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利用子公司逃稅母子都罰(99.3.31)從公司治理角度談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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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子公司逃稅母子都罰(99.3.31)從公司治理角度談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風險


[理律學堂]從公司治理角度談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風險-湯偉祥 律師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E1LFdRVs7M




利用子公司逃稅 母子都罰  【經濟日報】http://www.mricpa.com.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99033102&Category=356551

五區國稅局將在4月1日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國稅局特別鎖定營造廠、建設公司,查核是否利用小型關係企業,專開不實發票給母公司逃漏稅。如經查獲,母子公司兩家都會受罰。

副局長指出,五區國稅局都將在今年4月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不過,稅局過去一年發現,轄內不少大企業因行業特性無法取得進項憑證,特地設立小型關係企業,母子公司之間並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有些是用來分散營業收入,由小型企業代為開立發票逃漏稅捐,是今年國稅局特別要查核的營業稅逃漏類型。

國稅局去年發現,很多營建廠、建設公司或建築業者,因行業特性,進貨時不易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或是進貨時不要求拿發票,取得物料的價格成本較低,但若進貨未取得進項憑證,就不能當作費用扣抵,公司應課稅的所得額就變高,因此很多業者都成立多家小公司,專門替母公司開立發票。

副局長解釋,雖然成立小公司的目的是要替母公司節稅,但小公司本身仍要課5%的營業稅,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由於小公司只是專門用來開立發票,所以每年的營業額都會控制在3,000萬元以內,即可適用擴大書審制度申報公司營所稅,稅率也比較低,只要課5%。

副局長指出,國稅局今年鎖定利用母子公司交易逃漏營業稅,國稅局會針對兩家公司之間負責人相同、交易狀況頻繁、發票開得很集中、營業稅申報異常的公司選案查核。若母公司確有進貨事實,但取得不實的發票當作進項憑證,會因逃漏營業稅被補稅處罰;另一方面,子公司若無實際交易,只是用來開發票給母公司,也會因給與他人不實憑證被罰;雖然不會被取消擴大書審的資格,但國稅局會輔導業者註銷沒有實際營運的公司。




  【利用子公司逃稅 母子都罰  2010/03/31 經濟日報


五區國稅局將在4月1日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中區國稅局特別鎖定營造廠、建設公司,查核是否利用小型關係企業,專開不實發票給母公司逃漏稅。如經查獲,母子公司兩家都會受罰。

中區稅局副局長蕭樹村指出,五區國稅局都將在今年4月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不過,中區稅局過去一年發現,轄內不少大企業因行業特性無法取得進項憑證,特地設立小型關係企業,母子公司之間並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有些是用來分散營業收入,由小型企業代為開立發票逃漏稅捐,是今年中區國稅局特別要查核的營業稅逃漏類型。

中區國稅局去年發現,很多營建廠、建設公司或建築業者,因行業特性,進貨時不易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或是進貨時不要求拿發票,取得物料的價格成本較低,但若進貨未取得進項憑證,就不能當作費用扣抵,公司應課稅的所得額就變高,因此很多業者都成立多家小公司,專門替母公司開立發票。

蕭樹村解釋,雖然成立小公司的目的是要替母公司節稅,但小公司本身仍要課5%的營業稅,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由於小公司只是專門用來開立發票,所以每年的營業額都會控制在3,000萬元以內,即可適用擴大書審制度申報公司營所稅,稅率也比較低,只要課5%。(註:可能有誤)

蕭樹村指出,中區國稅局今年鎖定利用母子公司交易逃漏營業稅,國稅局會針對兩家公司之間負責人相同、交易狀況頻繁、發票開得很集中、營業稅申報異常的公司選案查核。若母公司確有進貨事實,但取得不實的發票當作進項憑證,會因逃漏營業稅被補稅處罰;另一方面,子公司若無實際交易,只是用來開發票給母公司,也會因給與他人不實憑證被罰;雖然不會被取消擴大書審的資格,但國稅局會輔導業者註銷沒有實際營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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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票逃稅 將面臨刑責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531797
2018-12-12 11:3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1)日表示,近期查獲台南市某家旅館業者透過設立人頭公司,大量取得假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用這種不肖手法逃漏稅近七年,國稅局最後核定補稅加罰將近2,500萬元,並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

國稅局指出,這家旅館業者甲公司經營已近20年,自2012年起大量取得乙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引起疑竇。國稅局深入追查後發現,乙公司為一人公司,沒有聘僱員工,每年進貨金額約數百萬元,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十倍以上。

更可疑的是,銷售對象只有甲業者,且甲乙兩公司負責人有親屬關係,在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後發現,乙公司的銀行帳戶也是由甲公司支配運用,確認乙公司就是甲業者為了逃稅所成立的人頭公司,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9億。

國稅局最後核定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並處1.5倍罰鍰合計近2500萬,且甲乙公司負責人,都分別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如果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