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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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533/4719479711837795669首頁 >認識稅務 > 稅務問與答 > 國稅問與答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捌、營利事業帳證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共計49題)
  • 什麼是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2458)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是指:「營利事業的所得全部按最高名目稅率納稅時,其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的比率。因此,依照盈餘有無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1.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名目稅率為25%,即每75元的稅後盈餘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75元盈餘時,所含的稅額最高為25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33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名目稅率為17%,即每83元的稅後盈餘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17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83元盈餘時,所含的稅額最高為17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2048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
  • 2.累積未分配盈餘均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25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稅後盈餘75元,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7.5元)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餘為67.5元,而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共計為3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67.5元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32.5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4815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17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稅後盈餘83元,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8.3元)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餘為74.7元,而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共計為25.3元,故營利事業分配74.7元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25.3元,亦即每1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87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由於未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及20.48%,已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為48.15%及33.87%,因此,將營利事業全部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區分部分屬98年度以前、部分屬99年度以後、部分加徵與部分未加徵的盈餘,再按各其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規定上限合計即為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 前述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可以計算式說明如下:
    (1)屬98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為[25%÷(1-25%)]=33.33%;屬99年度以後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為[17%÷(1-17%)]=20.48%。
    (2)屬98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為[32.5%÷(1-32.5%)]=48.15%;屬99年度以後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為[25.3%÷(1-25.3%)]=33.87%。
    (3)部分屬98年度以前、部分屬99年度以後、部分加徵與部份未加徵的盈餘,再按各其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分別依33.33﹪、20.48﹪、33.87%及48.15%加權平均計算。以分配100年度盈餘為例 :20.48%×A+33.87%×B+48.15%×C。A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B為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C為屬98年度以前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