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研究倫理
林天祐
台北市立師院國教所副教授
構思研究問題、探討相關文獻、從事研究設計、依據研究設計蒐集資料、分
析及討論研究結果、以及提出結論與建議,是進行教育研究的重要步驟。要瞭解
一項研究的優劣,大致可以從這幾個項目去評估,評估的標準則牽涉內容的重要
性、正確性、清晰性、可行性、客觀性、創發性、以及正當性,其中最後一項通
稱為研究倫理。研究倫理係指進行研究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的意思,是目前國
內教育研究比較不受重視的一環。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以及教育研究的普及,
研究者如何確切瞭解研究倫理,以避免與研究對象及相關人員發生衝突,並提升
教育研究的品質,實應未雨綢繆,列為要務。本文探討教育研究常用之以人為對
象的研究應遵守的倫理規範為範圍,介紹教育研究學者、美國心理協會(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APA)、美國公共意見研究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Opinion Research,簡稱AAPOR)、美國聯
邦衛生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簡稱HHS)、以及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校區(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
簡稱SUNY/Buffalo)所訂的研究倫理準則,以供借鏡。
一、教育學術研究倫理
教育研究經常牽涉到觀察或測量人的行為或特質,藉以瞭解教育的現象,因
此教育研究學者特別注重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應遵守的規範。教育研究學者在從
事教育研究應遵守的規範方面,意見頗為一致(例如:吳明清,民83;Fraenkel
& Wallen, 1996;Redestam & Newton, 1992; Tuckman, 1994),主要包括尊重
個人的意願、確保個人隱私、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遵守誠信原則、以及客觀
分析及報告等項。
(一)尊重個人的意願
從事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的正常作息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干擾,
基於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任何被選為研究對象的個人,都有拒絕接受的權利。
換言之,未經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研究者不得逕行對其進行研究,即使徵得同意
,當事人亦可隨時終止參與。
在尊重個人意願的準則之下,從事教育研究時應注意做到下列三項。第一是
避免蒐集非必要性的意見或非必要的個人資料;第二是儘可能不要個別記錄每一
個人的每一行為反應或意見;第三是必須尊重當事人或其家長(監護人)的意願
,如當事人缺乏參與意願,則不可勉強。
(二)確保個人隱私
為保障同意接受研究者的私人興趣及特質,進行教育研究時要遵守匿名(
anonimity)及私密性(confidentiality)原則,前一項原則是指研究者無法從
所蒐集到的資料判斷出提供此資料的個人身分,後一項原則是指外界無法探悉某
一特定對象所提供的資料。
透過集體整理與分析資料的方式,以及以代碼替每一筆資料的身分可以做到
匿名的原則。為遵守私密性原則,在研究完成之後,研究者應儘速毀去原始資料
的對照表;如使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則應附回郵信封由填答者個人自行寄回,而
不要透過他人或集體寄回。
(三)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
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是進行教育研究時最為重要的一項倫理規範。研究者
有責任及義務確保每一研究對象在研究進行過程中,不會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傷
害,包括造成身體受傷、長期心理上的不愉快或恐懼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支持
研究的結果對於教育將會有重大的貢獻,任何可能造成這類傷害的研究,是不容
