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審裁判 0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7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11、14 條(104.07.0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106.05.02)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106.12.27)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4、16、17 條(106.11.29)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73.1、273.2、299 條(106.11.1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38、38.1、38.2、55、74、75.1、215、216、339 條(105.11.30)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峰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91
3、6404、6469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15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 實
一、癸○與李菁曼(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
訴,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係配偶,癸○係址設宜蘭縣○○鄉
○○路○段00號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悟饕有限公司、勁辰科技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順服
有限公司、天福興業有限公司、盼望有限公司(以上公司統
稱為集山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即前揭公司之執行長,李菁
曼則係集山集團之財務部經理,癸○與李菁曼均為從事業務
之人,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員工均曾在集山集團下所屬公
司任職。癸○、李菁曼明知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員工於附
表所示之任職期間內,領取如附表「應申報薪資」欄所示之
薪資,且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
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並依同條例第十四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
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寫「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亦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惟癸○、李菁曼竟共同基
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意圖為集團(暨集團下公司
)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年9月間起,指示不知情
之集山集團管理部經理李雪真、員工黃惠貞將附表編號1至
27所示員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低報
為附表「原申報薪資」欄所示金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
業務上作成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
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下稱勞健保投保申報表)
上,據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之申請而行使之,
且於107年12月前,亦未親自或指示李雪真依規定按時申報
調整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員工之投保薪資,以此方式消極隱
匿而不依法申報調整,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保署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員工之月勞保
投保薪資暨健保投保金額為附表「原申報薪資」欄所示之金
額,而據以核算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員工之勞保、健保保險
費及勞退提撥金額,以此方式減少如附表所示集山集團下公
司之勞、健保支出及勞退金費用支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
及勞工退休金制度之正確性,並影響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員
工向政府申領職訓生活津貼、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老年給付
之核定金額。
二、案經庚○○告訴暨告發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排除傳聞證據、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關於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就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
及方法表示意見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關於調查被告
自白的限制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關於聲請調查證據
的程式之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關於證據調
查方法等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貳、認定被告犯罪所憑證據及論罪科刑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686號偵查卷第20至21、23至24頁;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510號偵查卷第46至48頁;本院卷
一第53至55、109至111、120至122、144至146、185至186、
194至195頁;本院卷二第127至134、251至259、370至373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於偵查、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他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38至4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3578號偵查卷第3至4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他字第686號偵查卷第19至21、23至24頁;本院卷一第
54至55頁);證人即勁辰科技有限公司資訊部經理宙○○於
偵查中、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偵查中證述(見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71至74、76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86號偵查卷第21、23至
