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司資遣預告期十天應有幾天有薪謀職假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78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8-5-12 19:50 
219.84.233.144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案件主旨:公司資遣預告期十天應有幾天有薪謀職假
具體內容:
你好:
我與公司在5/10直屬主管代表公司提出資遣,依勞基法總共有10天預告期,

請問有薪謀職假是3天還是4天.
(也就是10天是以工作天一周5天計算,還是包含假日一周七天計算.)


受理機關:勞動局
回覆機關:勞動局
回覆日期:107/05/11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公司資遣預告期十天應有幾天有薪謀職假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定之預告期間日數為以日曆天計算,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行政院勞動部)95年10月17日勞資字第0950105136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二、另依您附件所述,與雇主間似仍有勞工退休金提繳之爭議,

建議您可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當地縣政府勞工處)。

三、若有勞動相關之法律疑問,107年1月1日起義務律師諮詢服務資訊如下:
1.  線上預約制:可預約週三下午2時至5時,限額10名,線上預約之諮詢地點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第二辦公室(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請於本局勞動即時通(網址: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預約。


2.  現場登記制:週三及週五下午2時至5時,週三限額10名、週五限額20名,諮詢地點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5樓東北區)。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現場登記。


3.  每週一、週二、週四下午2時至5時,撥打本局勞工法律問題律師諮詢專線:臺北市境內直撥1999或(02)27208889分機7019,通話時間為10分鐘,歡迎多加利用。

※如需查詢相關法令,請洽勞動部網站:http://laws.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