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_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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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簡介中文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i3pmBHM-Vs


《小檔案》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2010-07-14 06:00:00
法院審判案件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簡易案件由一位法官獨任判決,餘都由三位法官組合議庭;高等法院每案由三位法官合議,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一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三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三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辯論結束退庭後和宣判前,合議庭法官會進行對外不公開的「評議」程序,共同討論及提出各自想法,評議由審判長擔任主席,法官依年資由淺到深先後發表意見,最後以過半數意見為決。(記者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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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重點摘要
 法官屬於公務員,必須經過司法官特考及格及司法官學院訓練期滿並及格始
得擔任。
 以每年司法官的退休、辭職、轉任、死亡等年度缺額來計算,除非有較大規
模的人力需求計畫,否則每年只會招考 1 次。

◆ 為了配合法官專業化制度,目前已針對少年、家事、智慧財產、勞工與醫療
等這幾個專業領域授予特殊專業法官證書,證書的有效期為 3 年。
職業特性
法官是在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從事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
裁判書或裁定書等之人員。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一)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及刑
事案件之審判、(二)非訟事件之裁定、(三)民事強制執行、破產或財務執行
事件之處理、(四)軍事法庭案件之審判。

法官的日常工作,以地方法院為例,最主要就是開庭審理案件。通常開庭時
間每週有 2∼3 次,每次為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而其他時間通常就是在執行開
庭前準備與庭後善後工作。準備工作意指開庭前先詳細研究即將審理的案件以便
開庭中能確實掌握案情,進而順利審案,案件審理到可終結時就可進行結案。書
寫判決書則是善後的工作。
由於法律訴訟牽涉到當事人的利益,每個判決都可能影響許多人的人生,因
此,以開庭審判為中心點,延伸到事前與事後的每一項工作細節都沒有被輕忽的
理由。

2
除了閱卷、開庭、寫判決書外,法官所必須處理事項還包括:裁定若干當事
人聲請事項,如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認可收養子女,或刑事案件中當事
人聲請交保等。處理該類案件通常不需傳訊當事人,可直接憑書面資料依法判斷
寫成裁定書;此外,法院內部的行政公文、對外發通知書、傳票給當事人或證人
等,法官雖不負責書寫此類文件,但需要負責批示蓋章;偶而也因案情需要出差
到現場,或者應付前來挖新聞題材的記者與爭論案情的當事人。
從實務面來看,從案件發現、登記、追蹤,到庭審前訴訟指導、庭審中的駕
馭,及庭審後裁判文書制作等,林林總總的工作中,「審判」可說是從立案到結
案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它體現的是法官對社會正義的堅持和其訴訟理念的呈
現。
要實現公正公平的法治社會,法官除了具備一定的法學素養外,還要有更完
備的知識內涵(社會學和經濟學為必備基礎)、更寬廣的視野(在國際化、全球
化時代不能與社會脫節)及更強的軟實力。所謂軟實力就包括必須有查明訴訟爭
議真相事實的洞察力、以及能夠和所有相關當事人交流溝通的能力、而在法庭上
更要有駕御全場掌控全案的能力、以及從既有線索中得到結論的判斷力、而同樣
不能忽視的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的創造能力。
法官屬於公務員,必須經過司法官特考及格及司法官學院訓練期滿並及格始
得擔任。司法官受訓期達 2 年,受訓合格後將依受訓成績及意願進行分發。並且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進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者會先經過 5 年
候補法官及 1 年試署法官,並分別通過對其服務成績的考查,才能成為實任法
官。至於候補審查不及格者可延長其候補期 1 年、試署不及格者將延長試署期 6
個月,若經延長候補、試署,再予審查仍不及格,就會被停止候補、試署資格,
並予解職。
基本上,不論是候補、試署或實任,都是在做法官的工作。只是候補法官與
試署法官乃是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收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通常會從事簡易庭的審理或合議庭的陪席推