24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029號偵查卷第
83至85頁);證人即附表編號22被害人戌○○於警詢中證述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029號偵查卷第103
至105頁);證人即附表編號2被害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
述(見本院卷二第255至25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集山集團
財務部經理李菁曼於偵查中證述(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510號偵查卷第46至48頁;);證人即集山集團
管理部經理李雪真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510號偵查卷第128至129頁),並有證
人即告訴人庚○○之集山集團/悟饕連鎖總部人事異動申請
單及核薪暨調薪申請單(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
字第4697號偵查卷第19、2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9
月12日保費資字第10760227110號函暨所附證人即告訴人庚
○○加退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2日保納行一
字第10710326760號函暨附件百合有限公司庚○○君加保期
間原申報投保薪資與應申報投保薪資明細表及保險費總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9日保納行一字第10710337930
號函暨附件一勞動部裁處書及裁罰案相關資料、附件二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107年6月5日保納行一字第10710146031號裁處
書及員工資遣協調會議紀錄、匯款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07年10月3日健保北字第1071044046號暨附件保險
對象投保異動清冊、追溯更正調整保險費明細表、勞工保險
加保申報表(以上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86
號偵查卷第36至38、47至48、50至71頁背面、73至77頁、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895號偵查卷第20至21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1月8日保退二字第1071018949
0號函暨附件短少提撥退休金差額明細表(見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13號偵查卷第10至11頁);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108年5月7日經中三字第10834511880號函暨所附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悟饕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天
福興業有限公司、池上飯包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盼望
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資料;臺北市政府108年5月9日府產
業商字第10849464200號函暨所附勁辰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案
卷及集山集團下屬公司網路查詢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8年5月10日保費資字第10813163410號函暨所附集山集團
下屬公司員工投保資料;被告提供之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至107年員工薪資明細總表檔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8年10月22日保退二字第10860284610號函暨所附集山集團
未覈實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而短少繳納之勞工退休金
數額資料(附表編號1至24員工)(以上見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510號偵查卷第73至85、86至115、118
至122、133至1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4月7日保退
二字第10913060780號函暨集山集團未覈實申報勞工退休金
月提繳工資而短少繳納之勞工退休金數額資料(附表編號25
至26)、103年至107年勞健保保費對照表(以上見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5號偵查卷第16至25、26至33頁
);暨告發人庚○○提供之集山集團電子郵件附卷可稽,互
核相符,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業經立法院108年12月3日三讀通過、總統令於108年12月
25日公布施行,惟本次修正僅係因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
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故本次
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
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現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規定。
(二)按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
,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各投保
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
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
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另雇主應提供所
需之資料或文件於員工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
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亦規定甚明。故依上開全民健康保險
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
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全民健
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
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
偽制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其因此使公司取得減少
支出之不法利益則應構成詐欺得利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研討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25號判決及106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
判決均採相同見解)。次按勞保或健保均係集合多數人之
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故被保險
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自足以影響勞保局、健保署
核算、收取勞保等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之結果。是
