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地價稅可以一直欠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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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可一直欠稅嗎?
收到補發繳款書的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在109年3月24日前繳納,除了原本應納的稅款外,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
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3&s=225460



地價稅繳納期限將屆,逾期繳納代價高            
更新日期:111-11-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WawWBO
                              
【新北市訊】11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籲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已提供多元繳稅管道供,民眾可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3萬元以下)以現金繳納,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繳稅。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者,請於111年11月30日以前在該轉帳帳戶內預留足額繳納地價稅之存款,以免銀行扣款時存款不足而產生欠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如尚未收到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持本人身分證就近向該處或所屬分處申請補發;亦可於111年12月3日24時前,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處或所屬各分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最長可延期12個月或分期36個月。為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該處已於官網首頁設置「新冠肺炎地方稅專區」,民眾可至專區瀏覽相關資訊,亦可線上提出申請。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可撥打繳款書上聯絡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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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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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稅捐機關會有什麼處理方式?                           
  

加徵滯納金:
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每超過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多加徵至百分之十。

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禁止財產處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限制出境: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未繳納,其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及條件(如下表),由稅捐機關報請財政部轉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單位:萬元

限制出境                                                項目                        欠稅金額                        審酌要件                                                        已確定                        未確定
個人第1級100-300150-450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第2級300-1,000450-1,500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出國頻繁。
                        2.長期滯留國外。
                        3.行蹤不明。
                        4.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第3級1,000以上1,500以上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營利事業第1級200-600300-900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虞者
第2級600-2,000900-3,000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事業。
                        2.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頻繁。
                        3.營利事業負責人長期滯留外。
                        4.營利事業負責人行蹤不明。
                        5.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
第3級2,000以上3,000以上欠繳金額已達左列金額者
                        
限制出境年限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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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3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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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後果  罰金與查扣財產伺候本篇文章摘自:Smart智富月刊.第 106 期 / 讀者頻道 / 作者:劉育菁
每年5月分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季節,在媒體強力「提醒」下,很少人會忘記繳納。但是車主、屋主每年需要繳納的牌照稅、燃料費、房屋稅、地價稅,只要納稅人稍不留心,很容易就欠繳。

Michael就是一例。由於業務範圍遍及全球,Michael幾乎有半年時間停留國外,不久前他被公司派到大陸出差2個月,5月中旬回國才發現,汽車牌照稅單被老婆塞在抽屜,早已過了4月30日的繳納期限。

還有一種最常發生的欠稅情況,就是納稅人本人沒收到稅單。Ray從南部北上工作,一年難得回老家一趟,由於稅捐機關多半是把稅單寄到老家的戶籍地址,等到年節返鄉時,Ray驚然發現,媽媽把稅單收起來,等他年底回家後,才發現除了稅單外,還有補稅單及罰款通知,加總下來還要多付數千元,真是心有不甘,但也不知如何是好。

本人沒收到稅單 還是得繳稅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必須經過「合法送達」後才發生效力。至於怎樣才是合法送達呢?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除了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也可以向代理人、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送達。

換句話說,如果子女在外地工作,稅單由父母、配偶代收,也算合法送達;或是房東將房子出租後,稅捐機關將地價稅或房屋稅稅單,寄到出租地的地址,由房客代收,也算是合法送達。

不過,若是稅單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代為簽收的情況,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稅捐機關還能採取「寄存送達」,也就是將稅單寄存到納稅人戶籍地所屬的郵局,這也是另一種合法送達的方式。

因此,納稅人若發現門口或信箱留有郵局的送達通知,千萬不能掉以輕心,應立即到附近的郵局詢問或領取掛號文件,納稅人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就認為自己可以欠稅。欠稅最高罰金為稅額的15%

博聖法律事務所律師趙相文表示,納稅人未在繳納期限內繳費就是欠稅。根據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遲繳稅捐每超過2天要加收1%的滯納金,最高可罰15%。」

以Michael要繳的牌照稅款為例,他的應納稅額為15,210元,如果超過納稅期限,每超過2天會被罰152元(15,210元×1%),超過30天以後,最高就罰2,282元(15,210元×15%)。

稅捐機關會等到30天的滯納期過後,才開始清理欠繳的案件。稅捐機關會先發出催繳通知書給納稅人,若是置之不理,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直接發文扣押納稅人的帳戶或財產。針對欠稅金額過大者,也可能同時被限制出境。

個人欠稅逾50萬會被限制出境http://smartold.businessweekly.com.tw/webfineprint.php?id=27597

那麼欠稅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呢?趙相文表示,若個人欠稅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欠稅人或欠稅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就可能會被限制出境,甚至名下財產也會被強制執行。

所謂強制執行是由行政執行處查扣欠稅人名下的財產,例如存款、汽車或不動產等,再進行拍賣,所得金額用來抵繳積欠的稅款。因此趙相文建議,如果欠稅人因為財務問題無法一次繳納時,欠稅人也可申請分期繳納,就能避免名下財產被查扣的狀況。

欠稅人想要解除限制出境有2種方法。第一,直接將欠稅的金額繳清;第二,欠稅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例如,將不動產的抵押權或銀行定存單的質權設定給稅捐機關,就可以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心存僥倖,心想反正沒什麼財產、或是「大不了不出國」,但若一直欠稅不繳,可能連工作都會受影響,因為薪資所得的扣繳記錄會連線到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處就會發函到受雇公司,請公司扣押薪資,直到繳清欠繳稅款。

總之,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收到任何稅單,千萬別丟在一旁,否則罰錢事小,被查扣名下財產,甚至到了機場才知道被限制出境,或是因欠稅引起雇主疑慮的話,事情就大條了。

車主與屋主持有期間需注意繳納的稅負
•4月1日至4月30日:汽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
•5月1日至5月31日:房屋稅開徵繳納
•7月1 日至7月31日:燃料使用費開徵繳納
•11月1日至11月30日:地價稅開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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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3 01:11 
101.3.52.10
第 207 條 建築改良物欠稅,準用本章關於地價稅欠稅各條之規定。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EN                                                                    
第 200 條
地價稅不依期完納者,就其所欠數額,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征所欠數額百分二以下之罰鍰,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第 201 條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第 202 條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 203 條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
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

第 204 條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
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
第 205 條
土地增值稅不依法完納者,依第二百條之規定加征罰鍰。
第 206 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
前項拍賣,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