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事高等法院_周群翔法官OR謝永昌法官(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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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庭股別與分機  電話號碼 (02)2371-3261
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3A04.jsp?court=TPH
仁股(#2863 )_周舒雁法官(女)_書記官魏淑娟  (司法院指定高等法院的庭長)
玄股(#2418)_周群翔法官_書記官秦千瑜  (高等法院庭長指定審判長)
新股(#2455)_沈佳宜法官_書記官蕭麗珍  (高等法審判長長期配合陪席法官)   

現任高等法院 院長  李彥文  司法官訓練所第18期結業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大學畢業
68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中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推事(70.07.01~72.07.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推事(72.07.01~73.01.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推事(73.01.11~78.12.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78.12.24~79.01.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79.01.16~81.10.0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81.10.08~85.12.30)
最高法院法官(85.12.30~94.12.09)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94.12.09~96.04.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96.04.30~102.04.29)
最高法院法官(102.04.29~104.01.19)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104.01.19~106.01.1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106.01.16-106.12.20)


法規名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庭長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庭長遴選資格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名稱: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公室配置要點
時間: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名錄表 109 年 2 月 3 日生效
民二十四庭  法官兼庭長  周舒雁  民事  勞動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32 期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民二十四庭  法官  周群翔  民事  勞動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39 期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調臺灣高等法院辦事法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民二十四庭  法官  沈佳宜  民事  勞動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38 期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民二十四庭  法官  陳杰正  民事  勞動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35 期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民十五庭  方彬彬法官兼庭長    民事  勞動事件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民商法 組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民十五庭  法官  謝永昌  民事  勞動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41 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民十五庭  法官  趙雪瑛  民事  勞動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41 期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





高等法院各種類型的庭長名錄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名錄表             108 年 8 月 28 日生效
民二十四庭  法官兼庭長  周舒雁  民事/工程、勞工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32 期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民二十四庭  法官  周群翔  民事/工程、勞工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39 期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畢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調臺灣高等法院辦事法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民二十四庭  法官  沈佳宜  民事、工程、勞工事件  司法官訓練所第 38 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民二十四庭  法官  林振芳  民事、工程、勞工事件     有勞工專業證照   司法官訓練所第 35 期
















終審法院大換血! 24位法官確定上三審  2019-06-11 18:29:04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189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11日召開第3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16點事項,其中法官界最重視的終審法院人選,委員會共遴選出24人出任,具有行政資歷的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與人事處處長蔡新毅名列其中;另,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則調派公懲會委員。預定調動日期在8月28日的年度大調動。

決議文如下:
(一)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邵燕玲、法官蘇振堂、吳謀焰等3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六)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派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法官周玫芳、蘇芹英、吳青蓉、周舒雁、王國棟、洪于智、李釱任、黃斯偉、鄭水銓等9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通過兼任庭長者,於派令加註:「本屆兼任庭長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1期分發報到(111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八)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賴惠慈以原職調派法官學院辦事並兼主任秘書。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游士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胡修辰等2人,以原職調法官學院辦事。

推選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賴劍毅、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林裕順等2人,為「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委員。

(十六)本院所屬法官何○○,因涉承辦案件不當取得被告自白及另案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同意司法院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


《小檔案》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2010-07-14 06:00:00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11106
法院審判案件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簡易案件由一位法官獨任判決,餘都由三位法官組合議庭;高等法院每案由三位法官合議,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一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三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三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辯論結束退庭後和宣判前,合議庭法官會進行對外不公開的「評議」程序,共同討論及提出各自想法,評議由審判長擔任主席,法官依年資由淺到深先後發表意見,最後以過半數意見為決。(記者張文川)
        



