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立院審查民事訴訟法 民事濫訴未來可罰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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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查民事訴訟法 民事濫訴未來可罰12萬
時間:2019-03-25 11:24新聞引據:採訪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5日)審查「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確立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制度,修法除了新增專家參與規定、再審制度的變革外,也對個案濫訴訂有防杜機制,未來法院可對惡意濫訴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財產訴訟標的金額達500萬元以上案件,將強制律師代理。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5日排案審查司法院所提出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修法。為確立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制度,也就是把重要的法官集中在地方法院的「下寬上尖」的訴訟,使第一審成為堅實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司法院的修法版本明確規定所有證據資料應於第一審就提出,除非有「民訴法」第447條所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才例外准許於第二審提出新證據,讓法律見解統一穩定,並增定專家參與。

而修法也對個案濫訴訂有防杜機制,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在書面報告中指出,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為濫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且法院得對實質上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各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呂太郎:『(原音)個案濫訴的防止,希望透過這樣的機制,減少司法不必要的浪費,讓當事人還有法庭的勞力、時間、費用花在有爭議的案件上。』

同時,修法也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並先以財產訴訟標的金額達500萬元以上案件,規定強制律師代理,另增訂「共同商定審理計畫」,明定法院及當事人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讓審理更加公正、迅速與經濟。

不過,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質詢時關切,時下法界所稱「三專生」制度,指下級審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3年,會有很多法官不願回到下級審,要把圓桶型的訴訟制度改革為金字塔型恐怕不容易。對此,呂太郎則說,法官法修法後,一、二、三審的法官薪資沒有區別,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領到與最高法院法官一樣的薪水跟年資,現在所有的派令也明示,金字塔型組織生效後,法官都要自願回任原來的法院,法官們也都同意,因此,司法院計畫訴訟法施行5年後,人事才會變成金字塔,會一步一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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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惡意濫訴 律師籲強制代理把關
鄭羿菲 2017/02/23 12:59 點閱 19716 次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70223-iOgR

每年法院要新收近50萬件訴訟,律師建議修法強制律師代理,加上求償律師費,將有效遏止濫訴。(photo by wikimedia)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法院平均一年要收50萬件民刑事訴訟,要如何遏止濫用司法資源興訟?「可考慮修法強制律師代理,一來民眾起訴成本增加,二來律師也能把關。」曾擔任法官的律師陳業鑫22日受訪時表示。前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說,「若再多修訂敗訴需支付對方的律師費效果會更好。」司改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也說,「法院應建構『資訊平台』使法官與檢察官能得到足夠的資訊,一發現濫訴就可不用傳喚當事人,直接駁回案件。」


每年50萬件訴訟地方法院加上最高法院,每年要新收約50萬件的訴訟!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2015年地方法院新收民事案件有155868件訴訟、一般刑事案件有312038件,2016年地方法院民事新收有164097件訴訟、刑事案件則有330162件,再加上最高法院12148件訴訟,2016年法院總共新收了506407件訴訟案件,難怪經常傳出法官與檢察官「超時」工作的聲音。


其中刑事案件每年屢屢突破30萬件,案件數量高過民事訴訟一倍,「因為刑事訴訟沒有罰則處罰濫訴,以至於濫訴情況較民事訴訟更嚴重。」蕭逸民22日受訪時指出,《民事訴訟法》中有制定濫訴可以處罰6萬元以下罰鍰,雖然效果有限,但還是會讓要提起訴訟的原告「多加考慮」。


律師代理把關「可以考慮修法強制律師代理。」陳業鑫建議,刑事案件中因民眾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告發並不強制委請律師,所以沒有訴訟的成本,這部分若比照刑事訴訟的「自訴」制度,一定要委請律師代理的話,民眾就會考量所提高的成本,而律師也能做第一線的把關,將濫訴的案件篩掉。


葉慶元指出,「通常律師在負責案件中有專業道德規範,若真的配合原告濫訴,法官與檢察官就可移送律師公會進行懲戒,也進一步逼律師做訴訟篩選。」他說,在現行法律中被告若遭惡意濫訴,往往沒甚麼救濟程序,常常就算打贏了官司,也花了好幾十萬的律師費用,若能修法向濫訴的原告求償律師費,「強制代理加上求償律師費,對遏止濫訴會有很好的效果。」


