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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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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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前言
A有限公司,為明確規範員工之工作條件及其他權利義務,特訂本章程,凡本規章未盡事宜,係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法令未規定者,依本公司之解釋為準。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本公司全體正式員工。惟其中若干與工作責任與義務以及紀律有關事項同時適用於兼職員工、臨時員工及定期契約員工。非正式員工或臨時員工之薪資、福利及工作條件等主要項目均另依個別契約規定。

第二章             任職與辭職

第三條      試用
員工在正式雇用前均須經過試用,除個別雇用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自雇用的第一個工作天起算,試用期間均為九十天(包括星期假日)。試用期滿合格者,才能成為正式員工。

試用期間,任何一方均得隨時以七日前之書面通知不具理由終止雇用。若雇用契約之終止係由公司提出時,公司得折發現金以取代上述之七日預告期間;試用期間終止雇用契約不適用資遣費用規定。

第四條      職前訓練
新進員工就職後,應依本企業之規定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依規定敘薪,但若於訓練期間擅自離職或曠職超過受訓時間之五分之一者,則不予計發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第五條      員工因調職、資遣或退休而離開原職時,應將其工作移交給公司所指   
    定之人,將離職之員工應盡一切可能和其繼任人合作並協助該繼任人。

第六條      人員調任
公司得依業務需要調員工至公司的關係企業或其他類似機構服務。除另有規定外,調任期間之年資均連續計算。

第七條      辭職
辭職者,須於下列規定之期間內提出辭呈,經核准後生效:
一、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提出。
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提出。
三、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提出。

第三章             勤務

第八條      工作時間
本公司比照勞基法現行規範,採隔週休二日制。顧問及各部門成員工作時間規範如下:

顧問:
採工作責任制及彈性上下班,但週一到週五需工作滿八個小時,週六工作時數為四個小時。

資訊部:
採工作責任制及彈性上下班,但週一到週五需工作滿八個小時(不含用餐休息時間)。公司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要求員工加班。不另計加班費,而以實際完成之工作件數以業績獎金計算。

秘書部:
執勤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星期五:10:00 – 22:00
二、星期六:11:00 – 21:00(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份,視實際需要決定實施與否,請參考附表)
三、星期日:12:00 – 18:00 (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份,視實際需要決定實施與否,請參考附表)
上述勤務時間,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輪班方式彈性調整之(非彈性上下班,需按明確之輪、值班表執行之)。原則上週一到週五需工作滿八個小時(不含用餐休息時間)。
**附表(2004~2005                        
  實施月份
  
  星期六輪值時間
  
  星期日/國定假日輪值時間
  
  4~9
  
  12:00~18:00
  
  不用
  
  10月,3
  
  12:00~18:00
  
  12:00~18:00
  
  11~2
  
  11:00~19:0013:00~21:00
  
  12:00~18:00
  
業務部:
櫃檯:
執勤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星期六:09:00 – 22:00
二、星期日/國定假日輪值時間:11:00 – 18:00
上述勤務時間,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輪班方式彈性調整之(非彈性上下班,需按明確之輪、值班表執行之)。原則上週一到週五需工作滿八個小時(不含用餐休息時間)。若櫃檯之執勤人員為兼職人員,則另訂工作契約規範之。

其餘:
執勤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星期五:13:00 – 22:00
二、星期六:13:00 – 17:00
上述勤務時間,得因實際業務/活動需要彈性調整之。原則上週一到週五需工作滿八個小時(不含用餐休息時間)。

第九條      簽到簽退之規定
無論正常(或假日)上下班、加值班,凡進入公司時,僅打卡一次上(加)班,離開公司時,亦僅打卡一次下(加)班。

第十條      有關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一、逾規定上班時間後十五分鐘內出勤者,視為遲到。十五分鐘後出勤者,除事先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職論。
二、於規定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離工作場所,視為早退,而十五分鐘以前擅離工作場所者,以曠職論。
三、曠職者,除列入年度考核外,另比照事假規定扣減薪津。
四、遲到以月為單位做規範。該月中第一次遲到不扣款,之後每遲到一次扣減八分之一日薪津。
   