許的。另外,在研究設計時,研究者應慎重考慮,如何減低其他可能造成暫時、
輕微的生理、心理上的影響。
(四)遵守誠信原則
許多教育的研究,尤其採取實驗的方法時,有時必須善意欺騙研究的對象才
能進行,例如隱瞞自己的身分、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程序等。欺騙基本上是不道
德的行為,不僅不符合研究倫理,更違反了社會規範中的誠信原則,也可能對研
究對象造成不愉快的後果,不可不慎。
誠信原則的遵守規範有三項:第一是儘量選擇不必隱瞞研究對象的方法,來
進行研究;第二是如果確實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必須有充分的科學、教育、或
其他重要的研究理由,才可以使用隱瞞的途徑;第三是如果不可避免使用隱暪的
途徑,事後應儘速向研究對象說明原委,但在說明時要極為謹慎,避免讓對方留
下「受騙」的不愉快感覺。
(五)客觀分析及報
導 前四項倫理信條目的在規範研究者,確實保障研究對象的基本權益,同時教
育研究學者對於如何確保讀者的相關權益,也有一定的規範。這方面的規範主要
包括研究結果的分析與報導兩項。在結果分析方面,研究者應客觀的將所獲得的
有關資料,依據研究設計進行客觀分析,不可刻意排除負面的以及非預期的研究
資料,使讀者能完整的掌握研究的結果。在結果報導方面,研究者有義務將研究
設計的缺失及限制詳細條述,使讀者瞭解研究的可信程度。
二、美國心理協會心理學家倫理信
條 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除在學術論文寫作
格式廣受遵守外,在研究倫理的規範上,也被學術奉為圭臬。以下簡介該協會一
九九二年修訂的「心理學家倫理信條與信條與守則」(Ethical Principle of
Psychologists and Code of Conduct)6.11-6.19, 6.21-6.26等條文的內容(
原文內容請參閱: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992),其中6.11-
6.19等條文是有關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應遵守的規範,6.21-6.26等條文是有關
結果報導以及出版方面的專業信條,逐條摘述如下。
(一)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堅決主張,以人作為研究對象必須以下列兩項作為最高的指導
原則:其一是研究目的必須對於研究對象有直接或間接的助益,其二是研究的進
行必須無條件的尊重研究對象的尊嚴。在這兩個原則之下,共有九項必須遵守的
具體規範。
6.11研究者應在讓研究對象充分瞭解研究的目的及過程之後,再徵求研究對象的
書面同意,如當事人尚未成年,除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外,還須徵求法定監護人的
同意,獲得同意之後始得進行研究。
6.12某些研究不必獲得研究對象的書面同意即可進行,如無記名問卷調查、自然
觀察、或史料分析等,當進行這些研究時,研究者要遵守所屬審核委員會(IRB)
的規定,並與其他研究人員討論後,再作最後決定。
6.13研究者要進行拍照或錄影時,要先獲得被拍照或錄影者的同意,但如係觀察
、記錄公共大眾的行為,不涉及個人隱私或權益,則可不必事先徵求同意。
6.14研究者在告知預期研究成果的學術及實用價值,以獲取研究對象的參與意願
,在說明時要清楚敘述這些預期成果所帶來的好處與壞處。研究者不宜用過量的
金錢或其他不當誘因,爭取或勉強研究對象參與。
6.15除非確實有科學上、教育上、或實用上的價值,而且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
否則研究者不得透過欺瞞的方式蒐集當事人的資料,但足以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
願的欺瞞行為是絕對不容許的。當欺瞞的途徑無法避免時,研究者最好在資料蒐
集完後,立即向研究對象說明,最遲不得晚於研究結束之前。
6.16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有權利知道或使用個人本身的資料。
6.17研究者要確實依照研究設計的程序,並以科學研究的態度,向研究對象蒐集
資料。
6.18研究者應讓研究對象知道,他們事後可以立即向研究者詢問研究結果以及結
論。研究者也有向研究對象解釋其內容大要的義務,以避免誤解。如無法立即提
供研究對象這些訊息,或基於研究設計的限制不能提供這些訊息,研究者應想盡
辦法向研究對象說明,以減少副作用。
6.19研究者要充分尊重並遵守對於研究對象的一切承諾。
(二)結果報導及出版的規範
美國心理協會在結果報導與出版方面,也有相當具體的規範,以確保學術的正確
性以及尊重智慧財產,包括以下六項條文。
6.21真實並正確報導研究結果:不得製造假資料,或為了支持預期的假設而修改
