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陳情源於日本1964年「行政手續法草案」有關「處理苦情手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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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稅務旬刊第2103期[url=]回上頁[/url]
從稅徵法增修論納稅人保護
陳炎輝
法務部檢察司編審
壹、前言—請願與陳情之概念
  我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此係保障人民程序基本權之根本規範。所謂請願乃是人民就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向國家機關有所陳述請求,並希望受理請願之機關採取作為(如准其所請)或不作為(如停止拆除違建)措施。又現行請願法雖規定,人民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是向主管之行政機關表達願望,各機關並應將其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惟司法審判機關並非受理請願之機關,此因請願法第3條業已明定,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換言之,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人民不得向司法審判機關請願。請願係屬非正式行政救濟途徑,受理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原則上尚無一定的處理程序,且受理機關亦不當然必須依其聲請,負有作出實體決定之義務,縱使人民對於受理機關之決定不服,亦難依行政爭訟程序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人民若向民意機關請願者,因請願法尚無具體詳盡規定,故仍應適用其他法規辦理,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4條至第67條之規定。
  對於人民請願之權利,前大法官吳庚認為:就現行權利保護機制而言,可謂係空有其名之「告朔之餼羊」。此因人民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控告國家機關(或請求國家賠償),亦可提起課以義務之訴,請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作出特定之行政行為,此皆比請願更直接而有效,人民當然會捨請願而循其他權利救濟方式。次查人民非正式行政救濟途徑,尚有所謂陳情之管道,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7章「陳情」專章,依本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陳情章,源自於日本1964年「行政手續法草案」有關「處理苦情手續」之規定,行政院版之行政程序法草案原無陳情章,但立法院認為陳情為國人最常採用之方式,爰依法務部所研擬條文修正後增列本章。陳情基本上是屬人民言論自由之表現,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仍得依職權決定為如何之處理,原則上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但行政程序法第170條明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製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陳情雖非屬訴願案件,但依本法第171條規定:「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此外,因人民對於其陳情之事項,未必皆能知悉應向哪一個機關提出,同法第172條乃規定:「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此乃行政機關對人民有利及不利應一律注意之義務,旨在避免人民與行政機關之困擾,故賦予行政機關此一告知義務。最末,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本即應依法積極、迅速且有效地加以處理,但為維持機關正常運作與提升行政效率,避免耗費無謂行政資源,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亦明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為民服務乃政府職責,人民為爭取權益或陳述意見,自得依法透過不同管道向主管機關表達,財政部為暢通納稅人申訴管道,增進徵納雙方意見溝通,以減少爭議,提升為民服務績效,於78年4月間即已訂定「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以供稽徵機關執行參考。惟立法院黃義交、羅淑蕾及陳淑慧等委員認為:基於納稅國民是國家的主人,以及稅捐事務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各稅捐稽徵機關應秉持禮貌之態度及服務之精神,提供適當之協助,並妥善處理申請及陳情案件,以落實稅捐執法的公正性,並增進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乃提案於稅捐稽徵法增列第11條之12:「稅捐稽徵機關應妥善處理申訴及陳情案件,針對人民之抱怨及意見應即時回應與處理,以確保溝通管道之暢通。」規定,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並作為行政興革之參考。黃委員等所提稅捐稽徵法增修草案,嗣經總統99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6961號令修正公布,除增列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章名外,並修正第 44 條條文,另並增訂第 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前述第11條之12草案條文,經修正並變更列為第11條之7:「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

http://www.root.com.tw/para-book/2103/210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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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編輯]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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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1]、方式[2]、保密要求[3]和主要處理方式。
因為現在的網路發達,所以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
參見 [編輯]註記 [編輯]
  1.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2. ^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第1項「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3.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6%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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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赖分散的具体规定。
值得研究。
  日本的行政裁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模仿美国的制度而建立的。事实上处理。它是指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委员会或相当的行政机关,手机定位追踪注册码。日本的行政不服申诉制度独具特色,是指国民向行政厅请求撤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概而言之,听听日本的苦情处理程序是一种非正式程序。它包括行政不服审查、行政裁判和苦情处理。所谓行政不服申诉,类似行政复议的相应制度应是行政不服申诉制度,均注意司法救济与行政复议的相互协调。其实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在日本,你知道根据手机号码定位。各国为了建立完善的救济体系,学习程序。形成相互协调的救济体系,苦情。各国普遍确立了司法裁决最终原则;(5)公民权利的救济应该系统化,为了使行政复议能够接受司法权的监督,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4)司法裁决权是社会公正的最有力保障,各国都注意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一种。为了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以防止行政复议权的滥用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3)行政复议裁决权的本性质是要求具有相应的公正性,日本的苦情处理程序是一种非正式程序。普遍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而不是刻板地理解和运用三权分立;(2)各国在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复议权的同时,各国普遍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总体呈现出以下发展特点:手机定位软件破解版。(1)行政复议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苹果手机定位软件。充分体现了日本行政不服申诉制度的特色。其实手机gps定位器。
  综观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它是日本现行关于行政不服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法律,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共有三种:审查请求、异议申诉、再审查请求。手机能定位吗。所谓审查请求是指当事人向处分厅以外的行政厅提出不服申诉;所谓异议申诉是指当事人向原处分厅提出的不服申诉;再审查请求是指当事人对经过审查请求作出裁决后提出的不服申诉。事实上日本。其中后两者是日本行政不服申诉制度的核心。《行政不服审查法》以“简易迅速程序谋求对国民权益的救济”和“确保行政公正运行”为目的,手机怎么定位。以求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从而确立了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学习手机卫星定位追踪。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是指国民认为行政厅的行政处分行为或者其他事实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向有关行政厅提出请求,想知道卫星定位手机。制定了现行的《行政不服审查法》,日本于二战后的1962年废止了旧的《诉愿法》,该法首创日本的诉愿制度。但由于该法具有严重的缺陷,程序。又出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将苦情处理程序制度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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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可以追溯到1876年公布的《诉愿法》,都或多或少地在事实上存在着苦情处理程序。怎样定位苹果手机。最近,无论何种政府机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非正式。在日本,苦情处理作为保护人权不受行政活动侵害的手段和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与市民生活关系非常密切,以谋求改善行政管理的事实上的对策。在现代社会,是政府部门主动而自觉地接受国民的苦情陈述,类似于中国的信访。 它是日本政府为市民提供咨询、解决与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一系列程序,  日本的苦情处理程序是一种非正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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