第十一條  出差
一、因業務需要必須在辦公室外工作(例如出差),故無法計算工作時數,但其上司事先另有指示者,不在此限。
二、若員工出差,則公司將依相關規定發給差旅費。

第四章             敘薪

第十二條  薪資種類
員工的薪資包括底薪、及獎金,均每月月底核實匯入公司指定銀行之員工帳戶內。
1、基本薪資:
薪資按曆月支付之。
2、績效獎金:
公司將依據預定目標達成情形發給績效獎金,辦法及金額由各部門另行規定之。
3、年終獎金:
凡於年終時服務滿一年的正式員工,公司依據年獲利發年終獎金。於年終時服務未滿一年的正式員工,其年終獎金則按當年度服務期間長短依比例發給。

第十三條 發薪日
     每月的五號發薪,若適逢週六、日或例假日,則提早至前一個工作  
     日發放。

第十四條 調薪
     員工薪資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但其調整幅度則視經濟狀況,政府    
     之薪資標準,公司的獲利情形,同業市場的調幅以及個別員工對公   
     司貢獻情形而定。
     每位員工的薪資金額由公司根據多項因素決定,包括項目列舉如下:
     工作績效、團隊合作、工作態度、工作職掌、學歷、經歷、職責範
     圍、出勤率、工作範圍、能力、潛力、及年資等。

第十五條 考績
     所有正式員工均應於每年的年中七月,由各單位主管依據其該年度
     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用以決定次年之調薪及當年度績效獎金的金額。

第五章             休假與請假

第十六條 放假日
     國定例假日按政府規定辦理。因工作需要,經各部門協調後,呈報 
     總經理同意得調整之。

第十七條 年休假
1、在公司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員工得依下述規定享受年度特
別休假:服務滿一年七個工作天,以後每滿一年多加一天。
2、特別休假均應當度年度休完,但總經理書面核准者,得延至下
一個年度再休,惟以前一個年度經核准得結轉之休假天數為限, 
未經核准或超過核准得特轉之休假天數部份,視為員工主動放 
棄,公司不為任何之補償。
3、以上規定之休假,員工得一次或分次休完,但應視公司業 
務情況事前安排之。
4、員工申請休假經主管核准後,應於休假開始前兩天填具公司規 
定的休假單送各該部主管,該主管必須隨時將員工請假動態, 
向總經理報告。
年度休假提出申請期間如下:
  請假天數         提前通知
         1-2天          2天前
3天                                                                         3天前
       以此類推,每多請一天,則多加一天期前通知。

第十八條 婚假
1、准連休八天(含結婚當日),薪津照給。
2、申請婚假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且不得分次申請。
3、逾限者以事假抵充。
4、婚假需於請假日之前十天提出,並按規定辦妥請假手續。
5、工作滿半年者,薪資照給,未滿半年者,減半發給。

第十九條 產假
1、分娩前後共給八個星期。
2、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三十天。
3、逾限者以病假抵充。
4、工作滿半年者,薪資照給;未滿半年者,減半發給。
5、男性員工陪產假二天。
6、申請產假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流產者亦同)。

第二十條 喪假
1、兄弟姐妹────────────────────三天。
2、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繼父母──────────────────────────六天。
3、父母、配偶、養父母、繼父母、子女────────八天。
4、薪資照給,逾限者以事假抵充。
5、應於百日內請畢。
6、申請喪假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百日(含)以內申請完畢。

第二十一條      公假
員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或參加公司指派之活動、訓練及出差時,得給予公假,期間視實際需要核定,薪津照給。

第二十二條      事假
1、每年以十四天為限,不發放薪資。
2、逾十四天者年具年休假資格者,得以年假抵充。如仍逾期,則
以曠職論。

第二十三條      病假
      正式員工一年可請十五天的有薪病假,未請假者,不得累計至以
      下年度或要求折換現金。請病假應儘可能在事前提出,並於嗣後
      一週內提供合格醫師證明,否則以個人年度休假辦理。
      倘員工已申請完所應享有之病假,或不遵照醫師指示,或不遵守
      本人事規章之規定時,公司視情形停止付給薪資或逕行解雇之。