資料;出版後如發現有誤,必須公開更正。
6.22正確引註他人資料:如使用「引號」引述他人詞句或資料,引號內的字句及
標點符號要與原文一模一樣,如係摘述或整理自他人的詞句或資料,則必須註明
出處。
6.23列出研究小組的所有名字,並予適當排名:包括撰寫者及所有協同研究人員
,如研定研究主題、參與決定研究設計、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研究結果、以及各
章節撰稿人。所有作者共享研究成果,也共同負責研究責任。其他有助於研究進
行及完成的人員或單位,則可於謝詞中註明,但不論要列為作者或於謝詞中列名
,都須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至於排名則以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貢獻愈大者排
名在前,最小者排名最後。博碩士學位論文修改後所發表的文章,如作者超過一
位時,學生本人應排名第一。
6.24原始資料及稿件不重複出版:已經發表過的資料不得重復發表,以免讓讀者
誤以為新的資訊。同時一稿不能多投,但投稿被拒之後可以另投其他刊物。
6.25原始資料的保存及分享:研究報告發表之後,所使用的原始資料應因應要求
,隨時提供期刊查考,同時要保存五年以上,以便其他有興趣的學者可以重新驗
證或分析,但必須遵守匿名原則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的規定。
6.26審稿人員的專業倫理:審稿人員應尊重原作者的智慧財產,不得洩露或公開
稿件的研究結果,更不可以順手牽羊,未經原作者的同意擅自引用或剽竊其內容。
三、美國公共意見研究協會專業倫理信
條美國公共意見研究協會是一個規模相當龐大的專業團體,對於公共意見的調查研
究方面頗負盛名。該協會對於公共意見調查研究方面,訂有明確的倫理規範,所
屬會員必須嚴格遵守,也是一般研究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時,必須加以注意遵守的
參考規範。該倫理信條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為研究專業守則,第二部分為對人
處理守則(引自Babbie, 1992, pp.472-473)。
(一)研究專業
守則 1.審慎蒐集與處理資料,確保資料的正確性。
2.依據專業的判斷,決定最適當的資料分析工具與方法;絕不迎合預期目的,而
任意選擇最為方便的工具與方法。
3.不故意做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詳實描述研究的方法與結果。
(二)對人處理
守則 1.對於讀者大眾方面:研究結果應公開,並對後果負一切責任,必要時,得向大
眾澄清、解釋疑惑問題。
2.對於委託研究者:不接受非能力所及的研究計畫;如接受研究計畫,除非經得
委託單位的同意,研究者不得片面公開研究結果。
3.對於專業研究同仁方面:儘可能在許可範圍之內,題供研究成果供研究同仁參
考。
4.對於研究對象方面:不得有欺瞞、脅迫、侮辱研究對象之意圖及行為,並嚴守
匿名及保密原則。
四、美國聯邦衛生服務部的研究準則
美國聯邦衛生服務部對於基本人權的維護不遺餘力,除規定任何大學以及任何聯
邦補助研究的機構,必須成立審核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
IRB)審核任何研究計畫,評估研究計畫對於研究對象的可能影響。研究者進行
研究之前必須確定該研究是否會危及研究對象之身心,如不會可依據研究計畫向
審核委員會申請免除審核,如會則要提出同意書的格式、事後準備如何向研究對
象解說以及其他相關做法的,連同研究計畫一併送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後,才
可進行研究。美國聯邦衛生服務部訂定下列五項研究可以申請免除審核:(引自
Fraenkel & Wallen, p.45)
(一)從事教育方面的研究,如教學方法、策略、課程、班級經營等方面。
(二)使用教育測驗(如:認知測驗、診斷測驗、成就測驗)蒐集不記名的資料。
(三)訪問或調查研究,但不得有以下的可能發生:
1.研究對象被曝光。
2.研究對象的反應意見被報導之後,研究對象可能遭受控告、逮捕,或遭致其
他生命、財產、名譽受損。
3.研究內容涉及敏感的個人行為,如違法行逕、性行為、使用禁藥等。
(四)公眾行為的觀察研究,但仍不得涉及前條所列的三種可能對被觀眾者造成傷
害的研究行為。
(五)蒐集、研究公開或無法辨識身分的文件。記錄、現有資料、病理樣本(
pathological specimens)、或診斷樣本(diagnostic specimens)。
五、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校區研究規範
美國各大學一向崇尚學術自由,但在研究倫理規範上,卻一點也不敢疏忽,
無不遵照聯邦衛生服務部的規定,設置審核委員會,由於本文作者曾在紐約州立
