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7 講 -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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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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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講 -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人壽保險之受益人
  二、人壽保險與代位權之關係


貳、講次內容:
  一、在人壽保險中,受益人的指定與否,對於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的利益影響重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當發生保險法第112條之情形時,受益人可能是被保險人之繼承人,亦有可能不是被保險人之繼承人,若是後者之情形,則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即不能繼承此筆保險金額。惟根據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這種未指定受益人之情形,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就可以繼承這筆保險金額。

  二、在人壽保險中,受益人的指定與否,往往也會影響到要保人之債權人之利益:因為債務人(要保人)的財產,乃是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的總擔保,而保險金額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如果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既然不能作為遺產,那麼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清償的機會必然會因此減少。

  三、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如果指定他人為受益人,這時要保人的債權人,是否可以認定要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為,會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不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為其財產或遺產,但指定受益人時,即不得為其遺產,再加上要保人又必須支付保險費,如此就會有害於要保人之債權人的權益。並且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之此行為,性質並不是親屬法上之行為,而是債權法上之行為,由於這一個行為將使要保人之財產,發生減少的結果,故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時,可以認定這種指定受益人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期)

  四、要保人除了有權變更受益人之外,可否進一步限制受益人之權利範圍?人壽保險之要保人,除了聲明放棄處分權外,可以依據保險法第111條之規定,任意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不但如此,要保人還可以進一步「處分受益人得享受保險利益之範圍」。受益人於要保人依約處分其保險利益之後,應該只能在處分後之範圍內享受其保險利益。(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判決)

  五、全民健保的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究竟能不能行使代位請求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後段固規定,就該法未規定之事項應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但是全民健康保險性質上是屬於健康、傷害保險,除了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情形外,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並沒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的餘地。


李培筠  老師提供  



第 07 講 -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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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下列何種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甲)人壽保險;(乙)健康保險;(丙)傷害保險;(丁)財產保險
(  )1. 甲乙丙丁  
(  )2. 甲乙丙  
(  )3. 乙丙丁  
(  )4. 甲丙丁。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1. 壽保險之要保人不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為其財產或遺產  
(  )2.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即不得為其遺產  
(  )3. 指定受益人的這個行為,性質是親屬法上之行為  
(  )4. 受益人的指定與否,往往會影響到要保人之債權人之利益。  

3.列何者是保險法第105條之立法目的:(甲)避免道德危險;(乙)充份體現被保險人之人性尊嚴;(丙)保護受益人;(丁)保障要保人
(  )1. 甲乙丙丁  
(  )2. 甲乙  
(  )3. 甲丙  
(  )4. 甲丁。  

二、問答題

1.保險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此處所稱之保單質借權,可否轉讓給他人?
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要保人得行使之「保單借質權」,是專屬於要保人之一種權能,限定只有要保人才可以主張,並非可轉讓之債權或權利。換句話說,要保人於保費付足兩年以上時,才可以依據本條之規定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為借質,在要保人主張行使此項保單借質權之前,要保人對於保險人請求給付借款之權利及保險人對要保人給付借款之義務均還沒有發生,所以不是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標的,因此,要保人不可以以此為質向他人(包括法人及個人)為借款。(財政部台財保字第852362545號函)  
  
李培筠  老師提供            
  
  
  
解答

一、選擇題

1.下列何種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甲)人壽保險;(乙)健康保險;(丙)傷害保險;(丁)財產保險
  
2. 甲乙丙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3. 指定受益人的這個行為,性質是親屬法上之行為  
  

3.列何者是保險法第105條之立法目的:(甲)避免道德危險;(乙)充份體現被保險人之人性尊嚴;(丙)保護受益人;(丁)保障要保人
  
2. 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