3
事。候選、試署和實任的差別在於前兩者並沒有終身職的保障,而且其書狀必須
送給庭長審查。再者,審判長和受命推事則必須有實任法官資格才能擔任。法官
亦可申請,經司法院派令及銓敘部銓敘合格,轉任公設辯護人,擔任刑事案件、
其他案件被告聲請或因無資力選任辨護人而聲請法院指定來為其從事辯護工
作,另公設辯護人也可以從事訴訟輔導、解答法律問題及代撰訴訟書狀等事宜。
工作條件
法官沒有選擇工作地點的權利,因為分發至各地主要是根據在司法官學院的
成績來決定,個人意願的部分僅為參考因素,所以不見得能分發到自己屬意的地
點工作。有些法官可能因為家庭或自己生活習慣等因素,每年都提出申請等待調
動,但即使調動也不見得可以調到自己理想的地方。所以可能家住臺北的法官,
從臺南、屏東、雲林、花蓮到板橋,繞了一大圈才回到臺北,這一轉可能是3∼5
年的時間,但回到臺北後又可能因為升任庭長或調到高等法院各分院,又得離開
熟悉的工作地方。所以法官身為高級公務員,雖然薪資不差,但因職務調動而可
能影響個人生活上的安定感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工作、學業,這是從事法官工作必
須有的心理準備。
此外,法官工作量大,經常超時工作也是不爭的事實。法官工作採責任制,
雖不用打卡,但因法官所承辦案量相當多,所以加班情況相當嚴重。由於地方法
院必須一年365天、一天24小時有法官在,所以除平常上班日外,法官必須依排
定日期與時段進行輪班,由於通常上午8點到下午5點大家都會來上班,所以輪值
時段是在下午5點到隔日上午8點以及放假日,在人員編制少的法院幾乎每個月都
會輪到值班。但通常會體恤女性法官,在其懷孕期間就不需參與夜間和假日輪值。
地方法院必須隨時有法官值班的原因是譬如有通緝犯或少年因犯非行被
逮,警察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嫌犯送到法院審理,由法官進行初步訊問,來決
定是否加以移送。


4
由法官工作時數分布發現,約有6成以上的工作日工時大於8小時,工作日加
班幾乎為法官生活常態。法官於訪談中普遍認為是因為案件量大所導致,以撰
寫、閱卷、開庭這三項工作占了所有工作時數7成以上。
另外,刑事庭值班時數較其他庭類為高,乃因值班案件通常為刑事相關工
作,如簽發搜索票與羈押人犯等,因此由刑事庭法官輪值為主。受訪法官普遍表
示值班所占用其工作時間尚屬合理;但法官於深夜值班後通常未能於次日補休,
對於工作效率與體力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此外,法官在休假日工作,有97%投
入與審判或案件直接相關之工作項目,參加會議研習為其次。工時分配上則大幅
提高「撰寫」工作比重,係因假日時間較不易受雜事干擾,可以專心思考與書寫。
工時長、工作壓力大,法官很容易有職業病上身,包括長時間上網找資料而
易罹患使用電腦症候群,症狀有眼睛酸澀乾痛、視力惡化、以及肩頸僵硬乃至病
變;而開庭時間動輒好幾個小時,為了掌握每個關鍵細節,法官為了怕跑廁所通
常不敢多喝水,導致常常口乾舌燥、喉嚨痛、聲音沙啞;也常因飲食時間不正常
導致胃食道逆流等消化系統疾病。女性法官更因為工作壓力大而易甲狀腺機能亢
進。
法官在審案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不服的當事人恐嚇或漫罵,尤其當審理備受
矚目或較敏感的案件時,人身安全有可能受到威脅。不過以臺灣的民情與治安,
目前為止法官受威脅的事件鮮少發生。而法官本身若有安全上的顧慮,可在住家
安裝鐵窗、設警民連線,或進一步申請法警保護。
法官是執法者,被視為是社會公義的守護者與社會良知的化身,但撇開工
作,法官也是一個尋常人,情緒和情感與一般人無異,然而一旦身著法袍就要裁
斷是非、甚至定奪生死,社會大眾對法官無不抱著高度期待,所以法官所承受的
心理壓力也相當大。如果沒有辦法適時紓解壓力,也很容易衍生出焦慮、強迫症
等職業倦怠的症狀。
法官工作上需要較隱密、可獨立作業的空間,在全臺各地法院有新有舊,硬
體設備也大異其趣,在院舍較新或占地較廣的法院中,每位法官會有獨立的辦公
空間,而舊院舍或院區小的法院,可能只有庭長有個人辦公室,不過法官辦公室
還是會隔出個人獨立空間,以確保工作不受干擾。


