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博弈與集團詐騙車手刑法案件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6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20-2-17 15:15 
150.116.25.162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博弈與集團詐騙車手刑法案件

博弈代工島揭密


千禧年間,菲律賓以特區方式允許博弈發展、發放合法牌照,挾帶雄厚資金的投資者們全力前進,將賭場裡的推廣、行銷、機台,甚至營運等風險性最高的業務全數移植至此。

方便的線上機制,讓中國賭客只要連上遙遠一端的IP網址、註冊帳戶,並透過第三方支付匯款後,就能在撲克、輪盤、吃角子老虎、賽車、球賽間下注。他們甚至可以透過視訊與穿著清涼的兔女郎荷官對賭,以往年輕的女荷官多半是菲律賓女孩,近幾年則多了台灣和日本女孩。

一位台大畢業,從媒體業工程師轉入這一行的受訪者昶新(化名)也解釋,「鎖定台灣工程師,同樣是因為薪資普遍偏低、工程師可以隨時on call、技術條件又不錯,CP值高,且早期台灣在博弈產業的研發技術,就已領先全球。」不只自己投身,昶新還介紹多位同事一同進入這個產業。



線上博弈產業也受惠於台灣人才的挹注,讓產業高階紛紛通稱台灣是「亞洲博弈產業的心臟」,只要抽掉台灣的角色,博弈產業就垮了。關鍵機台與營運中心設在菲國,後勤的客服、工程師、設計師落地台灣,由台灣代工。一個為了降低營運成本和風險的「跨國跨境合作」的博弈版圖,就此應運而生。「中國│菲律賓│台灣」模式的成功,近年也開始複製到柬埔寨、緬甸等國家。



究竟這個產業是否合法?進入者的風險又是什麼?晉麗明就坦言,「這個行業處於灰色地帶,且變動性很高,因為這些中國老闆有錢去投資,在經營管理上卻不嫻熟,導致沒有一套常規化的管理辦法,不僅組織鬆散,股權和員工的組成也很複雜,是一個投機性質極高的超高利潤行業。」

事實上,在經濟部公司登記裡,也沒有「線上博弈產業」的營業項目代碼。他們以科技、軟體、客服等相關代碼向政府登記註冊,實際上做的,卻是博弈相關服務。

政府沒有合法認可這個業務,那麼網路空間裡聚眾的線上博弈是否觸法?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的律師陳業鑫指出,台灣的線上博弈分為硬體與軟體兩大部分,「硬體包含實體的機台供應等,像供應拉斯維加斯賭具,不能說是賭博罪。但軟體如客服,就是違法的。」他進一步解釋,「例如客服在回答問題的過程中,無異是參與了賭博的犯罪行為,沒有客服,賭博程序不易完成。即使面對中國玩家,在台灣境內的行為也會被追究,這都會成為觸犯賭博罪的共犯。」

他強調,《洗錢防制法》第二條中也規範,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就稱為「洗錢行為」,賭博也屬於上述「特定犯罪」的一項。
拒絕低薪的台灣年輕人,被博弈產業吸納,成為客服、設計或技術人員。儘管抱著各種懷疑,卻抵不過主管的說服:「後台鎖掉台灣IP(避免台灣賭客上線)」、「金流不在台灣」、「在菲律賓有正式牌照」。對於工作漸漸習以為常後,更加不清楚自己觸法的風險。

我們和迪倫訪談了四次,她才娓娓道出心底的隱憂。她說,公司配有一套「斷電格式化系統」與所有電腦連結,只要有警察上門查,員工被告知要按下這個鈕,瞬間讓所有電腦斷電,存在硬碟裡的資料也會全數格式化,不留任何痕跡,「但我們只是一家小小的客服公司,為什麼需要這樣做呢?」

而對工程師昶新來說,低調就是他的保命符。身為「博弈網站」的開發者,他知道上門的是中國賭客,即使封鎖台灣IP、避免牽扯任何金流、不碰營運的前提下,他還是擔憂。所以他只與業內人士交流,對同事或好友都避免提及工作內容,以免除不必要的麻煩和眼光。

低調作為保護色,受訪者普遍有一種滑坡式自我合理化的噤默,對於在遠方操作幾個按鈕、鍵下文字,鼓勵遙遠的陌生人匯進大筆賭金,他們感覺不到究竟有什麼問題。

陷風險! 台灣檢警出手抓賭,南漂菲國也恐被「送中」

對個人來說,前仆後繼要進入博弈產業的工作者,還是會有誤觸法網的風險。從去年至今,已有至少六起線上博弈的相關判決先後出爐。被判刑的不只是負責人,還包括客服人員、網頁設計、接觸金流和機台的員工。

今年四月,在台設立三家以客服、科技、國際為名的公司,大量招募客服、人事、會計、資訊人員以經營線上賭博網站的唐姓負責人,被台北士林地院判決涉犯《刑法》第二六八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當時警方在現場逮捕了八十六位客服,查扣了三○五台電腦,發現賭客全是來自中國,主機則設在台灣,運作不到一年,就累積了七億元賭資。