周群翔法官"消債條例"部份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吳玉琴立委發表感言20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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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謝謝司法院民事廳邱瑞祥前廳長和周群翔法官與本席一年多以來的法案協調。 希望本次修法能大幅提高更生通 ...2018年11月30日 - 上傳者: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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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351
何謂「庭長」?何謂「審判長」?二者有何不同?
一、 「審判長」是指法院行合議審判時,為領袖角色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其職權行使固具有獨立性,但在合議庭時,是由3位或5位法官組成,而審判長之設置,在使審判之進行得以在其指揮下,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 「庭長」是指法院行政系統某庭之長官,法院編制龐大,必須分職設官以利行政事務之推動,故法院常依業務,分為民事庭、刑事庭、家事法庭、民事執行處等各庭,每一庭下有若干人員,故於每一庭設庭長一人為行政上首長,監督該庭行政事務。

三、 審判長與庭長之區別:
(一) 庭長為司法行政上某庭之首長,審判長為司法審判上開庭時行政訴訟程序指揮等權限之首長。庭長於行政上有獨斷之權,而審判長僅為法官僅有訴訟程序指揮權,至於判決須由全體參與審理法官評議多數決通過,而非由審判長單獨決定。
(二) 審判長關於特定之訴訟,是為審判訴訟行為之裁判機關,並非常設機關;而庭長則為常設機關監督該庭事務,並定其分配,純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庭長縱使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庭長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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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5-1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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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周舒雁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2
重上更
44
第6法庭

準備程序
97/11/28
1500
1502~1555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星期五只有準備程序的訴訟可以旁聽,法院的人也都寥寥無幾,連門口檢查的警衛都叫我去刑事庭或是地方法院聽比較有趣。不過開庭開的很準時,應該是因為是下午第一庭的關係,當事人及雙方律師均提著超級大包的行李箱,我起先猜想著或許他們是出國剛回來直接就趕著開庭,後來才發現那幾個行李箱裡全是滿滿的卷宗夾。法官的桌上也有三大疊厚厚的卷宗夾、文件等等,一捆一捆的,有點懷疑他怎麼從裡面打開找到他想要的資料?


  由於在中午時,先來了跟服務的小姐詢問相關的注意事項,一開庭他馬上帶我進去跟我說要做哪裡,又囑咐了我注意的細節。記得出發前從旁聽規則中看到了一條是法官進入庭上時,全體法庭上的人均需起立致敬,然而服務小姐沒有說,法官走進時我也沒有注意到這點。


  我聽的是一起關於建築糾紛的案子,大意是說承租商未能在期限內完工,且完工後有側牆面癱塌,上訴人因此提告希望獲得賠償;然承租商認為當時是為不可抗力因素(依稀聽到是天候),因此適用他們的趕工合約,不算是遲延給付。
  也許是準備程序的關係,法官僅僅就雙方提出的聲明書逐條檢視,確認雙方的意見。而我這時也才見識到他們認真的態度跟資料的齊全,每討論到一條爭點,三方(法官、上訴人、被上訴人)就會開始拿資料,然後三個人比對。不過在上訴人及代理人的地方,都是由律師發言,而當事人除了一直拿筆寫東西之外,沒有做任何表示。


  法官這一次準備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要簡化爭點,這也是雙方律師都同意的,然後中途雙方彼此討論之下有時增加爭點有時兩個人同意就省略了爭點。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其實這場庭比我想像中劍拔弩張的氣氛輕鬆很多,兩個律師也一直輕鬆的保持微笑,法官是嚴肅中偶爾微笑,書記官一直低頭打字,而通譯坐在庭上看著大家,表情永遠不變。中途有幾個小插曲,在更改爭點的時候,由於書記官不熟悉內容,是法官一個字一個字唸的,


例如:182點34,一個曲曲,183.54,一個括號裡面是阿拉伯數字1等等。中間有一長段跟改聲明的部分,法官都這樣耐心的唸,書記官慢慢的打,然後兩個律師就互看,微笑了一下。那個當下,我忍不住也想要偷偷的微笑一下,就連兩個臉色不好看的當事人也互相看了彼此微笑了呢!


