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何謂「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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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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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111
何謂「訴訟標的」?
  在民事訴訟法學中,訴訟標的理論一直是學說見解歧異度相當高的部分,大致上可區分為以下數種:
  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或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說)
  此說為台灣學界通說及實務見解所採,認為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給付之訴)或形成權(形成之訴)。

  新訴訟標的理論(或新說)
  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的受領給付地位(給付之訴)或形成地位(形成之訴),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請求權、形成權僅為攻擊防禦方法,屬於辯論主義的層次。新訴訟標的理論又可分為以下數說:
  一分肢說(一項說、聲明說)

  一分肢說係以原告的訴之聲明特定訴訟標的。

  二分肢說(二項說)

  二分肢說係以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因此訴訟標的範圍會較一分肢說略小。

  新實體法說

  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
  此說主張於訴訟前階段應採一分肢說(因可擴大審理範圍,以求訴訟之經濟,並避免裁判矛盾),於訴訟後階段則應採二分肢說特定訴訟標的(因可縮小既判力之範圍,以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訴訟標的相對論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既可選擇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其稱之為「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亦可選擇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其稱之為「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法院則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

  浮動的訴訟標的理論

  此說由學者黃國昌提出。 至於在確認之訴,各說見解則無歧見地一致認為「原告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即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之客觀合併等部分。不過在訴之變更追加,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第255條第1項第2款,增列「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事由,相當程度緩和了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藉由此款事由,不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均可為訴之變更追加。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