同樣手法並非個案。今年四月,「美富」賭博網站雇用大量客服人員、金流統計人員和機房管理員,透過QQ等通訊軟體推廣行銷,邀約中國賭客至網站下注賭博。這些員工也被視為「共同正犯」,遭判《刑法》第二六六條和二六八條的賭博罪。

對於判決,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專職金融及電腦犯罪偵查,目前轉職律師的林冠佑解釋,線上博弈被起訴者是否入罪,主要是依據「涉入核心業務的多寡」來斷定,業務分量愈重、參與金流等關鍵營運愈多,愈可能被認作「幫助犯」。「不然你就去合法的菲律賓工作,不要回台灣。」林冠佑提醒。

但就算在菲律賓,若不慎投入的是未持牌照、非法的博弈公司,南漂的博弈移工也得面臨當地政府的逮捕,甚至被遣送至中國的危險。




新聞來源 ET 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16/1423528.htm
原標題:
沒算到的GDP!賭博網月獲利1億 找數學系算賠率客服月薪4萬
記者柳名耕/台北報導
刑事局偵九大隊在2018年底查緝選舉賭盤時,
循線追查到知名賭博網的金主、機房位置,
11日見時機成熟前往15個地點查緝,當場逮捕
王姓主嫌等43人,清查後發現該賭博網每個月
淨利高達1億多元,訊後將43人依賭博罪嫌送
辦。
警方指出,在2018年查緝縣市長選舉賭盤的時
候,發現知名「36588」、「i88線上娛樂」系
列的賭博網站營運據點以及金主身份,深入調
查發現該賭博網的伺服器都設置在香港、菲律
賓等地方,但是營運的對象則是鎖定台灣、大
陸以及東南亞地區的民眾。
刑事局偵九大隊第二隊追查後發現,「36588」
系列的賭博網以老鼠會的方式招攬下線,並以
每個月結算的方式給付賭金,i88系列的賭博網
則是專門服務大陸民眾,兑幣方式皆以微信支
付或者匯款預儲。
專案小組11日見時機成熟,派出50名警力前往
台中市北區、豐原區、南屯區等15處據點搜索,
逮補王姓主嫌(42歲)等43人,共查扣伺服器
10台、電腦主機73台、手機63台、員工教戰手
冊1本及新臺幣289萬餘元及人民幣10萬元等贓
證物。
警方清查後發現,該賭博網已經經營約4年,每
個月進出的賭資將近5-6億,光是純利每個月就
高達1億,還特別找了美術、工程師以及客服,
而台灣的客服還要先考試才能上任,並只服務
大陸賭客,每月底薪約3萬,加上績效獎金共約
4萬多元,其中還有1名工程師畢業於台中知名
大學的數學系,專門在算賭博的賠率。
而落網的美術、工程師以及客服等員工都認為自
己是在做普通工作,並沒有犯罪,但訊後仍被依
警方依賭博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請有心從事博弈業的網友要留意一下了!

https://pttgame.com/gamedesign/M.1555570828.A.55C.html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6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20-2-17 15:32 
150.116.25.162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4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50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五洲客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台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彩虹光科技有限公司

      萬菱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之
代 表 人 陳武廷
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50 號被告唐慧嫻賭博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五洲客服有限公司、彩虹光科技有限公司、萬菱國際有限公司應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
    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
    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
    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唐慧嫻與英屬維京群島INNER
      STRONG STRONG LIMITED公司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設立五洲客服有限公司(下
      稱五洲公司)、彩虹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光公司)
      、萬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菱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
      人,並分別為INNER STRONG STRONG LIMITED公司所經營
      賭博網站提供客服、審計、統計及風險控管等服務,按月
      收取費用,因而認被告唐慧嫻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二)是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唐慧嫻成立前開犯
      罪,而須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則偵查
      中所扣得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所有網路監視器、網路交
      換器、監視器鏡頭、電腦主機、滑鼠、鍵盤、傳票、存摺
      、發票、公司資料等物,倘屬無正當理由,提供被告為前
      揭賭博犯行所用,則為刑法第38條第3項沒收之範圍。又
      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按月向INNER STRONG
      LIMITED 公司所收取之報酬,亦屬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
      取得之所得,而為刑法第38條之1 所規定犯罪所得之沒收
      標的,且渠等所申辦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亦於偵查中經
      扣押在案。從而,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即五洲
      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
      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而因其等均未具狀
      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
      第3 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
      異議,故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後列附表所示第三人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8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行審理
    程序,五洲公司、彩虹光公司、萬菱公司均得具狀陳述意見
    或參與本案沒收辯論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帳     戶           │   扣押金額     │
├──┼─────────────┼────────┤
│ 1  │國泰世華銀行瑞湖分行帳號:│新臺幣60萬740元 │
│    │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    │五洲客服有限公司)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  │新臺幣53萬9482元│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    │:彩虹光科技有限公司)    │                │
├──┼─────────────┼────────┤
│ 3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號:    │新臺幣13萬7182元│
│    │000000000000號(戶名:萬菱│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4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號:    │美元100.02元    │
│    │000000000000號(戶名:萬菱│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5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號:    │新臺幣11元      │
│    │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武│                │
│    │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