第二十四條      非因公生病或受傷時之請假
      員工因病或受傷不能來上班時,應於當天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 
      通知公司。
      未通知公司而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任何一個月份內累計曠職達
      六日以上時,公司得逕予解雇之。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嘉獎
      有以下任一情形時,經公司查明屬實後,將給予員工適當嘉獎。(給
      予獎金或休假)
1、員工有極佳績效,可做為其他員工表率者;
2、員工防止災害或救災有功者;
3、員工完成有用之發明、改良設計,有助於公司業務者;
4、員工在公司長期服務無不良記錄者;或
5、員工對公司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第二十六條      處分
      員工有下述任一情事時,公司得給與停職或降調處分。
1、員工以賭博或投機行為,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2、違反代人打(刷)卡、請他人代打(刷)卡或偽造、變動出勤紀錄者。
3、員工在公司內放高利貸或出借物品或推銷物品或勸募捐款牟利者;
4、員工毀損或遺失公司帳冊或重要文件;
5、未經允許,擅自在公司內召開會議、發表演講、發表聲明、張貼公告或印刷品;
或散發印刷品,或有其他擾亂公司業務之行為;
6、員工無正當理由干預其他員工之工作;
7、未經許可擅離職守;
8、怠忽職責致生意外、傷害或其他事故;
9、其他與上述類似之行為,或有違反第三十一條“責任與義務”中規定之情形。

第二十七條      解雇或建議其自動辭職
      員工有下述任一情事時,公司得給予“解雇”處分或建議其自動 
      辭職,在若干政府相關機構認可的情形下,公司將不發給員工  
      退休金。
1、有攻擊、威脅或詆毀他人情事,或侵擾他人工作之情形。
2、蓄意或因重大過失而損壞或遺失公司財物。
3、蓄意或因重大過失而損及公司名譽或造成公司損失;
4、因疏忽而造成重大意外,傷害或其他事故;
5、無正當理由,故意不理會上級指示,或企圖擾亂工作場所之秩序;
6、在應徵工作時提供不實資料而被雇用者;
7、擅自或企圖將公司業務機密洩漏給第三者;
8、在公司內犯有盜用公款、竊盜、傷害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
9、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公司兼職;
10、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差、調任或調換職務;
11、不能與同事合作或不尊重同事和公司,致損及公司的士氣及權
威。
12、員工試用不合格者
13、為謀取私人利益或任何其他人利益,而洩漏、傳遞、買賣或運
用公司內部資料;
14、因第三十一條“責任與義務”或第二十六條之原因而受兩次以
上之處分後,仍無悔改跡象者;
15、員工在簽署雇用契約時,有虛偽不實之陳述,致誤導公司並使
公司因此蒙受損失者;   
16、對公司、公司代表人或其他同事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17、經中華民國法院判刑確定,不能易科罰金或緩刑者;或
18、故意毀損或濫用公司的機器設備、工具、材料、產品或其他物
品,或故意洩漏公司的技術或業務機密,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第二十八條      損害賠償
      員工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失時,公司除依第二十六
      條至二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處分外,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因此遭受
      之損失。

