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3年7萬在職訓練_期貨選擇權實戰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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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8 14:38 
59.120.17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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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102058
訓練機構  
訓練單位: 臺灣證券期貨產業工會保險證號: 07090416Y

學科場地地址:

10078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0號2樓

術科場地地址:

10078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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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蕭燕瑜

電         話:

0910919107、0966-595797
班級資料

課程代碼:

102058

已報名人數:

0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課程名稱:

期貨選擇權實戰訓練班

學 分 數:

非學分班

師資介紹:

竇偉誠 老師
學歷: 世新大學 財務金融系
專長: 金融期貨市場交易14年經驗、期貨避險基金CTA交易實務、期貨避險與套利交易實務、期權策略系統交易、期貨當沖交易實務、TTQS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著作:期貨投機默示錄

李勁霖 老師
學歷: 清雲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
專長: 技術指標應用與籌碼分析,台指期貨選擇權交易策略

張慶南 老師
學歷: 中央大學 經濟系
專長: 經歷:臺灣期貨公會顧問委員會委員、芝商所邀約講師、靜宜大學課座講師、元智大學財金系特聘講師。元富期貨:顧問研發處主管、自營處操盤人。永豐期貨:顧問研發小組負責人、永豐一號創始、動能指標創始、盤中體驗營創始。康和期貨:自營資金操作、國內外金融期貨研究、期貨及選擇權策略研發、晨會全省聯機解盤。國票期貨:投資研究部主管、自營操作、投顧程式交易研發、對外講習。(國泰)世華期貨:自營處操盤人期貨、期權造市者。 專長:專業軟體應用(MultiCharts、TS、VBA、VB)。

縣 市 別:

臺北市

訓練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所屬計畫: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訓練班別:

  期貨選擇權實戰訓練班(目前尚未開始報名)

報名繳費
方式: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

  學員負擔 :

1,098

每班人數 :

25 人

  政府負擔 :

4,392

訓練時數 :

36 小時

訓練性質:

在職

報名日期 :

2017/07/28 12:00  ~   2017/08/12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預定訓練
起訖日期:

2017/08/15  ~  2017/09/21

訓練期限 :

1-3個月
  
上課日期授課時間時數課程進度/內容
2017/08/15(星期二)18:30~21:303
2017/08/17(星期四)18:30~21:303
2017/08/22(星期二)18:30~21:303
2017/08/24(星期四)18:30~21:303
2017/08/29(星期二)18:30~21:303
2017/08/31(星期四)18:30~21:303
2017/09/05(星期二)18:30~21:303
2017/09/07(星期四)18:30~21:303
2017/09/12(星期二)18:30~21:303
2017/09/14(星期四)18:30~21:303
2017/09/19(星期二)18:30~21:303
2017/09/21(星期四)18:30~21:30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訓練方式 依各單元課程之性質,由講師視必要,於各項教學方法中,選取一樣或多樣混合教學,惟需與課程規畫書一致。

招訓及遴選
方式:

委託專業人員製做課程宣傳海報、DM 勞動力發展署自主學習在職進修方案網站公告 工會網站、Facebook公告開課訊息內容 工會布告欄公告開課訊息內容 郵寄提示開課訊息 印製招生簡章發送。遴選方式: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網站報名完成順序審核參訓資格,由本單位依序通知於7天內完成繳費及相關資料,逾期未完成則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其    他: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是,證照或檢定名稱_______

備     註:

本課程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無法作為時數認列。
參訓資格

學     歷:

不限

年        齡:

年滿15歲以上
資格條件: 學員受訓資格須具備金融市場或基本分析基礎能力。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