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登記類>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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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628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88
合法繼承人為2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辦理土地登記應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有無使用期限之規定?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94
(一)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1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二)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內核發者限。




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申辦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90
(一)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二)申辦時應檢附: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    繼承系統表。
3.    繼承權拋棄書(74年6月4 日以前發生繼承而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4.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5.    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6.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7.    印鑑證明: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
8.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9.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10.  遺囑(遺囑繼承時附)。
11.  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
12.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何謂土地登記?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83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的,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所有權狀不見了,如何申請補發?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95
本人可攜帶身分證正影本、印章親洽本所填寫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切結書辦理書狀補發登記。登記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照相存證或請申請人提供其他必要相關資料佐證,並於權利書狀補給公告期間內,配合電子閘門查對資料,以確認當事人同意辦理登記之真意。(內政部95年8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141號函) 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可委託他人辦理,所附證件除上述資料外,另須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於申請書及切結書加蓋所有權人之印鑑章、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96
按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  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  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  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臺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申請土地使用管理登記應備文件為何?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627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若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申請共有物使用、管理之註記登記時,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協議書內如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92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分為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5條之1所明定,是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何謂土地登記?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83
土地登記係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的,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624
1.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2條及第73條)
2.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根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物權,如不辦繼承登記,就不得處分,也就是說繼承人如要以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如未辦繼承登記,即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如要出售不動產時,也會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無法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不僅影響自身權益,更進而影響土地的有效利用。




對於無住址登記或登記為整編前住址之他共有人,如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通知其是否主張優先承購權?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631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建物如何辦理第一次登記?
https://ljland.land.taichung.gov.tw/content/?parent_id=10393
(一)  有使用執照:
1.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須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等測量完成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2.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須由起造人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起造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使用執照正本影本及竣工圖正本影本辦理。(影本須蓋起造人印章及切結與正本相符)
   3.申請登記時,須由起造人填具登記申請書並 檢附起造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建物量成果圖、使用執照正本影本及竣工圖正本影本辦理。(影本須蓋起造人印章及切結與正本相符)
   4.登記費依使用執照所載工程造價千分之二計算,書狀費每張80元,按張計費。
5.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使用執照無 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6.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  他證明文件。如未能檢具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  無使用執照:
1.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須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等測量完成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2.    申請登記時,須由權利人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建物量成果圖、及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   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憑證。
(5)   繳納電費憑證。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   其他足資證之文件。
3.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時,須由權利人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2)所列文件辦理。
4.    如權利人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測量及登記時另須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須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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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之影響
(一)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
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二)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 ,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公告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
歸責逾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列管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由
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國有財產局 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
定)
 地政機關對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處理方式
為執行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有關列冊管理之規定,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頒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作為地政機關執行之依據。依該要點第
七點規定,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其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註明列冊管
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故民眾可以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中查知所繼承之不動產是否經地政機
關列冊管理。
 申辦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之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前項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
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 ,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 繼承人未能全體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之解決辦法
(一)如部份繼承人因行蹤不明、感情不睦、意見不致…等原因,致無法全體達成協議申辦分
割繼承登記或分別共有登記,可由繼承人中之一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
一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
微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依土地登記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
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
(二)如繼承人彼此間之應繼分有爭執,亦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繼承,並依法院之判決繳納有
關稅費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
 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之保障自己權益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辦理繼承登記 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機關公告繼承人逾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
審查符合者,暫不實施列冊管理:
(一)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經稅捐
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
(二)部份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於
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不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
正者。
(四)因繼承而涉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 ,繼承人之權益影響
(一)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佔有該土地或建物之
權利。
(二)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
優先購買權,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三)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標售價金 。
但於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 ,即歸屬國庫。
(四)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繼承人
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 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
領價金。
 對繼承登記手續或標售作業相關規定有疑問時
(一)按土地登記依法係由土地所在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繼承人如對申辦繼承登記手續
仍有疑問時,得檢具體案情及敘明土地坐落 ,逕向土地所在管轄之地政事務所洽詢 。
(二)有關標售作業係由國有財產局辦理,故如有對標售作業有疑問,得向土地所在地國有財
產局之辦事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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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2.10
未辦繼承登記問答
https://land.tainan.gov.tw/cp.aspx?n=31884

01.在什麼情況下,要辦理繼承登記?又須向何機關申辦?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有已登記土地、建物或他項權利等遺產,就必須由繼承人於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坐落本市之不動產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他縣市之不動產,則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


02.申辦繼承登記前須向何機關請領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本市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新營分局)、稽徵所(新化、安南、佳里)),並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各分局查註無欠稅。

03.什麼時候申報遺產稅?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本市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新營分局)、稽徵所(新化、安南、佳里))申報。惟被繼承人如係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者則免申報。
04.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標準,應以繼承開始當時之法律或習慣定之。

(一)光復前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家產之繼承順序:家產就是戶主財產,即被繼承人係戶主身分,其生前之財產屬於全家共有。

(1)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同一戶內之男性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者,均分繼承之。

(2)指定之財產繼承人:被繼承人無男性直系卑親屬時,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家產及繼為戶主。

(3)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無上述之繼承人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

    私產之繼承順序:私產就是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

(1)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論男女、嫡庶、婚生子、私生子或養子女皆有繼承權,其應繼分為均等。

(2)配偶:無直系卑親屬時,由第2順位之生存配偶單獨繼承遺產。

(3)直系尊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親等之人則為共同繼承人,其應繼分為平均。

(4)戶主:無上述直系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時,由戶主繼承。

(二)光復後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

(2)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3)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4)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配偶及其應繼分:

(1)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2)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05.欲拋棄繼承權者應如何辦理拋棄?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
0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07.申辦繼承登記應繳納何種地政規費?其繳收標準若干?

地政規費分為登記費及書狀費。其繳收標準如次:

(一)登記費:

    土地:以申報地價千分之一繳納。
    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他項權利:按其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二)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08.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09.繼承人若不於限期內申辦繼承登記,會喪失其權益嗎?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或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10.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11.部分繼承人爲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時,有關稅費如何繳納?

為便利民眾申請,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及欠繳之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12.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內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因繼承訴訟者。 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13.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價金。

14.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已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列冊管理中之不動產,不影響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至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之不動產,只要在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得申辦繼承登記。
15.繼承登記可委託哪些代理人辦理?

申辦繼承登記,得委託下列代理人辦理:

    申請案之繼承人之一:繼承案件內之申請人之一。
    繼承人之親友之一:繼承案件內申請人其一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專業人士: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並加入公會之合法地政士。

📣自109年3月起,民眾申辦不動產登記可採用線上聲明措施,當事人只要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登錄資訊,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免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

      線上聲明 https://dc.land.moi.gov.tw/
      線上聲明懶人包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zybagdet/1130?lid=13

16.旅外國人無法回國,要怎麼辦理繼承登記呢?

旅外國人得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文件證明https://www.boca.gov.tw/cp-48-229-e3858-1.html

另不動產交易之授權書,請註明不動產之標示、權利範圍及敘明授權事由,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