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揭開勞健保高薪低報或常見雇主逼員工離職手法_薪資結構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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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4 11:11 
219.85.2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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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3 星期六
1 哇.. 慘了  既然下周二要開庭的請求內容寫錯了...
勞基法第 2 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結果 我從頭到尾都只算金錢給的 才算工資  公司還外加 給員工 中午用餐..  
畢竟是做餐飲業  所以是外加免費的..

一餐需要在75元內   超過75元要自己貼錢  那75*5天*4周=1500元/月
而我才到公司7個月 沒有請過任何事假 都準時去領75元便當..

那這下 公司有的賠了  本來投保薪資 3.8萬+1500元=39500  已經超過 38200投保等級了..  
所以要跳到下一級  40100元才對  *0.6=24060元 我只拿 30300*0.6=18180
兩者相差 5880元*5個月=29400元  這僅是 我去上職訓短缺的金額

這下如果 法官判 工資 應該包含每天75元便當 那連一開始公司發的資遣費
離職前半年平均工資38000+1500元=[39500 /月*(7月/12月)]/2=23041.67/2=11520.835元  
結果我拿 11083 兩者相差 437.835  約437或438元

因為我是看了  中油跟勞保局 互告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判決書  中油輸了...
兩者爭「夜間餐點補助費」及「獎金(激勵獎金)」係屬工資..
法院判 顯與工讀生之工作內容及達成效率等有對價關係,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俱屬工資範疇.

這件事 告訴各位  在職時 該保留證據  通通都要保留好 不要打官司時 什麼證據都在公司手上..

等打贏民事官司時  還要外加行文給勞保局  他計算的4倍罰緩  錢錢算錯了  要從算一次

而且不是只有 行政主管機關 連 國稅局 的帳 也要再更新一次..  
健保局到現在就算我很乖 把百位員工新轉帳戶都提供了  到現在 連一塊錢也沒有來公文跟我要..

所以 監察院 勢必會出現的...  只是...  要等刑法+民法 官司確認後 再給主管機關

那公司手冊有時候也會改
越改越沒福利
而且很多時候改了也不講
都是時間到問才說改了


公司內部公開放在網頁裡的  最好每個月都去看..  
因為這是公開的  但如果是私底下更改完全沒公開 比如勞資會議
只要你能證明 你完全不知道 的證據  那就算公司說改了 也沒用

強調 是 你要能證明...  比如公司以前沒有 提早10分鐘要來打掃
後來直接MAIL通知  連公告也沒有  那你就要把MAIL保留下來

連所有打卡紀錄 或你在公司出勤紀錄 都要自己保留下來  
不管你是用你的手機拍照 還是 把檔案複製拿回家

公司手冊 原則上 有兩大類 一個 就是跟政府報備或核備 的員工守則  法律效力 等同於勞動契約  
另外一個就是 勞資會議..

這兩個 原則上 當地勞工局 應該都會有資料可以調閱  這我去台北市勞動局 閱卷過

在怎麼多的文件 遠比不上 真正人物互動的錄音與錄影檔...  
只要你 不是強破或威脅或違反對方意願  
就算偷錄  在民法上都可以當證據


2018.06.24 星期日

勞動部首頁> 業務專區>  工資、工時> 工資> 平均工資相關函釋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13131/19254/

這個也要看  因為 這是決定民法法官 最重要她要採用法律依據..  
只是奇怪  法官工作本來就是 去找適合法條來依照事實去解釋和套用法律  為什麼這個變成 律師工作

雇主 或那些 懂 勞動基準法的公部門退休員工 之所以 會教 雇主用薪資結構設計去規避勞健保要繳的費用  
問題都是出在 工資的定義上  也就是 什麼是經常性給予 跟 恩惠性 給予  在這專有術語上做文章..

就像 勞基法 雇主解僱勞工可以不用富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其中一項 就是 雇主使用
已經公告員工大家都知道 員工守則(工作守則)裡 會提到 過失 或逞戒..  
就算你很累在公司打瞌睡被看同事見了 也可以說是重大過失...

原因就是 要逼勞工去跟雇主打官司 要費很長時間
因為這是法庭法官認定 到底有無重大過失 要去做裁量..  
因此 雇主才會吃定勞工這點 不敢打官司..
所以不想花錢讓你走路..

薪資結構設計也是如此 全部爭點 都會落在 什麼叫工資 跟 經常性給予 恩惠性給予..
這幾個專有名詞上 要法官或主管機關去做認定..  
也就是 雇主就是要逼勞工去打官司..

故 我跟公司官司還沒開打前 就已經知道 老闆在玩什麼把戲了..  
直接封死 委任律師.. 敢給我在我的民事或刑事判決書上 出現 恩惠性給予  
或者是 勞健保局有實質審查權 我就去告死這個律師...  
當然是用律師法 跟律師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