被告如事實欄所示,於上揭「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
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虛偽
填載不實之投保薪資,並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行使,致勞
保局、健保署誤認附表編號1至27等人於附表所示任職期
間,每月經常性薪資如附表「原申報薪資」欄所示,並據
以核算附表編號1至27等人之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
撥金額等費用,自足以生損害於附表編號1至27人及勞保
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等
費用管理及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並因此使集山集團
下屬公司減少支出勞工保險、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
工資等費用,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
涉犯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而應
依同條第一項處刑。又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
,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
告所為係基於減少集山集團下屬公司需支出勞工之勞、健
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
決意而於上揭期間每月接續利用上開機關承辦人員之錯誤
,因而使集山集團下屬公司按月短繳勞工保險費、勞工退
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健保費,所侵害之法益同一,當係本於
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評價
為包括一罪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又「勞工保險加保申
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係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
工退休金提繳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合併編製於同一表
格,且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均
係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故被告以不實之該等表件同時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金額,堪認係以一行為同時對勞保局、健保署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上開文書,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另被告以一
施用詐術行為,取得減少支付勞健保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提繳金額之不法利益,亦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被告以登載
不實之業務上文書,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詐得少付勞健保保
險費及勞退金提繳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
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得利罪,為異種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被告與李菁曼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指示不知情之集
山集團管理部經理李雪真、員工黃惠貞填載本案勞健保投
保申報表,而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係利用不知情他人
遂行自己之犯罪,為間接正犯。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意圖節省集山集團
下公司就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等費用之支出
,而低報附表編號1至27等27人之薪資,損及附表編號1至
27等27人之權益及勞保、健保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管理之正
確性,惟集山集團下公司因此獲得減少支出上開應繳付之
勞工保險費不法利益為34,987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不法利益29,157元及健保費之不法利益23,135元,共僅87
,279元,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積極彌補本件損害,與附表
編號1至26所示員工均達成和解,且賠償附表編號1至26所
示員工附表所列全部勞保保費、健保保費及提繳退休金差
額之損害,並取得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員工之諒解,有和
解書49紙及匯款紀錄32紙附卷可稽(原本核閱後發還,影
本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75、271至275、379至429、433至
455頁),附表編號2被害人丁○○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表
示:對起訴及併案事實沒有意見,認為差距不大,被告對
員工非常照顧,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5至
256頁),另就附表編號27告訴人部分,被告擔任負責人
之百合有限公司已給付告訴人任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提撥
差額(有107年3月21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可憑),並已向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繳告訴人任職期間之健保費
3,241元(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10月3日健
保北字第1071044046號暨附件保險對象投保異動清冊、追
溯更正調整保險費明細表、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可憑,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86號偵查卷第73至77
頁),且依勞動部107年5月18日勞局納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繳納罰鍰20,296元(有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書收
據1紙附於本院卷二第86頁足憑),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
間積極主動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洽詢補繳附表所示勞保、健保保費及提繳退休金差額
費用事宜,亦有蓋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11日快速
收文章戳之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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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未核實申報附表編號1
至26宙○○等26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
