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日 | 相關規定與舉例 |
工作日
(平常日)
| *前2小時按時薪加給1/3;第3∼4小時按時薪加給2/3。計算上因為1/3除不盡,所以若乘以1.33要無條件進位,或是建議直接乘以1.34,實務上常有乘以1.33再四捨五入的,嚴格說起來是少算,是違法的。
*每天最多只能4小時。
舉例:小強月薪3萬元,某天禮拜一留下來加班4小時,當天小強加班費為:
小強月薪3萬要先換成時薪,換算方式每月一律以30天計,每天以8小時計(8小時是勞基法規定每天最長的工作時數,超過就是加班,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如果公司正常上班時數較短的應依公司規定,但月薪換算成時薪則一律除以30再除以8),時薪為125元。
前2小時加班費:125+(125×1/3)=167元
後2小時加班費:125+(125×2/3)=208元
加班4小時加班費:(167×2)+(208×2)=750元
|
例假日
| *只有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加班,突發事件因和天災、事變同列所以要從嚴解釋。
*加班費依規定是依日薪加倍發給工資,再給補休1天。未滿8小時一律給1日薪資。
*企業必須在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小強在電子公司上班,依規定星期天為例假日,當天因為地震導致機具故障,公司要求小強趕回公司排除故障,小強回公司加班2小時,則小強加班費為日薪加倍發給,也就是1000元×2=2000元再加事後補休1天。
|
休息日 | *除和工作日加班費相同規定加班前2小時,按時薪加給1/3,第3小時以後則一律加給2/3。
*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算;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這種立法目的是採以價制量方式,所以不是用實際上班時數算,而是用4小時、8小時、12小時計。
舉例:依規定禮拜六為休息日,公司要求小強來加班3小時,小強同意,小強當天加班費為:
加班3小時仍可領4小時的加班費,所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125+(125×1/3)=167元,第3∼4小時:125+(125×2/3)=208元。(167×2)+(208×2)=750元。
|
國定假日 | *加班費為工資加倍給,也就是給雙倍日薪。
*未滿8小時仍給1日薪。
*可選擇補休一天,而不多領一日薪。
舉例:端午節小強應公司要求配合加班3小時,當天出勤就必須給雙倍日薪,也就是1000元×2=2000元。小強也可選擇不多領1000元日薪的加班費而選擇補休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