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院作證10大注意事項 第5點千萬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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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證10大注意事項 第5點千萬不能做出版時間:2015/11/10 00:00

收到法院或地檢署傳票,要你出庭作證,真令人緊張,到底作證要注意哪些事?曾任曾任新北、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的律師林俊峰,列出10點民眾到法院或地檢署出庭作證須注意的事項,其中的第5點,你一定要記住,否則很有可能證人變被告。(孫友廉/新北報導)

一.用傳票傳喚、通知書通知作證

法院、地檢署傳喚證人會使用傳票,司法警察則用通知書,將證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作證的事由,作證的日期、時間、地點等事項記載清楚。而且除非有急迫的情形,不然最慢要在作證前24小時送給證人。

二.須帶身分證件

證人要帶身分證或其他有照片的證件,來確認是證人本人出庭,作證後可領取500元新台幣的證人旅費,或是依照住居所到法院或地檢署的距離,來計算旅費。

三.可請假改期作證

證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法院或地檢署請假,另擇期日到庭。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拘提。
如證人為公務人員、教師身分,經所屬單位同意,出庭作證得請公假,若是勞工,只有在所屬事業單位違反法令而作證時,才可以請公假作證。

四.拒絕作證可罰款

原則上經法院或地檢署傳喚後,均有當證人作證的義務,要是到庭後拒絕作證或具結者,可以罰3萬元新台幣以下的罰鍰。若是證人經拘提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者,就不能請領證人旅費。

五.作偽證最重判7年

作證時,應陳述親身見聞的客觀事實,如有不知悉或不復記憶的事實,均應據實陳述,不可用自己瞎猜、想像的東西,或是道聽塗聽的事情,拿來在法庭陳述。
證人經具結後,於案情重要關係的事項而為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也就是如果最後未被判緩刑,不論最後判刑是1個月還是6個月,都必須入獄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六.未滿16歲及精障者不得具結

如證人未滿16歲、或有精神障礙不了解具結的意義與效果者,不得令其簽立證人結文而具結。

七.有利害關係可拒絕作證

如證人有以下情形可以拒絕作證:
•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
•為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者、與被告訂有婚約者、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者等。
•如作證恐致自己或家人受刑事追訴者。
•擔任醫師、律師等職務,因業務上所知悉他人的祕密者。

八.擔心安危可聲請隔離訊問

證人若是因須跟其他證人或被告對質,而擔心安危,或是因被告在場而沒有辦法盡情陳述時,可請求隔離訊問,並在作證完後,要求先行離開,若生命、身體、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可依《證人保護法》聲請警察機關的保護。

九.作證非故意傷害他人名譽不構成犯罪

證人作證的內容縱使有貶低他人名譽的情事,然因不具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因此並不構成妨害名譽罪。但若證人並非作證的必要,而是情緒性的亂罵等,仍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十.民、刑案件作證規定相同

就證人為拒絕證言、虛偽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庭拒絕作證等,無論是民事、刑事訴訟中,規定、處罰大致相同。



林俊鋒提醒民眾,作證時千萬不能作偽證,否則將吃上偽證罪。劉耿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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