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薪資結構設計_經常性給予的年終獎金計算辦法
年 終 獎 金 計 算 辦 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公司「工作規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所有編制內之員工,於當年度底(12月31日)尚在職者。
二、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一)年終獎金發放前辭職、解雇、資遣者。
(二) 當年度留職停薪達三個月以上者(未滿三個月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發給)。
(三)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為丁等(含)以下者。
三、臨時工不發給年終獎金。
四、派駐人員由派駐公司發放年終獎金。
第三條:獎金種類
一、年獎
二、年終獎金
三、年終特別獎金
第四條:獎金數額
年獎、年終獎金及年終特別獎金視公司全年營運成果,由人資部簽呈總經理核定發放。
第五條:年獎、年終獎金及年終特別獎金計算標準
一、年獎:
A、公司居於照顧及體恤員工,公司得在年度年終獎金預算額度內,提撥一定額度金額作為年獎,以開放給員工提前預支。
===>員工每個月領的月薪裡,將很多項津貼直接使用年獎方式去計算.
===>重點還是跟雇主借錢,變成在國稅局紀錄裡雇主的帳永遠都是負數.
===>白話一點就是勞工一塊也無法逃稅,而雇主可以用人事制度與財報方式,本來應該是要繳高額稅,卻可以退稅.
B、年獎仍為年終獎金的一部份, 係針對公司營運成果及員工學習能力、專業表現、敬業態度、品德操守等各方面表現優異者,公司於年底發放一筆現金,以資鼓勵。而與以勞工工作達到預定目標而發放之績效獎金無關。
二、年終獎金
(
一)
以員工個人基本薪資為計算基礎。
(二)全年在職者以基本薪資全額計算,中途到職者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
(每月以30日計)
(三)應發獎金 = 基本薪資÷
30日 * 發放日數 * 在職比例
(四)年終考核:優等者加發應發獎金 20 %
甲等者加發應發獎金 5 %
乙等者不加發、不扣減獎金
丙等者扣減應發獎金 10 %
(五)實發獎金 =應發獎金 ±年終員工考核績效
三、年終特別獎金
對年度內有特殊工作表現及貢獻者,另加發一筆現金,作為特別獎勵。
以上三種獎金均為年終獎金的一部份,均非固定給予,且金額亦非固定,完全根據公司營運成果,於年終時分別給予。
第六條:
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經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