5
目前就業情況
根據司法院司法統計資料1顯示,民國 107 年底全國司法院大法官暨所屬各
機關法官人數為 2,142 人,其中以地方法院所占人數最多,且男女比例較為平均。
由於法官屬公職,所有受僱者皆在司法相關機構工作,行業集中情形最顯著。
為減輕法官辦案負擔,司法院曾擬定法官增員計畫,法務部也為了配合檢察
官蒞庭公訴制度,而要求人事行政局、考選部增加檢察官的員額,經過這幾次的
增員,司法官的人力需求較充足;如果以每年司法官的退休、辭職、轉任、死亡
等年度缺額來計算,今後除非再有較大規模的人力需求計畫,否則每年只會招考
1 次。

訓練資格及升遷
要成為法官首先要通過司法官特考,報考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
以上、55 歲以下,具大專以上學歷且為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
或曾修習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
2 科以上(每科 2 學分以上)課程;或通過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 3 年者;或者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
試及格者。司法官特考共分 3 試,第 1、2 試為筆試,第 3 試為口試。第 1 試不
錄取不能應第 2 試、第 2 試未錄取亦不得參加第 3 試。口試乃是以集體口試方式
進行。
不論是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生,或通過法務人員、行政人員高普考,乃至警官
學校畢業生等,要取得法官資格,就一定要通過司法官特考。


6
考試及格後必須再經過 2 年訓練,期滿並且成績及格者再由司法院或法務部
依次派用。訓練期間首先由學者、實務界或資深法官為學員授課,內容兼具法學
理論與實務研究。而重點仍在熟悉實務的裁判書、起訴書寫作。上完課後即分派
至各地方法院、地檢署或行政機關實習。此時大約是跟隨在任法官從事實務運
作,也就是將來當法官要從事的工作,包括開庭、製作判決書等,並且會輪流到
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強制執行處和非訟中心等。接下來再到幾個行
政機關,包括國稅局、證交所、地政機關、司法警政機關等。實習期滿後,再回
到學院受訓,大致是學員們實習過程的分享、檢討及進行結訓測驗。
在受訓期間的每個階段都會進行考試,學員必須考試及格並通過品德的考
量,才算受訓及格。接下來就依學員的成績表現和操行名次,分發到各地院。接
下來則是 5 年候補法官及 1 年試署法官的歷練,同樣必須通過對其服務成績的考
查,才能成為實任法官。
身處瞬息萬變的時代,法官也必須時時精進,才能做出最專業公正的審判。
法官的進修管道大致有司法院定期舉辦的活動與課程,到大專院校旁聽課程,或
者可申請到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進行短期進修,參加法律相關研討會,
或閱讀全國性法律期刊等。
為了配合法官專業化制度,目前已針對少年、家事、智慧財產、勞工與醫療
等這幾個專業領域授予特殊專業法官證書,證書的有效期為 3 年。
此外,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亦得轉任法官。根據「司法人員人事
條例」,申請轉任法官者年齡應未滿 55 歲,並應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職
任用資格。律師要轉任法官可透過自行申請(要有執行律師職務 3 年以上的證明
文件)、司法院公開甄選或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指曾執行律師職務
14 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3 種方式遴選之。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的遴選方式則為自行申請(必須任教授或
副教授 3 年以上或助理教授 5 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 2 年以上證明文件);


7
或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必須任教授 5 年或副教授 9 年以上,且聲譽卓
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法官、檢察官也有互調的機制,每年在新的司法官分發時候,各法院、檢察
署都會先詢問法官、檢察官是否有轉任意願,如果某法官願轉任檢察官,那麼從
司法官學院所分發的法官名額就可多 1 名,檢察官轉任法官的情形也是一樣。從
前轉任檢察官的人數比較多,但近年來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者人數有增加現象。
除候補法官與試署法官外,法官享有憲法所保障的終身職,且其工作為責任
制,不適合以科層的觀念來看待法官職位。因此受訪法官強調「法官只有資深資
淺,而無大小之別」。換言之,它不像一般職場上,有層層主管負責不同職務,
一旦成為法官就要有獨立辦案的能力,為自己所承辦的案件負百分之百的責任。
薪資收入
準法官在受訓期間,包括食宿、課堂資料等,所有費用一律由公家支付,並
且每月有 4 萬元左右的薪資收入。而成為正式公務員之後,候補法官是比照薦任
6 職等而任用,月薪約 9 萬多元,薪資較優於一般公務員,且司法院及法務部在
許多地方還提供租金不高的職務宿舍供法官居住。待成為實任法官就能享有憲法
81 條所明文保障的終身職待遇。除了薪資與福利之外,並可報領加班費。且 40
歲之前每 2 年享有 1 次高階健康檢查全額補助、40 歲之後則每年 1 次。此外,
司法官也比照適用公務員的退休、撫卹等制度。


