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虛報薪資被判8個月易科罰金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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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個人給公司"虛報"薪資,被判8個月,易科罰金24萬元!!
營所稅 北誠 - 稅務宣導 | 2014-08-15 | 人氣:365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 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當性者,如經查獲,該個人因涉嫌幫助公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依同法第43條規定,將受刑責追訴。

該局舉例,A君於95至98年間,明知其未在B公司任職,亦未支領任何薪資,卻基於幫助B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同意並提供其身分證件供B公司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據而作成B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幫助B公司逃漏95至98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餘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該局呼籲,未在公司任職支薪之人,如同意並提供身分證件供公司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浮報薪資支出方式逃漏稅捐,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https://www.bestcheng.com.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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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虛報薪資…虧錢照罰


公司虛報薪資…虧錢照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5.16

就算公司虧損不用繳營所稅,但若虛報薪資,國稅局照樣開罰。

中區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如果遭到檢舉,有虛報薪資情事經查屬實,既使當年度的營所稅,減掉虛報的薪資支出後仍虧損,沒有應納稅額,仍須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給予處罰,對短漏報所得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遭到檢舉,有申報造假、虛報薪資的事情,並經該局查證屬實,將該筆虛報薪資支出新台幣80萬元扣除。

但發現A公司當年度的營所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全年所得額仍是虧損。

中區局說明,雖然A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營所稅部分沒有應納稅額,但由於虛報薪資支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沒有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照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2012/05/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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