第七章             辭職及終止雇用

第二十九條      終止雇用
      下述任一情事發生,公司得終止員工之雇用契約:
1、員工因公受傷或生病經兩年醫治後仍未康復者(所謂因公,
包括從住家到公司上班途中,在上班時間內用餐時間,及從 
公司回到住家的下班途中);
2、員工精神或生理殘障,年老體衰或生病經證明不宜工作者;
3、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4、公司業務遭逢無法避免的逆境;
5、公司歇業或轉業時;
6、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7、公司業務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持續超過一個月以上時;
8、患有惡性傳染病致有傳染給其他員工之虞時;或
9、公司的業務性質或組織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第三十條  終止雇用之預告
一、當公司決定根據前一條規定終止雇用契約時,將事前預告該
員工,或於付給相當於預告天數的平均工資後立即終止。預
告期間依員工之服務年資計算,若該員工服務未滿一年,應
在十天前預告;服務滿一年但未滿三年者,應在二十天前預 
告;服務滿三年者,應在三十天前預告。(平均工資依勞基法
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
二、但有下述任一情形者,不適用事先通知之規定:
1、按日雇用且雇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之員工。
2、定期雇用契約不超過一年,且實際雇用未超過該固定雇用期
間之臨時員工。
3、試用中之員工,且其雇用期間未超過九十天者
4、公司因天然災害或事故無法繼續營業時,或因員工本身之過
失等原因而遭受解雇者。
三、若已給付預告平均工資,則事前之預告天數得按已付工資的
天數減少之。

第八章             行為規範

第三十一條      責任與義務
一、員工應遵守下列規範:
1、員工應正直誠實,不得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
2、員工不得擅自將其因職務之便而獲知公司任何機密資料(包括有關客戶及關係企業之資料)洩漏給任何第三者,員工不得為個人或任何第三人之利益或不當利得而擅自洩漏、傳遞買賣或運用內部資料。員工離職時,應將樣品,一切屬件、資料簿及公司財物歸還給公司。
3、員工不得利用其在公司所任職位或承辦業務之便,而謀取其個人利益。
二、員工應準時上下班,遵重工作規則,不得妨礙公司的業務,
亦不得有影響其他員工工作意願或能力的行為。
三、員工必須全心為公司工作,未經公司事先書面核准,任何員
工均不得為任何其他公司做任何研究、調查或其他工作,不 
論有無報酬。
四、公司得要求員工遵守及簽署與公司的利益衝突或有關商業道
德政策之文件。
五、酗酒或有毒癮的員工不得上班。
六、違反或一再違反以上任一規定者,公司得依本規章之規定,予以處份。

第九章             福利

第三十二條      退休
  第一節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二節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顧問級(含)以上人員,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申議核准者,得以一年為一期予以延後退休。
一、身體健康且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符合公司業務需要者。

第三節
員工依本條第一節或第二節之規定退休者,退休金之給予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本條第二節第二款之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之基數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若公司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第四節
員工依第二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退休結算年資領取退休金後,該段年資一律不再重複累計為退休金之計算依據,而以再任職之年資重新計算。

第三十三條      業績獎金
      本公司各部門另訂「業績獎金」以落實鼓勵及回饋員工之政策。

第三十四條      結婚津貼
      任職一年以上者,結婚時總經理指示發放禮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五條      奠儀津貼
      任職一年以上者,遇有直系親屬身故者,經總經理指示發給奠儀。

第三十六條      調薪
      本公司每年年中七月調薪,每期調整比率以月本薪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實際上視本企業之盈利、主管對員工之考核,以及國內物價指數得增減之。

第三十七條      三節禮金
      本公司每年三節(春節、端午、中秋)均依各員工之年資及表現
      加發獎金。

第三十八條      年終獎金及紅利
      本公司除編列有年終獎金外,並依各部所訂定之責任中心制盤利
      狀況發放業績獎金。

第三十九條      出國及訓練
      表現優異記錄良好者,本公司將推薦其參加各項專業訓練或參
      觀國外展覽活動,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第四十條  股份共有
     本公司將邀請員工加入持股,以期達到企業共同體之目標。

以上人事規章自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起生效,本公司得依社會變遷及實際業務需求經各部門主管會議及總經理核准後修改之。

附註:各條款之修訂項目、修訂日期

1. 第二章  修訂:原第七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
2. 第三章  修訂:原第八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
新增:第九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日)
第十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日)
3. 第四章  修訂:原第十五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
4. 第五章  修訂:原第十六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
原第十七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日)
原第十八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日)
原第十九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日)
5. 第九章  修訂:原第三十條(修訂日期:民國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