8
前景與展望
法官掌握審查判大權,當事人的身家財產、自由乃至生命皆繫於法官的判
決,法官工作相當繁重,但社會地位崇高,又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誠為值得終
身追求的事業目標。
一直以來,法律系是許多學子的第一志願,報考法官的人數歷年幾乎是有增
無減,每年約有7∼8千人報考,錄取率都在1%左右,競爭相當激烈。至於通過
司法官考試後仍有層層篩選機制來刷掉不適任者,要成為法官所需要的不只是實
力還要有相當的毅力。
雖然法官待遇與福利較優於其他公務員,但是和律師相比,法官的收入與工
作量很難等量齊觀,多數年輕人選擇成為法官,大多是具有熱忱、對法律與社會
是有所期待的。因此受訪法官期許後進在遇到工作瓶頸或產生倦怠時,能夠時常
回想當初想成為法官的理想與抱負,這樣才不會輕易被現實擊倒。
法官是一個成長非常快速的工作,身處瞬息萬變的時代,法官除了精湛的法
學素養外,也應培養多元能力,才能經準掌握社會脈動、做出最專業的判決。
由於法官要做判斷,個性不能太猶豫不決,若遲遲無法結案,不僅對自己將
形成越來越大的工作負荷、當事人在漫長的等待過程中身心都備受煎熬,所以法
官應該要果斷而不專斷,要能夠吸引、包容不同的聲音;加上判決必須考慮社會
觀感,所以要有正義感但不能偏執。
也因為法官身分會使其所從事的休閒活動或所至場所受限制,例如假使法官
流連夜店,給社會的觀感總是不好;又或者在承辦敏感案件時更要避嫌,做到利
益迴避。所以在若干限制下,法官如何進行社交生活或從事紓壓休閒活動,也考
驗著法官的智慧。
司法官的生涯發展,不論繼續從事法官或轉業都不是問題,因為法官只要沒
有犯大過或犯罪,終身都可以擔任法官。想服務於官場者,也可以往行政工作發


9
展,如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或法務部各部門主管、高等法院庭長等;而無意
仕途者,也可以在審判領域終身奉獻,或者依志趣轉任公設辯護人擔任國家律師。
如果法官(必須是實任法官)想要退出公職,只要經過檢覆手續就可以轉任
律師,或者擔任民間企業的法律顧問等,都是不錯的選擇。
相關職業介紹
其他從事法律方面相關職業者有律師、法律顧問、法務人員等。若以公務體
系來說,則有檢察官、公設辯護人。
相關資訊來源
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
最高法院http://tps.judicial.gov.tw/
臺灣高等法院http://tph.judicial.gov.tw/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http://www.jaroc.org.tw/
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http://www.wjaroc.org.tw/wja2007/index.asp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


10
司法院法官學院http://tpi.judicial.gov.tw/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http://www.tpi.moj.gov.tw/mp092.html
備註

1 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民國 107 年),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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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3.tpsh.tp.edu.tw/organization/shcool/intro1/workinrto/001/008/a033/41.htm
一、法官(一)工作內容

  地方法院的推事,日常工作,最為人所熟知的是「開庭審理案件」,開庭時間,一般言一星期二,三次,每次是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與善後工作非常重要,所謂準備工作,是開庭前先把要審理的案件詳細研究,這樣開庭時,才能把握案情,順利審案,當案件審理到可終結時,就可結案,這也就是開庭以後須要善後的事了 ─ 寫判決書。
  除了閱卷、開庭、寫判決書外,法官還須處理一些「雜件」,也就是裁定一些當事人聲請事項,例如,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認可收養子女,在刑事案件,例如當事人聲請交保。處理這類案件,通常都不須要傳訊當事人即可憑書面資料,依法判斷而寫裁定書。
  另外,法院內部也有行政公文,或對外發通知書,傳票給當事人、證人等,這些不須由法官來書寫(另有書記官、錄事負責書寫) ,但須由法官批示蓋章,當然,偶而會有記者,當事人面接到辦公室找法官,或挖新聞題材,或爭論案情推事有時因案情須要,亦有可能出差到現場去,例如,當事人請求返還房屋、土地,須到現場指示地政人員測量面積範圍,看車禍現場等等。
(二)本職業在法律服務業之重要性
  法官職司審判工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保障繫於法官的判決,其重要性可見一般。也因此法官的心理負擔很重,往往為一個案件,日思夜想,惟恐有冤抑或不平。
(三)工作時間及待遇
  1. 工作時間


