊,寬恕他們吧!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耶穌也說:「天主的歸天主,凱撒的歸凱撒。」耶穌似乎在暗示:「人間的法則與天國的不一樣,我來是宣傳天國,而不是教你們如何在此世生活。」所以耶穌大概不在乎我們是遵循情、理、法,還是按照法、理、情的順序做事。不過,即便如此,耶穌是仁慈的,他不會「留下我們作孤兒」。他說:「你們不要判斷,免得被判斷……我也不判斷。」沒有判斷就沒有罪,沒有罪的境界豈不就是天國嗎?所以進天國的先決條件大概是「不要判斷」吧!?

凡夫俗子不免要問:「基督徒該當先講情、還是理、還是法呢?」總不能自由心證,自行決定吧?如果不得已要回答這個問題,我還是認為,該照著我們傳統的智慧,以情、理、法的順序來處理事物。「法」是規範,是限制,是不得已的措施,是當情、理不通時將就的沈淪。「理」是在不同時空下,從某個觀點看出來的協調關係,常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改變,因此「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境隨處可見。訴訟因有「法」可循而成為可能;爭吵因理直而氣壯。人可能藉助法的遊戲規則而討回公道,人也能藉助法的強制效力去欺壓善良;自認有理而吃虧者,滿腹委屈,常懷雪恥復仇之心;認為有理可以走遍天下的人,趾高氣揚,卻不知還有其他的角度可以看待他的「無理」。如此看來,人間的和平、幸福與安康,是難以靠法理來造就的。「情」才是最後的法寶!

真情至性的流露讓人覺得溫馨可親。不偏情,不矯情的人,公平地善待所有的人,不需法律裁決,也不必訴說道理,他就自動自發地把愛施捨給所有遇見的人。有情世界,何需法理?等待真情枯竭時,或許法理可救一時之急,但終究需要愛情的滋潤,世界才有起死回生的機會。耶穌說:「等到新郎被劫走時,你們就要哭泣了。」新郎是耶穌,也是真情。沒有新郎的世界就沒有真情,沒有真情的世界也證明沒有耶穌。我們常唱的一首歌「哪裡有仁愛,哪裡有真情,就有天主同在」提醒著我們:要證明我們確有天主同在,就請記得讓真情流露吧!

http://www.cdd.org.tw/Costantinian/522/522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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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認知 -- 法理情 vs. 情理法
延續上一篇文章「60 分的意義」, 進一步來說一個重要觀念: 「法理情 vs. 情理法」

傳統的台灣社會裡, 講的是「情理法」, 所以外國人來到台灣總是說, 台灣人熱情. 因為台灣人向來把情字放得很前面, 這是很好的民族特質, 卻也帶給了社會某些程度的負擔.

教書 10 年, 總會遇到學生來跟我說, 老師我很努力, 很用功, 雖然沒有達到您的要求, 但是您不能否定抹殺我的努力, 所以您應該給我 xx 分, 不能把我當掉. 面對這樣子的問題, 您說我該怎麼應對?


如同上一篇文章中說的, 我會肯定學生的付出跟努力, 但我還是會把學生給當掉了. 學生或是家長們面對老師們的要求, 總是把「情」字放在最前面, 「法理」擺後面, 但是這樣子的教育卻不一定是對的, 尤其是面對國際競爭的工作環境中, 根本就是錯的. 要記得的重點是: 「情」是主觀因素, 「法理」是客觀因素. 面對問題, 客觀因素要放在主觀因素之上, 要不然就會發生「大是大非分不清楚的狀況」, 許多社會事件的衝突點都常發生於此.

有人再問我: 談「法理情」豈不把人變得僵化固執? 我的回應是: 「法」是死的, 人是活的, 法是人訂的, 不合「情理」法難道不能修改嗎? 民主社會為何要一直不斷的修法? 修法的主要目的不就是要讓「法」更貼近於「情理」嗎? 不合「情理」的法就是大家說的惡法, 不修行嗎?

那在修完了「法」之後呢? 就是要社會人民守法, 因為「法」是客觀的依據, 是公平正義的表徵, 也是社會秩序賴以維持的根本. 有了秩序, 人民的生活才得以有所保障. 所以, 我們看待事情 應以客觀為主, 主觀為輔, 談的應該是「法理情」, 而不是「情理法」.

談「法理」很僵硬, 所以才要加入「情」字, 因為「情」可以讓僵化的「法理」更貼近於人性, 但是論事的根本重點還是得首重於「合法合理」. 就如前一篇文章「60 分的意義」中所說的, 方向對了, 所有後面的一切努力才會對.

大家都知道教育是國家的百年大計, 學生們在教育過程中的基本觀念很重要, 因為認知對了, 判斷問題的方向就不會錯, 努力找出來的解答雖不近亦不遠矣. 社會價值觀的建立也應該是在此, 先談合法合理, 再談情字加以潤飾, 否則不合法理的情況下, 如何說服人家給予公平的待遇? 就像學生來跟我討分數的藉口是一樣的: 「老師, 我很努力也很用功, 只是考試考不好, 您應該給我 60 分.」

學生們討分數的說詞是如此, 那麼他們進入社會工作之後, 面對老板們的說詞會是如何呢? 「老闆, 我很努力在做您交待的事情, 只是沒做好, 把事情搞咂了, 讓您虧損了幾佰萬, 您不應該把我 fire 掉」.

某些程度上, 很多家長也都是這樣子來幫學生們跟老師們理論的, 如果這位家長, 您是這一家虧損幾佰萬, 上千萬的老闆, 您會如何處置這樣子的一個員工呢?

台灣的許多社會分歧問題, 不就是「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問題嗎?
http://wtlin-course.blogspot.tw/2010/11/v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