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司法院職務法庭101年度懲字第1號檢察官劉仲慧違法失職案件判決說明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6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3-6-13 09:50 
60.248.103.92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司法院職務法庭101年度懲字第1號檢察官劉仲慧違法失職案件判決說明
文 / 站務3
【台灣法律網】



司法院職務法庭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年 6月10日
發布單位:職務法庭

壹、101年度懲字第1號違法失職案件判決說明:

一、被付懲戒人劉仲慧現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任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時,因對其配置之書記官張○○不滿,於民國101年3月9日執行偵查職務之時,咆哮、辱罵、詛咒、諷刺張○○;遷怒臺東人,而有歧視臺東人之言行;藉題發揮,辱罵、威嚇、諷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被害人或出言不遜;指導被告否認犯罪。其所為,未公正、客觀、超然、勤慎執行職務,亦未能謹言慎行反而為有損其職位尊嚴之行為,復未能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對彼等行訊問時,未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有脅迫、笑謔、怒罵、歧視之情形,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第8條及第13條,而有違失行為,該當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自應受懲戒。

二、本庭審酌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損及他人之人格、影響被告和其他參與刑事程序人之權益及嚴重損害司法信譽,併被付懲戒人前未曾受懲戒,坦承構成違失行為之事實,行為後態度良好,違失行為係發生於同一日,非屬慣性行為,並出於情緒失控等一切情狀,予以休職,期間壹年之懲戒處分。

貳、檢察官之行為應否受懲戒及受如何之懲戒,屬於實體問題,本「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應依行為時之法律狀態定其應適用之懲戒實體法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被移送懲戒之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01年3月9日,其應受如何懲戒,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之懲戒處分種類並無「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併予指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1481,&job_id=196783&article_category_id=2287&article_id=11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