    除一般日常工作外,地方法院的法官,還須依排定的日期輪流值勤,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由大家輪流值夜或值日 (星期例假日亦然),多久輪一次,全視法院裡推事人數多寡而定,在人員編制較小的法院,法官約二、三十名,每月都會輪值到一,二天。輪值時做些什麼昵?當有通緝犯或少年有非行時,被警察逮捕了,警察機關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那些人送到法院審理,到法院後就由法官作初步的訊問,決定是否移送所提到的通緝犯、非行的少年,所以法院內隨時須有法官在勤,這就是輪值的由來。

    2.待遇

    初任法官,待遇較之資深法官差不了多少,依民國七十八年度初次分發至各地方法院的法官,每月實際領的薪水是五萬元出頭,而服務五年的法官,待遇為六萬元(扣掉稅捐等實際所領) 。服務十年的法官,待遇則約為七萬餘元。
(四)工作環境
  法官有「調動」之苦 ─ 因為分發至各地任職是依法官訓練所的成績為準,所以不見得分發到自己想去的地方,為了回到自己心目中法院,每年都等著「調動」,但即使調動,也不一定調到自己最終目標的法院,所以,身為法官,可能從「屏東」到「台南」到「台中」到「桃園」到「板橋」到「台北地院本院」,全省都跑得差不多了,才回到台北,然而那時,距分發出來已是三、五年,又因為升任「庭長」或調至高等法院各分院,又必須調離原法院。法官的調動,影響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職業、學業的安定,大概是法官生涯最不討喜的地方。

(五)所需資格及條件
  由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參加「司法官」 (包括法官、檢察官) 的特考(相常於高考) 及、格,是最普通取得法官資格方式。但,不以「法律系」畢業者為限,政治系、公行系等「法學院」的學系,也可報考「司法官特考」。
  還有很多通過「法務人員」、「行政人員」等高或普考,再加上若干年的行政工作經驗後,亦可參加報考法官的考試,法界有很多師專或師範畢業生,以及很多警官學校畢業,其他無人學學歷,但憑一己努力的人,都是經由各種考試而取得司法官考試資格的。總之,法官資格的取得,在現在,是一定要通過「司法特考」及格,當然也可由律師再轉任法官,但當律師也是須經「律師」的考試及格。考取司法特考,還須經過一段期間的受訓,受訓期間,現在(以七十八年為例 ) 是一年半,以後可能會再延長為二年或更長的期間。
  受訓地點在司法官訓練所。目前司法官訓練所是設在台北巿辛亥路。每個學員在受訓期間,必須住在訓練所,只有星期三、六、日晚上可以外宿。受訓期間除食宿是公家供給外,每月尚可領一定的公費,以七十八年受訓期間的公費言,大約每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在訓練所,是由學者或資深法官給學員上課,課程內容,除法學理論外,也兼及實務的研究,但此種上課方式,仍多限授課與研討方面,此段期間大約為八個月 (以一年半的受訓期間而言) ,剩下八個月則是分派至各個地方法院「實習時,是跟隨在任的推事或檢察官學習實務的運作,包括開庭、製作判決書(檢察官則是處分書 ─ 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書) ,現場勘驗(例如檢察官搜索,驗屍)等等,此實習期間的學習就是將來正當法官的工作。實習期間則是可以外宿。實習期滿,還要回訓練所受訓(上課) ,期間約二個月,是學員們在法院實習期間的總檢討。
  在訓練所受訓期間,每階段都仍然有考試,以及品德的考量,學員通過考試及品德端正,始受訓及格。然後依各學員的訓練所考試成績及操行成績的名次,分發至各個地方法院或檢察處,成為一般人所熟知的「法官」。

