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
2013-06-11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民一 字第 102001208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102.05.08)
律師法 第 48 條(99.01.27)
要 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為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至是否屬律師
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訴訟事件,仍宜由法務部審認之
主 旨:貴部函請本院就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調解程序,是否繫屬於法院審理之事件
惠示意見 1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6 日法檢字第 10204525620 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係規範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為繫屬於法
院審理之事件。至於該調解程序是否屬律師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之「訴訟事件」,宜由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11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