資,並願受裁罰及補提列退休金之函文及上揭公司函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未覆實申報附表編號1至26宙
○○等26人之健保投保薪資而自願補繳之函文暨收件回執
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65至267頁),惟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係通知於今年6月始能開單補繳
,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表示近期因疫情業務繁忙,目前
無法讓被告補繳差額,且無法確定何時可完成核算等情,
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6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表2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03至313、335、457頁)
,由上可見被告犯後積極彌補損害、態度良好,兼衡被告
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自陳),從事商、家中有太太
和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
自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未曾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件被告因短於思
慮觸犯本案,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積極彌補本件損害,與附
表編號1至26所示員工均達成和解,且賠償附表編號1至26
所示員工附表所列全部勞保保費、健保保費及提繳退休金
差額之損害,並取得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員工之諒解,有
和解書49紙及匯款紀錄32紙附卷可稽,已如前述,附表編
號2被害人丁○○(已離職)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表示:
金額差距不大,被告對員工非常照顧,願意原諒被告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55至256頁),另就附表編號27告訴人部
分,已給付告訴人任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並已
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繳告訴人任職期間之健保
費3,241元,及依勞動部107年5月18日勞局納字第0000000
0000號裁處書繳納罰鍰20,296元,均如前述,且被告於本
院審理期間積極主動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洽詢補繳附表所示費用事宜,亦有前述蓋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11日快速收文章戳之集山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飯包有限公司、悟饕有限公司、勁辰
科技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之函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函文及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願補
繳之函文暨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於犯
後積極彌補損害之態度,再審酌附表編號1至26宙○○等
26名員工均陳明願意原諒被告並給予其緩刑之宣告,有前
揭和解書足稽,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知所戒慎
,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諭知應向公庫
支付十萬元,以資警惕。被告如於本判決確定後,未依執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情節重大者
,檢察官得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
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部分:
(一)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
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
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
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亦增訂第三十八條
之二第二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沒
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二)被告係為減少集山集團下公司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保險
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而為本案詐欺得利及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犯行,而其所為因此減少集山集團下公司對於
附表編號1至27之員工應繳付之勞工保險費為34,987元、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29,157元及健保費23,135元(如附
表所列公司、差額金額),而致集山集團下集山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池上飯包有限公司、悟饕有限公司、勁辰科技
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獲得減少支出附
表所示應繳付之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健
保費之不法利益共87,279元,非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自不
得對被告宣告沒收。惟此部分屬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
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集山集團下集山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飯包有限公司、悟饕有限公司、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已將所
獲得之勞保保費、健保保費及提繳退休金差額之不法利益
分別依附表所示金額賠償給付予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人
,有和解書26紙及匯款紀錄32紙附卷可稽(原本核閱後發
還,影本見本院卷第379至429、433至455頁),集山集團
下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飯包有限公司、悟饕有限
公司、勁辰科技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
已無利得,且集山集團下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池上飯
包有限公司、悟饕有限公司、勁辰科技有限公司、百合有
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已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未覆實申報附表編號1至26宙○○
等26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薪資而自願受裁罰及補繳等情,
