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不在場證明無罪嗎反證法_刑訴是否有效辯護從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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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1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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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在場證明」真的就可以成為無罪的證明嗎?  
A:除非用邏輯學的排中律把所有可能性全部去除掉才可以用反證法的不在場證明來證明無罪.


一聽到「反證法」,或許給人一種很難的印象,但絕對沒有這回事。總而言之,只需記得一句話即可:「如果假設為○○的話,聽起來很奇怪,所以不是○○。」  
在刑事劇或推理小說中,經常可以看到嫌疑犯因為有不在場證明,所以當下即可判斷無罪的劇情。但究竟為什麼只要不在場證明成立,就能確定此人無罪呢?
最常見的說法就是:「因為有不在場證明就表示案發的時候,他人在別的地方啊,所以當然無罪囉。」

那又為什麼「案發時在別的地方」,可以成為無罪的證明呢?
這道理實在太理所當然,所以大家可能不會特別去意識到這件事,其實「案發時在別的地方」=「不在場證明」可以成為無罪證明的邏輯,就是一種反證法。

我們先來確認一下吧。
一般主張不在場證明的人,若不是嫌疑犯本人就是辯護律師,因此:
想要證明的結論:「嫌疑犯無罪」
好了,現在請想像你是辯護律師。這時,請問你會如何證明這件事呢?一般而言,在有人證或物證的前提下,要證明一件有做過的事(有罪),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但要證明一件沒做過的事(無罪)卻相當困難。

這時,就要把想證明的結論「嫌疑犯無罪」變成否定。亦即:
假設:「嫌疑犯是真凶」←1假設結論不成立
如此一來,根據不在場證明:
嫌疑犯在案發時,身處別處,因此與假設矛盾←2推導出矛盾的結果
由此可證,嫌疑犯是無罪的。
以上的邏輯是先假設結論不成立,再推導出矛盾的結論作為證明依據,是標準的反證法範例。
反證法的重點在於否定結論。
當你不曉得如何判斷某個結論是否正確時,請試著假設該結論不成立吧。如果推導出來的結果很奇怪(產生矛盾)的話,就表示那個結論是成立的。





2018 讀家 限時爭點班 刑事訴訟法 言頁老師
1時44分 刑訴條文的辯護人:相互連動的法條 第31條 定義強制辯護案件==>第284條 規範31條==>第379條7款判決效果違背法令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8YIzmhshMg




律師無效辯護-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 http://fatong.tw/trial2/10203050.htm
一、刑事被告有受律師協助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編於第四章定有「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專章即明。所謂被告律師協助權,係指被告於各審級有受律師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其內涵應包括國家機關不得否定被告有此項權利,國家機關不得干涉辯護人的重要辯護活動,例如被告與律師的充分溝通權,以及辯護人應提供有效之協助,以確保被告辯護倚賴權應有的功能,並應排除辯護人利益衝突之情形。被告律師所提供之辯護如非實質、有效的辯護,即屬無效之律師協助,固得構成合法上訴之理由,以維護公平正義與被告利益。惟是否構成無效之律師協助,除應由被告具體指出辯護人之辯護行為有瑕疵,致未發揮辯護人應有的功能外,必也該瑕疵行為嚴重至審判已不公平,審判結果亦因而不可信,亦即,所謂無效之辯護應同時具備「行為瑕疵」與「結果不利」二要件,始足語焉。

二、又上訴之撤回,即撤回已為上訴之意思表示,亦即所謂於提起上訴後,表示不求裁判之意思。此項表示,祇要是出於任意性、未附有條件,不問其撤回之原因何在,均於撤回之效力不生影響。上訴係被告所提起者,惟有提起該上訴之被告本人始有撤回之權,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為之。被告是否撤回上訴,當然亦享有受其所選任或指定辯護人協助之權利,至其律師之協助是否有效,仍應同受無效之辯護二要件之檢驗。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