(六)展望
  法官工作責任雖然很重 ; 但法官位尊職高,受憲法保障為終身職,待遇也是一般公務員之「冠」,很可以作為一個人終生追求事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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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8.133.123
法院的獨任與合議審判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曾永盛曾經隨同母親前往士林地方法院去旁聽審判他大表哥的刑事案件,在他的記憶中,看到的是一位身穿黑袍藍領的法官坐在法檯上,翻著手中的資料一直向大表哥發問,坐在法官旁邊身穿黑袍的書記官則低著頭快速地在記錄著。雖然這件刑事案件的審判,已經是二年以前的事情,當時法庭上的審判場面,還很鮮明地停留在他的腦海中。幾天以前,他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台北地方法院正在進行審判一位在財經界很有名望的大老級人士所涉及的重大刑事案件,要傳喚一位過去在政壇上也是大老級的人士作證。由於事屬空前,未審便先轟動。新聞界人士更是視為值得大幅報導的新聞。

  為了要讓社會大眾能瞭解審判該案件的法庭布置情形,在報導開庭新聞以前便刊出法庭示意圖,繪出在法庭活動的人員位置情形,目的無非是讓人了解法庭開庭的當天,這位大老級的證人是在什麼位置上,接受原告與被告雙方的詰問。曾永盛對這案件的開庭情形,並沒有多大興趣,他的注意力卻被圖中的法檯後面繪有三位法官的坐位深深吸引著,因為這與他以前親眼看到的情形不一樣,那一次只有一位法官在法檯上坐著,問來問去都是這位法官。後來他大表哥收到的法院的判決書上面,也是寫著那位審理法官的大名,為什麼這次會是三位法官一起來開庭審判呢?是不是這件審判的案件是大案件,需要多幾位法官來參與審判?他大表哥那件刑事案件是小案件,由一位法官擔任審判,就可以應付。他覺得這些都是他自己沒有依據的粗淺想法。因此很想知道這中間是不是另外有什麼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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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盛想要了解的地方法院審判案件,為什麼有的是由一位法官來擔任,有的是由三位法官來擔任,其中是不是具有法律原因的問題?的確,他想的一點都不錯,因為法院是一個執法的機關,進行任何程序都要有法律上依據,才不會失之偏頗。審判的工作,必須要達到不偏不倚,才會得到人民的信賴。在這前提下,程序正義是十分重要的,案件該由一位法官擔任審判或者由多位法官擔任審判,雖然屬於審判法院的內部組織問題,但是都關係著受審判的當事人權益,法律在這方面當然不會缺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曾永盛先前看到他大表哥的刑事案件,是由一位法官來審判,這就法院組織法上所規定的獨任審判。

  那時候,地方法院審判一些重大的、繁雜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確像曾永盛所想到的,才組織合議庭來審判。至於一般的刑事案件,都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可以說是以獨任審判為原則,合議審判為例外。獨任制的優點是法官的責任專一,不至於互相推諉,案件可以迅速終結,增加工作效力,節省人事經費。缺點是擔任審判的法官如果思慮不週,行事偏頗,即難使當事人獲得公平裁判。至於合議制的優點,是由三位法官共同審判,可以集思廣益,慎審周詳,容易得到適當的裁判。另外,上面提到的獨任制的優點,可以說正是合議制的缺點,案件的進行,容易延滯。需要增加人員與經費等等。雖然合議審判仍然有所缺失,但地方法院實施合議審判可以提昇第一審的裁判品質,使當事人容易折服,大幅減少上訴案件。在合議審判過程中,法院方面要投入甚多審判人員,影響到其他案件的處理。不過,上訴案件會因第一審裁判品質的提昇而減少,使第二審法院的人力大為減縮。整體來說是利多於弊。

  今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於九月一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為達成各界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建立金字塔式的訴訟架構,堅強第一審的基礎,就第一審的訴訟程序作大幅度的翻修,由原先的「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調查證據方面,引進交互詰問制度,以期發見實體的真實等措施。為強化第一審法院的審判功能,並增訂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條文,明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用以落實第一審的合議制度,使第一審的審判,成為事實審的重心。所以自今年的九月一日起,第一審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必須要由法官三人進行合議審判,否則便是違法。至於條文中除外的簡式審判程序,依新增之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規定,指的是被告所犯為未滿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被告已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當事人對事實已無爭執,簡易程序依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不必開庭審理,才得由法官獨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