亦有前揭函文暨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二第265至267頁),是嗣後相關行政機關本於公權力亦將
再遂行彌徵、罰處之舉,實質已達再次剝奪上開不法利益
之目的,若仍認其被告個人及集山集團下公司就之應再受
沒收之宣告,實屬過苛,亦有違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三)另就附表編號27告訴人部分,百合有限公司已給付告訴人
任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有107年3月21日匯款交
易憑證影本可憑),並已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補
繳告訴人任職期間之健保費3,241元(有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107年10月3日健保北字第1071044046號暨附件
保險對象投保異動清冊、追溯更正調整保險費明細表、勞
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可憑,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他字第686號偵查卷第73至77頁),且百合有限公司亦依
勞動部107年5月18日勞局納字第10701835050號裁處書繳
納罰鍰20,296元(有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書收據1紙附於
本院卷二第86頁足憑),是百合有限公司所得不法利益等
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
之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四)至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詐得不法利益之「勞工保險
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
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等文書資料,因已傳
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存執,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
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佩蓉移送併辦,檢察官
張立中、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員工姓名│任職公司│任職期間 │原申報薪資│應申報薪資│集山集團負擔│集山集團負│集山集團提│
│ │ │ │ │(新臺幣)│(新臺幣)│勞保保費差額│擔健保保費│繳退休金差│
│ │ │ │ │ │ │(新臺幣) │差額(新臺│額(新臺幣│
│ │ │ │ │ │ │ │幣) │) │
├──┼────┼────┼─────┼─────┼─────┼──────┼─────┼─────┤
│1 │宙○○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300元│3萬4,800元│1,385元 │924元 │1,17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間│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勁辰科技│106年9月至│ │ │ │ │ │
│ │ │有限公司│107年2月間│ │ │ │ │ │
│ │ ├────┼─────┤ │ │ │ │ │
│ │ │ │以上任職期│ │ │ │ │ │
│ │ │ │間共13個月│ │ │ │ │ │
├──┼────┼────┼─────┼─────┼─────┼──────┼─────┼─────┤
│2 │丁○○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1,240元 │880元 │1,08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8月間│ │ │ │ │ │
│ │ │公司 │共12個月 │ │ │ │ │ │
├──┼────┼────┼─────┼─────┼─────┼──────┼─────┼─────┤
│3 │天○○ │百合有限│106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444元 │272元 │360元 │
│ │ │公司 │12月間共4 │ │ │ │ │ │
│ │ │ │個月 │ │ │ │ │ │
├──┼────┼────┼─────┼─────┼─────┼──────┼─────┼─────┤
│4 │宇○○ │順服有限│106年3月至│2萬1,900元│2萬2,800元│268元 │164元 │216元 │
│ │ │公司 │6月間共4個│ │ │ │ │ │
│ │ │ │月 │ │ │ │ │ │
├──┼────┼────┼─────┼─────┼─────┼──────┼─────┼─────┤
│5 │未○○ │悟饕股份│105年3月 │2萬1,900元│2萬2,800元│63元 │41元 │54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午○○ │集山實業│105年9月至│2萬100元 │2萬1,000元│1,572元 │970元 │1,286元 │
│ │ │股份有限│12月共4 個│ │ │ │ │ │
│ │ │公司 │月 │ │ │ │ │ │
│ │ ├────┼─────┼─────┼─────┤ │ │ │
│ │ │集山實業│106年3月至│2萬1,009元│2萬2,800元│ │ │ │
│ │ │股份有限│106年12月 │ │ │ │ │ │
│ │ │公司 │共10個月 │ │ │ │ │ │
├──┼────┼────┼─────┼─────┼─────┼──────┼─────┼─────┤
│7 │丙○○ │集山實業│105年9月至│2萬100元 │2萬1,000元│1,170元 │724元 │962元 │
│ │ │股份有限│12月共4 個│ │ │ │ │ │
│ │ │公司 │月 │ │ │ │ │ │
│ │ ├────┼─────┼─────┼─────┤ │ │ │
│ │ │集山實業│106年3月至│2萬1,009元│2萬1,900元│ │ │ │
│ │ │股份有限│106年8月共│ │ │ │ │ │
│ │ │公司 │6個月 │ │ │ │ │ │
│ │ ├────┼─────┼─────┼─────┤ │ │ │
│ │ │集山實業│106年9月至│2萬1,009元│2萬2,800元│ │ │ │
│ │ │股份有限│12月共4 個│ │ │ │ │ │
│ │ │公司 │月 │ │ │ │ │ │
├──┼────┼────┼─────┼─────┼─────┼──────┼─────┼─────┤
│8 │子○ │池上飯包│107年8月 │3萬3,300元│4萬100元 │1,941元 │1,196元 │1,584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池上飯包│107年9月至│3萬3,300元│3萬8,200元│ │ │ │
│ │ │有限公司│12月共4 個│ │ │ │ │ │
│ │ │ │月 │ │ │ │ │ │
├──┼────┼────┼─────┼─────┼─────┼──────┼─────┼─────┤
│9 │辛○○ │池上飯包│107年8月 │2萬8,800元│3萬6,300元│2,315元 │1,428元 │1,89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池上飯包│107年9月至│2萬8,800元│3萬4,800元│ │ │ │
│ │ │有限公司│12月共4個 │ │ │ │ │ │
│ │ │ │月 │ │ │ │ │ │
├──┼────┼────┼─────┼─────┼─────┼──────┼─────┼─────┤
│10 │乙○○ │池上飯包│107年8月 │2萬7,600元│3萬4,800元│2,206元 │1,363元 │1,80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池上飯包│107年9月至│2萬7,600元│3萬3,300元│ │ │ │
│ │ │有限公司│12月共4個 │ │ │ │ │ │
│ │ │ │月 │ │ │ │ │ │
├──┼────┼────┼─────┼─────┼─────┼──────┼─────┼─────┤