建置司法資訊系統「法官與檢察官都有能力認定是否為濫訴,但有時因資訊不完整,得傳喚當事人才知道之前原告已經告過類似案件了。」蕭逸民指出,有些法院在司法資訊系統的設備上還很陳舊,無法在訴訟案件的資訊上做全面性整合,若將「資訊系統」平台做好,就算換了法官或檢察官,只要透過系統獲得充分的資訊就能了解案件狀況,直接判斷是否為濫訴,若是濫訴就能不傳喚當事人直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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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2299
聯電宣家二代婚變濫訴 律師被律師公會移送懲戒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見圖),6年前與妻子王敏鬧婚變,纏訟多起官司,高院日前判准離婚。(資料照)

2019-04-08 16:54:5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6年前與妻子王敏鬧婚變,纏訟多起官司,高院日前判准離婚,但王敏認為宣家律師濫訴,告了40多件官司,連律師的妻子也有控告王家人;王家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2律師鄧為元、鄭勵堅重複提告、亂告,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北律調查後,決議將情節較嚴重的律師鄧為元移付懲戒,情節較輕的律師鄭勵堅則予以告誡。

北律公會調查指出,律師鄧為元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情節不輕,且在公會處理這件申訴案件期間,仍允許、協助妻子對王敏家人提起顯無理由的告發,故意損害王敏權益、持續擴大爭端,甚至將公會處理申訴案的資料,用來打擊、損害王敏利益,因此依律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北律決議指出,鄧為元2013年接受宣昶有委任,控告王敏偷宣昶有的身分證,去向醫院調病歷;檢方偵結不起訴後,鄧為元又幫宣昶有控告王敏的母親偷身分證,檢方仍不起訴,且檢察官認為宣昶有於前案只告王敏,完全沒提到王母,直到王敏不起訴後才控告王母,對於相同事實卻先後提告不同人,「動機可疑」。
北律調查後認為,鄧為元明知王敏的母親與竊盜案完全無關,卻故意在沒有新事證、法律上也顯然不會勝訴的情況下,仍幫宣昶有控告王母竊盜,認定鄧已違律師法第36條「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
北律認定,鄧為元又基於「自身不當心態」協助、允許妻子對王母重複提告偽造文書罪、控告王敏「法律上顯然不能成立」的瀆職罪,不符律師職業尊嚴,觸犯律師倫理規範的「故意詆毀對造」規定。
另一位律師鄭勵堅,接受宣明智的彭姓司機委任,控告王敏的姊姊王萱在文宣使用彭的照片,涉侵害著作權,但彭男告訴檢察官:「我之前與王萱有訴訟糾紛,王萱選立委、市議員都是用這張照片,我就把這張照片買起來,不讓她使用」,檢方認定王萱不是故意使用彭的版權照,因此不起訴。
北律調查後認為,彭姓司機購買照片版權的目的,是要妨害王萱的參選權利,鄭勵堅明知彭提告目的是惡意損害王萱選舉,卻仍受彭委任提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規定;因鄭的情節較輕,因此北律決議只予告誡,不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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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16.25.162
到底誰在濫訴?談法扶法新增「防檢濫訴條款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3708992
吳忻穎 20 Mar, 2019


2016年,時任台北農產總經理韓國瑜,前往臺北地檢署按鈴控告段宜康誹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頃聞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提案人段宜康則表示,此舉代表「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消息見報後,引起檢察官群體譁然,對民代這樣的指控感到滿頭霧水。

對於起訴定罪率超過96%、一整年都沒有收到無罪判決的檢察官而言,當然不怕立法委員這種欠缺法理與實證下的胡鬧修法。讓人感到憤怒與諷刺的是,被這些掌握立法大權卻不懂法律、喜歡帶記者到地檢署濫告、濫用申告制度的政客指責「濫訴」,是對檢察官最大的羞辱。


相信我,檢察官是全臺灣最痛恨濫訴的人!
講到濫訴,全國各地檢署檢察官們擋下的濫訴案件還不夠多嗎?
以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每月高達上百件的承辦案件為例,約8成不起訴,這些案件中,大多都是純粹民事糾紛的假性財產犯罪(參見〈地檢署不是免費討債公司——回應「台灣是詐騙共和國嗎」〉)、警政專案績效制度與「破案壓力」下的浮濫移送案件(例如為了達到特定案件的「破案率」,將根本不是行為人的第三人當成犯罪嫌疑人移送;又例如為了「績效」達標,將顯然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罰事件當成犯罪移送,一年四季還有各類不同的專案,例如青春專案、各種治標不治本的查緝政策)、精神疾患者出於病發下的幻想、某些偏執人格者的濫告案件、事業經營者與客戶之間消費爭議的濫告案件等。


還有一種案件,「好發」於選舉期間,競選者之間互相攻訐,又互告妨害名譽、違反《選罷法》、恐嚇、詐欺……等五花八門的罪名。甚至還請競選總部工讀生、支持親友一起匿名檢舉,地檢署的總機因此癱瘓,鎮日佔線佔好佔滿。