  至於法警我好像沒有印象,但後來去地方法院時就有看到了他們在門口虎視眈眈。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到達最高法院之前,我先去查了地圖,希望可以萬無一失的走到那裡,沒想到,不論我查的地圖多精確多詳細,我還是足足迷了一個小時的路。繞了好多彎又問了好多個警衛路人,才終於到達高等法院,希望司法院可以將他們的網站交通地圖上面的房子畫上路口,不然一直要繞一大個圈才進的去好麻煩!而且另外一點我迷路的原因更好笑,因為他們的地圖標示的是刑事大廈,但是我要去的是民事庭,幸好在東問問西問問之後還是找到了他。

https://ntnuclass.pixnet.net/blog/post/246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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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58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周群翔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4

醫上

25

台灣高等法院第十一法庭

準備程序

105/04/01

0910

0910-100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是我第一次去高等法院的民事庭旁聽,高等法院民事庭的外觀實在是有夠壯觀,原本希望能夠看到三位法官合議的情形,但因為是準備程序,所以沒有像法院組織法裡面所說到的:「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只有一位周法官來做準備程序。
本案的訴訟的事由大概是一場醫療糾紛,上訴人表示在被上訴人的手術後,有耳道狹小、耳朵纖維化,導致自己聽力受損的發生,因而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在原審以達成共識,被上訴人同意賠償新台幣80000元,但上訴人指控除了侵權行為的賠償外,還有終身裝助聽器、每幾年要更換助聽器的需要以及一些終身看門診的費用,因此向法官主張這部分被上訴人也要賠償,但被上訴人這邊則說上訴人的聽力受損在診斷報告中可以看出是五個分級中的最輕微的等級,且上訴人並沒有所謂的身心障礙手冊,且被上訴人指出,上訴人僅有101年8月20日三總的就診紀錄,顯示其並無終身看門診之需要,被上訴人也提到上訴人在103年8月28日時的筆錄自述自己的病並沒有疼痛,所以並沒有理由要求終身都需要門診以及裝設助聽器。針對上訴人的筆錄內容,上訴人說狀況只是有改善並不代表完全治癒,而且疼痛會反反覆覆發生,並不是真的徹底消失。顯然雙方爭議的地方是在是否需要「終身」以及是否有「必要性」的問題上。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我覺得這個法官還算不錯,在損害賠償的計算上,因為上訴人忘記自己之前請求的是每個月兩次的門診費,而以每月一次門診費做為訴額,所以法官有對上訴人做提醒,然後當上訴人陳訴到開始哭時,法官也跟他說道理,法官跟上訴人說「法庭要求我們要理性的陳述事實,所以我們可以等你,等你心情較為平復後再繼續訴訟。」不過我發現在這個法庭中錄事幾乎都沒有甚麼事情做,感覺是整個法庭中事情最少的,還是說錄事的工作是我們在法院開庭時看不到的。總而言之法官開庭態度我覺得還算不錯,至少是態度平和、規規矩矩的,然後也給兩造都充分表達意見。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就法庭的設施上,我比較訝異的是這個法庭法官的桌上竟然沒有電腦螢幕,導致法官想要看清楚法庭的紀律都費了很大的功夫(只能遠遠望著書記官的螢幕),這點是可以改進的地方,當然我也看到了之前在地方法院都沒看到的東西,那就是司法人員辦案及服務態度地反應表,說明現在法院已經不是高高在上,也需要受到人民監督做到公平公正傾聽民意。
自己旁聽完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後,也有去地方法院刑事法庭旁聽,刑事法庭感覺實在是蠻「熱鬧」的,還有當事人直接在法院裡面吵架,甚至大罵「王八蛋」的都有,只能說很多時候,法律也有沒辦法解決的事情,情感要得到修復也不是一個判決就可以輕易原諒或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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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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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unshine.jrf.org.tw/score-intro
目前可以評核的分數,在開庭方面分為開庭態度、訴訟指揮,在裁判方面則是裁判品質。
開庭態度有三個互相關連的題目,因為關連性高,將會以「開庭態度」為名公布平均分數,題目如下:
  1. 法官開庭時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
  2. 法官開庭時公正,沒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
  3. 法官開庭時態度良好,沒有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其他有損在庭之人尊嚴之行為。
訴訟指揮有五個各自獨立的題目,將會個別公布分數:
  1. 法官開庭時有充分準備,有效整理爭點。
  2. 法官開庭時給予合理陳述的機會。
  3. 法官開庭時妥適調查證據。
  4. 法官開庭能確實推展案件進度。
  5. 法官開庭能公平維護各方當事人及關係人訴訟上權利。
針對判決的裁判品質題目有兩題,其中第二題有六個小題:
  1. 本案裁判品質綜合評價
  2. 有無下列裁判品質不良的情形:
    1. 裁判書認定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2. 裁判書證據取捨與卷內證據明顯不符。
    3. 裁判書適用法律明顯有誤。
    4. 顯然之突襲性裁判。
    5. 裁判書理由顯然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6. 裁判書顯無理由或理由不明。
其中第二項分數不會公布,但若是法官於第一項的分數位於後20%,則公布第二項的各項分數。