│11 │地○○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715元 │520元 │63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共│ │ │ │ │ │
│ │ │公司 │7個月 │ │ │ │ │ │
├──┼────┼────┼─────┼─────┼─────┼──────┼─────┼─────┤
│12 │己○○ │悟饕股份│105年9月 │2萬8,800元│3萬1,800元│876元 │544元 │72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百合有限│106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 │ │ │
│ │ │公司 │107年2月共│ │ │ │ │ │
│ │ │ │6個月 │ │ │ │ │ │
├──┼────┼────┼─────┼─────┼─────┼──────┼─────┼─────┤
│13 │甲○○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2,047元 │1,336元 │1,71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百合有限│106年3月至│ │ │ │ │ │
│ │ │公司 │8月、107年│ │ │ │ │ │
│ │ │ │3月至8月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任職期│ │ │ │ │ │
│ │ │ │間共19個月│ │ │ │ │ │
├──┼────┼────┼─────┼─────┼─────┼──────┼─────┼─────┤
│14 │酉○○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1,381元 │928元 │1,17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百合有限│107年3月至│ │ │ │ │ │
│ │ │公司 │107年8月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任職期│ │ │ │ │ │
│ │ │ │間共13個月│ │ │ │ │ │
├──┼────┼────┼─────┼─────┼─────┼──────┼─────┼─────┤
│15 │巳○○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3,985元 │2,560元 │3,33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百合有限│105年3月至│ │ │ │ │ │
│ │ │公司 │107年8月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任職期│ │ │ │ │ │
│ │ │ │間共3年1月│ │ │ │ │ │
├──┼────┼────┼─────┼─────┼─────┼──────┼─────┼─────┤
│16 │卯○○ │集山實業│104年3月 │3萬300元 │3萬1,800元│105元 │72元 │90元 │
│ │ │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17 │壬○○│百合有限│106年3月至│2萬8,800元│3萬300元 │550元 │340元 │450元 │
│ │ │公司 │7月共5個月│ │ │ │ │ │
├──┼────┼────┼─────┼─────┼─────┼──────┼─────┼─────┤
│18 │申○○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00元 │3萬1,800元│715元 │520元 │63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共│ │ │ │ │ │
│ │ │公司 │7個月 │ │ │ │ │ │
├──┼────┼────┼─────┼─────┼─────┼──────┼─────┼─────┤
│19 │寅○○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4,800元│3萬6,300元│1,236元 │868元 │1,08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8月共│ │ │ │ │ │
│ │ │公司 │1年 │ │ │ │ │ │
├──┼────┼────┼─────┼─────┼─────┼──────┼─────┼─────┤
│20 │黃○○ │順服有限│106年3月至│2萬8,800元│3萬300元 │660元 │408元 │540元 │
│ │ │公司 │8月共6個月│ │ │ │ │ │
├──┼────┼────┼─────┼─────┼─────┼──────┼─────┼─────┤
│21 │戊○○ │順服有限│106年3月至│2萬8,800元│3萬300元 │1,100元 │680元 │900元 │
│ │ │公司 │12月共10 │ │ │ │ │ │
│ │ │ │個月 │ │ │ │ │ │
├──┼────┼────┼─────┼─────┼─────┼──────┼─────┼─────┤
│22 │戌○○ │集山實業│103年9月至│3萬3,300元│3萬4,800元│1,385元 │924元 │1,170元 │
│ │ │股份有限│104年3月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勁辰科技│106年9月至│ │ │ │ │ │
│ │ │有限公司│107年2月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任職期│ │ │ │ │ │
│ │ │ │間共13個月│ │ │ │ │ │
├──┼────┼────┼─────┼─────┼─────┼──────┼─────┼─────┤
│23 │玄○○ │百合有限│106年3月至│2萬8,800元│3萬300元 │550元 │340元 │450元 │
│ │ │公司 │7月共5 個 │ │ │ │ │ │
│ │ │ │月 │ │ │ │ │ │
├──┼────┼────┼─────┼─────┼─────┼──────┼─────┼─────┤
│24 │亥○○ │集山實業│106年3 月 │2萬5,200元│2萬6,400元│890元 │540元 │720元 │
│ │ │股份有限│至12月共10│ │ │ │ │ │
│ │ │公司 │個月 │ │ │ │ │ │
├──┼────┼────┼─────┼─────┼─────┼──────┼─────┼─────┤
│25 │丑○○ │集山實業│106年9月至│3萬4,800元│3萬6,300元│660元 │408元 │540元 │
│ │ │股份有限│107年2月共│ │ │ │ │ │
│ │ │公司 │6個月 │ │ │ │ │ │
├──┼────┼────┼─────┼─────┼─────┼──────┼─────┼─────┤
│26 │辰○○ │集山實業│105年3 月 │2萬100元 │2萬1,000元│1,502元 │944元 │1,260元 │
│ │ │股份有限│至8月共6 │ │ │ │ │ │
│ │ │公司 │個月 │ │ │ │ │ │
│ │ ├────┼─────┤ ├─────┤ │ │ │
│ │ │集山實業│105年9月至│ │2萬1,900元│ │ │ │
│ │ │股份有限│12月共4個 │ │ │ │ │ │
│ │ │公司 │月 │ │ │ │ │ │
│ │ ├────┼─────┼─────┼─────┤ │ │ │
│ │ │集山實業│106年9 月 │2萬1,900元│2萬4,000元│ │ │ │
│ │ │股份有限│至12月共4 │ │ │ │ │ │
│ │ │公司 │個月 │ │ │ │ │ │
├──┼────┼────┼─────┼─────┼─────┼──────┼─────┼─────┤
│27 │庚○○ │百合有限│104年10月 │3萬300元 │3萬8,000元│4,026元 │3,241元 │3,365元 │
│ │ │公司 │至105年5月│ │ │ │ │ │
│ │ │ │共7個月 │ │ │ │ │ │
├──┼────┼────┼─────┼─────┼─────┼──────┼─────┼─────┤
│ │ │ │ │ │ │共3萬4,987元│共2萬3,135│共2萬9,157│
│ │ │ │ │ │ │ │元 │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