臺灣的「政治傳統」與其他已開發國家不太一樣,從政者不太喜歡讀書、講道理、端出踏實的好政策,只會打口水戰還有演戲,最擅長的就是帶媒體到地檢署門口「按鈴申告」,把司法公署當成他的記者會場地與作秀舞台。只要稍有一點實務經驗的廣義司法人員(包含廉調機關調查官與調查員、各縣市警察局偵查隊員警等司法警察)都知道,每逢選舉季節,檢警都會被這些政客的做秀大戲給癱瘓,大量「假的選舉案件」湧入地檢署,檢察官忙著寫不起訴處分書,並應付這些政客的申訴、陳情、再議。


選舉期間胡亂檢舉對手、選後選輸告對手,這就是臺灣的選舉文化,毫無君子風度可言,而且什麼罪名都能告。最可笑的罪名大概就是提告「恐嚇」了——這些政客天不怕地不怕的,還三不五時指派手下前往派出所找麻煩、干擾司法警察辦案,甚至對法務部頤指氣使、過問地檢署個案的案例,這些掌握權力的政客有可能被「恐嚇」?


依照他們對於「恐嚇」的定義,也許說政客結合追求點閱率的媒體「恐嚇」司法、「恐嚇」警察、「恐嚇」民眾還比較中肯一點。畢竟,誰看過那些政客胡說八道的書狀?哪個公務機關遇到不講理的媒體報導不會「心生畏懼」?


由於我國「國情特殊」,導致檢察官每個月少則收50至60件案件、多則120至130案件,還要防堵警政績效制度引發的違法問題、處理某些「VIP常客」大亂地檢署、阻擋政客干預司法。此外,地檢署如今也窮到付不出郵務與鑑定費用,連掛號費、3,000元的車禍鑑定費用都付不起,更遑論執行科執行保安處分(根本預算不足)與辦公環境惡劣。以筆者辦公室為例,卷櫃的隔板被卷宗壓垮,迄今都無經費修繕。更慘烈的是,認真的檢察官與其他同仁(書記官、法警等)每月超時加班的加班費迄今仍付不出來,超過一定時數的加班時間,就成為「做功德」。


在這種濫訴滿天飛,辦案資源捉襟見肘的環境下,我國幾百名一審偵查檢察官仍必須承擔《刑事訴訟法》「起訴門檻守門員」的重責大任,將大量濫訴案件擋下來,起訴定罪率超過96%,堪稱世界已開發國家的奇蹟。


可笑的是,這些政客不自我反省、不讚嘆我國檢察官是防堵濫訴大功臣就算了,還以為惡搞、汙衊檢察官,就可以補足法扶亂花錢產生的「資金缺口」嗎?


法扶真的沒錢?地檢署更窮困!
在討論法扶經費問題之前,建議大家仔細審視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的標準,包含扶助案由、內容、偵查與判決結果等。在實務上,卻不乏有開名車販毒、人口販運營利集團(賣淫集團)、全身上下都是名牌的白領犯罪者申請到「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案件;這些有錢人,透過犯罪賺好賺滿,難道請不起律師?國家還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幫他們請免費的律師,合理嗎?


這類案件,不要說法官、檢察官,很多律師也都看不下去,而且已經不是司法圈內的「秘密」。請問法律扶助基金會真的有在認真審核嗎?有錢人固然有辯護權,但是國家資源應該這樣用嗎?


再回到立法委員提到的「濫訴」。筆者與其他檢察官同事有不少案件的濫訴告訴代理人就是法扶律師,甚至還有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無新事實、新證據重複告訴而簽結的案件1。筆者擔任檢察官經驗中,最經典的一件法扶濫訴案例,便是法扶律師幫精神病患濫告主任醫師、醫師、護理師、社工員的案件,一時間蔚為法界與醫界笑談。


一位具有精神病史的患者甲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醫,跟醫師A說身上只剩300元,且沒地方去,醫師A便好心協助聯絡社會局,社工師B到場了解後,聽說甲想要自殺,又立刻聯繫醫師A,經評估後,由於甲曾有自殺行為,且表示自殺的意願,甚至在不自殺書面約定上記載「我做不到」(意指做不到不自殺),因此醫師A讓甲簽署自願住院同意書而住院。


住院期間,甲的家人乙曾經數度前往探望,主任醫師C表示家屬前來辦理手續,確保甲的安全即可出院,然而甲兩度向家人乙表示還不想出院,甚至將一大堆「家當」、盆栽搬來放在醫院病房,還要求主任醫師C及相關護理人員「幫忙澆花」,讓眾多醫護人員感到困擾。然而醫護人員還是包容,主任醫師C甚至還幫甲「照顧盆栽」。