分數計算方式
身分分為律師、當事人、旁聽者三種,這三種身分能評核的大項目與細項不同,評核時間也不同。這些分數會各別計算。
各個身分能評核的細項與時間限制如下:
  • 律師
    • 開庭態度,可評分時間為開庭後兩週內,宣判前
    • 指揮訴訟,可評分時間為開庭後兩週內,宣判前
    • 判決,可評分時間為判決公開後三個月內
  • 當事人
    • 開庭態度,可評分時間為開庭後兩週內,宣判前
    • 裁判品質,可評分時間為判決公開後三個月內(暫不分析統計,亦不公開)
  • 旁聽者
    • 開庭態度,可評分時間為開庭後三天內
以律師的開庭評分為例,如果有個案件(就稱為甲案好了)開了五次庭,該案三名律師在開庭態度三問題的的平均分數狀況如下:第一次開庭第二次開庭第三次開庭第四次開庭第五次開庭
律師A9786
律師B68
律師C84
以這個評分方式來說,我們可以做出各個律師在開庭態度三問題的平均分數:第一次開庭第二次開庭第三次開庭第四次開庭第五次開庭平均
律師A97867.5
律師B687
律師C846
這樣,律師A在甲案開庭態度三問題的平均分數就是7.5分,律師B在甲案開庭態度三問題的平均分數就是7分,律師C在開庭態度三問題的平均分數就是6分。
判決的計算方式類似,但判決因為只有評分一次,因此直接就會得到律師A在案件甲的在判決方面某問題的評分。
如果這個案子的法官剛好還有其他的案子乙案,在乙案的開庭態度有律師A與律師B的平均分數,那麼經過平均後會轉為100分級距。案件分數
律師A案件甲7.5
律師B案件甲7
律師C案件甲6
律師A案件乙7.2
律師D案件乙9
平均7.34
轉為100分級距73.4
在這個例子中,這位法官在開庭態度的分數就是73.4分。判決計算方式也是一樣。**只有超過30個案件,這位法官的平均分數才會列入計算**,否則系統會認定是「資料不足」而不予計算。
目前這是司法陽光網暫定的分數統計方式。目前,司法陽光網仍在封測當中,因此以上的問題、計算方式均有修正空間,未來也不排除對問題進行修改。短期之內,封測資料不會對外開放。未來如果要開放統計成果,將會先評估與檢驗統計之信度與效度之後,再以妥適的方式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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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108.04.29         發布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標  題:預告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部分條文檔案下載:
公告.pdf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預告版).doc

預告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部分條文主旨:預告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法官法第31條第3項。
三、本修正草案另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index.asp)「法規草案」項下。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14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轉273
(四)傳真:(02)2361-2464
(五)電子郵件:scarlett@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