大學完成博、碩士學位,對於該校的審核措施較為瞭解,因此,特以該校為例說
明研究倫理規範,想要進一步瞭解其他大學相關措施之讀者,可寫信逕自各有關
大學聯繫。
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校區,為審核該校教職員生所提牽涉以人為研究的研究
計畫,設有「研究倫理審核委員會」(Human Subject Review Board),凡是以
人為對象的研究,都須經過該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可進行,未依規定申請或未遵照
原核准項目進行研究者,一經發現均以違反人權論處,如屬學位論文則取消就讀
資格。
依據該校規定(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 1992),審
核的標準包括兩項,第一項為「最低傷害可能」(at minimal risk),第二項
為「有傷害可能」(at risk)。凡參與研究可能受到的身心傷害或不愉快,不
超過日常生活正常情況下身心起伏變化的範圍,或例行身體檢查或心理測驗的情
形,屬於「最低傷害可能」的範疇,超過這些標準者,則屬「有傷害可能」的範
疇。最低傷害可能的具體事項包括十一類,分別是:
(一)蒐集毛髮、指甲、乳牙或恆牙。
(二)蒐集個人的分秘物或排泄物。
(三)蒐集十八歲以上或成人的資料紀錄或日記。
(四)向十八歲以上的健康成人(懷孕者除外)抽血,且八週內不超過四五○c.c.。
(五)以可以接受的方式,蒐集個人的牙垢或牙結石。
(六)向研究對象進行錄音。
(七)向研究作適度的操作要求(限健康的志願者)。
(八)研究現有文件、資料、紀錄、病理樣本、或診斷樣本。
(九)研究個別或團體的行為特徵,但不得因此而對研究對象造成壓迫感。
(十)研究非禁止使用的藥物,或藥物分析儀器。
(十一)原核可的研究事項因故必須作局部改變,但仍在容許的範圍之內。
屬於上述十一項最低傷害可能範圍的研究計畫,可以研究計畫向研究倫理審
核委員會申請免除審核,經輪值委員簽署認可之後,即可依計畫蒐集資料。凡逾
越上述範疇,則須經審核委員會專案會議就研究的必要性與可接受性審核通過之
後,始得進行研究。所有申請文件及資料必須於研究完成之後,保存在各系或其
他指定地點至少三年,以供隨時查考。
六、結論
研究倫理有如職業道德,是從事教育研究者專業精神與專業態度的重要表徵
,如缺乏研究倫理的規範,研究的結果可能會危害教育學術的發展,也可能影響
教育的實際,研究者不可不慎。從以上各單位及團體所列的研究倫理規範,大致
可以將研究倫理歸納為以下四大項:
(一)研究設計之初,審慎考慮人性尊嚴的研究價值:在形成研究問題時,要
以同時以科學研究價值與人性尊嚴作為衡量研究價值的標準,如果兩者發生衝突
,要確定研究的結果對於當事人母群,有重要的直接,間接的助益。
(二)研究實施的過程,遵守意願、安全、私密、誠信的原則:研究實施時,
要直接向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告知研究的性質,並尊重其參與的意願。在研究過程
則要確實考慮是否會響研究對象的身心問題,並應維持在「最低傷害可能」的範
圍之內,如超過此一範圍,必須慎重考慮並以書面方式告知研究對象。另外,不
呈現個別的研究資料,也不洩露研究者身分。同時,不得欺騙研究對象,但如確
屬不可避免,必須於事後予以委婉補救、說明。
(三)客觀、正確分析及報導研究結果:研究進行時要採用最適當的分析方法
,針對蒐集到的所有資料進行分析,不可刻意選擇或捨去實際的資料。分析之後
,客觀詮釋資料所代表的意義,並詳實報導分析的結果,不可刻意隱瞞或遺漏,
客觀呈現研究結果。
(四)尊重智慧財產,分享智慧財產:報導的資料要確實正確無誤,如在出版
後發現有報導錯誤情形,應補救更正。投稿時,依據參與研究者的貢獻程度,給
予適當的排名,或誌謝。同時不得重複使用以發表過的原始資料,或一稿多投。
發表之後,原始資紏要保持一定的期限,以供科學性、驗證性查考。
教育研究是可貴的,但教育研究的對象更是可敬的,在教育研究日漸普及的
情況下,如果研究者不切實遵守研究的倫理,尊重研究對象尊嚴,願意接受研究
的對象會愈來愈稀少,而且研究的結果也會愈來愈不可靠。我們除了期盼各有關
單位及團體,適時成立研究倫理審核委員會,並訂定研究倫理規範之外,也希望
研究者在作研究時,更重視研究倫理的問題,並自行進行檢核。
參考文獻
吳明清(民81)。教育研究。台北市:五南。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1992). 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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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ntpu.edu.tw/~tsair/2R ... esis/Conducting.htm