詎料,甲後來出院後,竟然提告社工師B「妨害自由」等罪名,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確定。「2年後」,甲不知道又受了什麼刺激,一口氣又再度向地檢署提告A、B、C、還有一個無辜的護理師D「妨害自由」,告訴狀內容充滿與事實不符合的「幻想」情節,令人啼笑皆非。


這樣的案件,法扶不但不審酌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反而指派律師充任告訴代理人濫告醫師、護理師、社工師。而該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詳載真正(而非幻想)的事實後,告訴人又提起再議經駁回。


在這件案件中,雖然檢察官調查相關資料後,沒有傳喚被告A、B、C、D到案而直接不起訴,但大家知道在這個程序中浪費多少資源嗎?


警察接獲報案製作筆錄、地檢署發函向好幾間醫院調閱病歷資料、醫院要影印病歷提供給地檢署、檢察官耗費時間研究病歷資料與護理紀錄等內容、寫不起訴處分書、花費郵資送達書類、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而將卷宗送往高等檢察署(分署)、高等檢察署(分署)檢察官研究卷宗資料寫處分書駁回再議……。


這樣的案件,算不算濫告案件?而告訴代理人便是法扶律師。造成的結果是,納稅人的錢被用來浪費司法資源,類似的情況層出不窮!請問:立法人員是不是應該也修法,讓司法資源無端被浪費的地檢署、被濫告的被告(例如上例的醫師、護士、社工師)向法扶、濫訴人求償?


再以立法委員批評的「濫行上訴」為例,請問各位立委是否沒有進行實證研究?大家知道有一種上訴,叫做告訴人請求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請上」案件)嗎?實務上大多請上案件,是告訴人對於刑度有意見而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中也不乏法扶律師具狀請求上訴的案件。


當然,這是告訴人的權利,偏偏有些民眾欠缺法治觀念,也不管行為輕重,在他心目中,只要得罪他、罵他幾句髒話、發生個小車禍,就期待法官「重判」,不然怎麼判他都不滿意。面對這種請上案件,如果檢察官認為無理由,還要寫非常多具體理由簽請檢察長核可,偏偏上訴期間只有10天,因此大多檢察官只好選擇摸摸鼻子幫告訴人上訴。如果法院判決駁回,地檢署是不是也可以回頭向告訴人、法扶收取「撰寫上訴書」的工本費?


各位立法委員,地檢署的「窮困」,早已是司法界公眾週知之事實,這樣的修法,也填不平法扶長期以來扶助浮濫的缺口,單純只是對於檢察官的羞辱而已。當我國政客在幻想檢察官「濫訴」時,我倒想問問他們:
請問偵查中各項鑑定包含精神鑑定等費用,何時要給我們?
請問保安處分(特別是禁戒處分)經費2,何時要給我們?
請問每天無薪加班的加班費何時要給我們?
喔對了,筆者辦公室裡那個被卷宗壓垮的卷櫃隔板,何時有預算可以修繕?

政客濫訴案件不起訴處分的「隱藏版」理由
當立法委員在指責檢察官「濫訴」,甚至不惜以立法的權力來羞辱檢察官時,有沒有反省過自己為地檢署帶來多少濫訴案件?有沒有反省過自己告了多少政敵、反對你的民眾,迭經不起訴處分?
各位喜歡濫用司法、媒體作秀來達到政治目的、欺負民眾的政客,當你們收到大量浮濫提告「妨害名譽」的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欄裡寫了看似文謅謅的言論自由等理由,讓你們覺得很不服氣,還提起再議時,知道許多滿是無奈的檢察官,內心不起訴處分的「隱藏版」理由是什麼嗎?
人民評論政治,並不會造成公眾人物名譽之損害;而我國政客如若名譽有何損害,大多係其多行不義而自取其辱,怨不得人民。觀諸全世界各已開發國家,有哪些值得尊敬之政治人物,動輒率領媒體前往地檢署濫用申告制度作秀?本案告訴即為一顯例。這不是濫訴,還有什麼才是濫訴?是以,如本案告訴人名譽有何損害,係其自作自受,與被告所為無涉。
什麼樣的人民素養,就會選出什麼樣的政客。一個民主國家如果走向地獄,勢必是集體平庸的邪惡所致。文末,想要請教一個攸關我國發展的關鍵問題:
所以,我們到底要如何加強我國國民的基礎教育與法治教育,才能淘汰不適任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